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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买卖合同热门版(3篇)

来源:乌哈旅游

样品买卖合同热门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X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林地内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议特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的承包林地内的已成材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采伐,四界以林权证为准,乙方在砍伐中不得越界。  

  二、乙方买甲方树木价人民币 元整( 000.00元)砍伐到一半时乙方一次付清全款。  

  三、从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份砍伐完毕,越期不得继续砍伐。  

  四、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合法的出售手续,甲方提供相关配合。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并办理合法的运输手续。  

  五、砍伐过程中所有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进场施工不得损伤他人树木。  

  六、乙方不得采伐未成材的小树木。因放成材树的需要的除外。  

  七、以上树木买卖的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收树木价款为净得价款。此协议自双方鉴字后生效,双方互不反悔,如有哪方反悔后果自负。 未尽事宜和纠纷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X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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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空调公司同x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空调公司送货到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x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x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x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x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空调公司的货款,空调公司也给x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空调公司对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空调公司与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x房地产公司购买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x房地产公司给付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空调公司、x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空调公司、x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空调公司、x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x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x房地产公司给付空调公司4200元,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x房地产公司给付空调公司16 800元,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空调公司供货时间,x房地产公司向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空调公司向x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空调公司向x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x房地产公司关于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x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空调公司与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x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x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x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x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空调公司向x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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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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