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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的工作程序与思考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逐步体现出来,如选民联名罢免直接选举的县、乡级人大代表的事,已在一些地方出现。笔者认为,《选举法》虽然对这方面有明文规定,但具体操作程序还不够明确。因而在组织实施中,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
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的书面要求后,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着手进行的工作程序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代表工作部门接到3O人以上的选民提出的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的书面要求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汇报。
2.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组织罢免代表工作的负责人,主持罢免代表工作,主持人可以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机关代表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便于各方组织协调,一般应由分管代表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持为宜。
3.为了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伪造选民联名现象,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到选民30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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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的书面请求后,应对联名选民进行核实。起码应有30人以上出于真实的意愿,罢免案方可成立。同时,还要对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核实。如果罢免要求成立,应立即着手准备表决;如果罢免要求确实由于误解和对情况不了解所致,应向有关选民把问题解释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代表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只要选民不信任,有选民3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请求,罢免案也应成立。
4.与被联名要求罢免的人大代表见面,让他们根据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写出申辩材料。
5.成立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因为罢免代表是在原选区的全体选民中进行投票表决,牵涉面大、组织工作复杂。为了保证罢免代表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应成立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临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依法罢免工作。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应由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一般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代表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党委的负责人选区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等参加。
6.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罢免代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罢免代表的组织方法、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明确罢免代表表决日。
7.进行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制定《选名登记实施细则》,核实并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留出二至三天的时间,接受选民对选民单错登、漏登现象进行纠正。选民资格确认后,以村委会为单位,根据选民登记情况发放选民证。
8.办理委托证。鉴于当前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为了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并避免表决选民不过半数的情况,对于在表决日不能参加表决的选民,可以于选举日前两天内,凭书面委托和选民证办理委托证,委托亲友或自己信任的人代为投票表决。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一个选民接受委托最多不能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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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告表决日。为使选民及早知道罢免代表的表决日期,以便选民行使表决权,一般应提前三至五天,以县级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形式在选区广为张贴和宣传,告知选民被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姓名、代表职务、届别、表决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选举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等事项。
10.由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罢免代表表决办法》交选民酝酿讨论,表决日通过后执行。
11.提出监、计票人员名单。根据《罢免代表表决办法》规定的投票方式、票箱设置数量,由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监、计票人员名单(草案)。监票人员必须在选民中提名(被罢免的代表不能担任监、计票人员),计票人员可以在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乡工作人员或选民中提名。如召开选民大会投票表决,监、计票人员,应经选民大会以举手方式通过;如采取投票站或流动票箱的形式投票,则应将监、计票人员名单(草案)提前一至二天在选区的明显位置张榜公布,接受选民的监督。
12.组织投票表决。一般应采取召开选民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表决,辅以流动票箱和投票站,如采用召开选民大会投票的形式,被要求罢免的人大代表有权在大会上申辩,或由他人代为宣读申辩材料;如采取投票站或流动票箱的形式接受投票时,应将个人申辩意见印发选民或在选区明显位置张贴。无论何种形式,必须严格凭选民证和委托证领取表决票。有条件的地方,最好设立面票处或画票室,以保证选民不受外界干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并亲自投入票箱。
13.组织计票。计票结果由监、计票人员签名后,连同表决票一同交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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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由罢免代表领导小组向选民公布表决计票结果。如果赞同罢免的票数不超过选民总数的半数则罢免无效。赞同罢免票超过选民半数以上时,向选民公布计票结果,同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级代表则把计票结果报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5.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计票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公布罢免。
对选民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的几点思考
1.正确认识和对待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
选民30名以上联名依法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十多年来普法教育的成果,是人民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对自己选出的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使者的监督形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社会上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有地位的表现。试想,如果人大仅是摆设,人大代表没有什么作用,群众也就不会联名罢免代表。所以,领导者不应把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视为“不安定”因素,而应该积极地支持选民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那种担心是否会引起“连锁反应”的负面影响是多余的。因为法律对罢免代表的规定比选举代表有更为严格的条件,没有选民一半以上的赞同票,是不能罢免的。如果代表不是大多数人不满意,也是罢免不了的。
2.罢免的时间不宜拖得太长。
《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规定比较笼统,对选民30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代表的请求后,人大常委会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选民进行表决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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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看,罢免案的依法提出并不容易,全国至今提出对直选代表的罢免案数量极少即是证明。提出后,人大常委会应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立即着手进入工作程序,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付诸表决为宜。拖得太久,会引起群众反复多次地反映,甚至集体上访,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挫伤群众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积极性。
3.关于如何处理罢免代表和接受代表辞职的问题。
罢免代表和接受代表辞职,虽然同属于代表资格终止的形式,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罢免是选民对人大代表的一种监督形式,而辞职是代表个人的意愿。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二者交织在一起的现象。如当选民依法提出对代表的罢免案后,代表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群众威信,在估计可能会被通过罢免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提出自动辞去代表职务。如遇此情况,笔者认为,如果提出辞职并被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在表决日之前完成,罢免程序即可中止;如果在已公布的表决日前,代表提出辞职还没有被人大常委会所表决接受,罢免程序不应中止,仍应按时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以投票结果决定是否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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