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是: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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