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承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第二条:产品交付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安装调试、报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交验货方式: 点交 ;
第三条: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在30天内发货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因电力、天气、运输中断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1>产品的外观、颜色、规格型号、配臵签约时注明,按合同签约时约定执行生产;<2>质量标准:按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双方约定或参照相关标准执行;<3>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依合同自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在甲方正确操作、正常维护、保养和按照规程要点使用时,质保期机械系统为12个月,电器系统为6个月,易损件(电动机制动轮、钢丝绳、胶块<缓冲块>等)除外;因甲方不按上述要求引起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由于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坏不在质保范围;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特种设备验收,按照GB5905标准的验收规范验收;甲方主动配合乙方试车至正常状态,申报起重机安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取证;甲方在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报告并自行注册登记之前擅自使用起重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第六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落实分清责任,协商后整改维修,如发生配件费用,责任方承担,无其它赔偿。〃
第七条:当甲方完全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后方能拥有标的物所有权。
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85500.00)作为订金,合同生效;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65%(¥185250.00);余款(¥14250.00)为质保金,满六个月质保付清。
第九条: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延迟接收货物或无故拒收期限发生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签订时日起若甲方在三天内未向乙方付预付款,则视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自动解除。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违约条款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每天按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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