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x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872。
被申请人: 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联系电话138872);
地址:xx省xx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申请人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xx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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