《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规定,侦查过程中,长期潜逃或患有精神病等无法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期间,若符合条件,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期满后,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止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理由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恢复侦查。
法律分析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2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2.中止侦查及恢复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拓展延伸
中止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
中止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其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阶段,因无法继续侦查或者不宜继续侦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决定中止侦查。适用条件包括:一是案件事实已查清,不需要进一步侦查;二是案件主要嫌疑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决无罪或者判决缓刑;三是案件主要证据已经销毁、灭失或者无法取得。在这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依法中止侦查,终结案件的侦查阶段。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241条的规定,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因精神病等原因无法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检察长可以决定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检察长应当决定恢复侦查。在中止侦查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依法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中止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在我国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适用条件,侦查机关可以决定中止侦查,终结案件的侦查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