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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乌哈旅游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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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5.经营户须知 6.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7。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

8.带班(值日)经理职责(附日常工作检查考核表) 9。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0.农贸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11。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4。保洁清扫员职责 15.顾客投诉处理办法 16.残留农药检测制度 17.放心肉管理制度 18.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 19.副食品管理制度

20.市场计量及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1。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 22。检测员工作职责 23。检测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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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5.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26.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 27。“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28.“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29.“放心豆制品”经营承诺书 30。“放心肉”经营承诺书

31.农贸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责任书 3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33.市场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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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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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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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 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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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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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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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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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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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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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1994年12月25日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

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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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

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

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

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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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

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

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

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

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

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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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

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

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

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

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

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

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

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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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

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

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

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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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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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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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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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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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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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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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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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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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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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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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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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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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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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

范的通知 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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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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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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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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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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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 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经营户须知

为了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编制本《经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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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作为市场举办者,我们将竭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和超越顾客要求,为市场吸引更多顾客。我们真诚希望驻场经营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场规章制度,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愿我们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建市场,共创辉煌。

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争创文明、规范市场,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商位使用权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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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特有效证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禁令的销售商品。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营业房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申报批准.自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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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商位的利益 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经营人员不准在市场内过夜.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出租、转借和卖买商位.转让、搭拼商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商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超过1个月未开业经营的,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由市场收回商位,并按工商规定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并向市场工商办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市场消费者预赔保证金和商位保证金.对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同意,并报工商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市场经营户入驻时,必须填报《经营户名录表》。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商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予进商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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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规范经营的各项承诺《责任书》,交纳保证金,以实行保证金预赔制度.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市场予以处理;违法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

1、入驻申请

经营户向市场管理办公室书面提交入驻市场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证件:

(1)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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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户介绍商位负责人的情况:商位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3)经营户介绍入驻后商品经营的范围和对该商品经营的经历。 (4)经营户对商位提出的要求。

(5)经营户提供有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位负责人及其他经营人员的健康证.营业执照与卫生许可证可视情况酌情而定。 2、入驻批准

(1)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经营户的书面入驻申请,审核经营户的具体情况。

(2)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商位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入驻的决定.

(3)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3、签定入驻合同

(1)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2)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需签定的合同书与责任书及承诺书。

(3)双方进行意向沟通。

(4)双方签定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 4、办理进场交易的有关证件

5、经营户验收商位情况,办理入驻交付手续。当入驻人入驻营业房并有装修要求时,在符合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市场批准后,由入驻出资实施装修. 6、入驻人开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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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值日)经理职责

1、落实市场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管理责任。

2、每天上班带领组长对全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对工作中的问题纠正.

3、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安排与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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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处理日常管理中的顾客投诉、纠纷和经营户的违章、违规行为。

5、对市场秩序、电器使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 6、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市场经理

1.负责对所在市场实施全面管理,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质量目标和经济目标。

2.负责主持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对市场经营和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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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实施依法、依约管理,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好市场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职能。

3。树立营销理念,推进品牌经营,开展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和创星级市场活动。

4。负责与经营户签订租赁合同,审核经营户营业房的装修方案并监督其过程,决定对优秀经营户表彰奖励或违约违章处理。 5。负责安排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来访接待和投诉处理.

6.负责市场消防、治安、安全经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7。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8.市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理. 二、经理助理

1.负责全面协助市场经理做好工作,在授权状态下,代理安排市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理。

2。负责市场财务收、支、市场管理人员考勤,市场统计报表编报等工作.

3。负责安排,指导市场统计台账的建立、登记. 4.完成市场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组长管理职责

1。负责对班组人员的管理及迟到、早退、签到等考核. 2。负责处理较大的顾客投诉,并做好投诉台账,及其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台账。

3.负责对市场经营户的收费工作。 4.完成场部经理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管理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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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市场进行商品的索证和商品的检查(国旗、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放心”商品质量专项监管)。

2.负责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做到无乱堆乱故,无擅自设摊扩摊占道经管等。处理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等违规行为。

3.负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地面整洁,无垃圾、柜台内垃圾袋装及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4.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对经营户提出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负责对可降解塑料袋使用的管理。

6。场外车辆按序停放,及时纠正乱停乱放行为,保证市场各通道畅通,发现场外有无证摊贩及时劝其离开。 五、后勤管理职责

1.负责市场水、电的正常供给,做好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工作。 2。负责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监督。 3.负责对市场内水、电设施检查,及时对乱接乱拉电线,禁用电器,偷电明火等状况的巡查。

4。对卫生保洁员的工作实行全面管理.

5.负责对夜班人员的签到,及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每月水、电管理,并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台账. 六、检测员工作职责 1.上班穿工作服

2.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检测蔬菜等样品采集和复验样品的储存工作.

3。严格按照测试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实事求事,认真完成各项 测试档案记录工作,并及时发送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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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检测仪器设备日常养护工作,检测完毕及时做好仪器清洁工作,并保持本室环境整洁.

5。保证在8点前测试结果公示,对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通知经营户停止销售,撤柜销毁,并向组长、管理员及领导汇报。 七、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1。配合公司的财务、劳资等方面的工作。

2。建立与各类报表相适应的台账,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保存工作。

3。认真配合主任做好场内经营户的费用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解交银行。

4。负责各类票证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并做好台账。

5。负责对市场内经营户证照更换办理工作,以及计量器具的年检工作。

八、服务台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认真仔细地复好每笔秤,并做好记录.

2。消费者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并做好协调和解说工作.

3.对疑难或重大的消费者投诉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夜间值班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上班后应及时检查全场的所有门窗,并按规定时间关闭全场大门,早上所有门未到规定时间禁止开启。

3.晚上值班人员应流动巡查,禁止围坐、聚众聊天、睡觉、吃老酒(值班时赌博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写好值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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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经营户商品损失)经查实,应负责全部责任。

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依照省市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结合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关于中心农贸市场开展“五星创一流\"市场》的要求,以及杭清洁办《关于加强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督查工作的通知》迎接省市有关部门对翰林农贸市场五星级文明规范标准的评定,达到对农贸市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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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管理的目的,落实责任,定人定岗,职工按扣分制进行考核,每一分分值为贰元,如一个月扣满100分,作警告处分,连续二个月都扣满100分,作解聘处理。

1、遵守作息制度,迟到10分钟扣5分,半小时扣10分,1小时以上扣25分,由组长负责签到。

2、上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病(急诊除外)如15分钟人查不到人,扣25分,请事假必须在上班时间前有效,请事假、1小时扣5分。一天扣25分(职工请假经组长批准,上报经理室备案,组长请假经经理室批准,并必须有书面请假手续)。

3、上班应穿工作服佩带服务证,发现一次未按规定扣5分。 4、检查发现通道柜外有杂物,自行车、三轮车等每件扣2分.

包厢一律齐门设摊,如发现一经营户扣5分,柜台、包厢内堆放整齐、地面、墙面保持清洁,垃圾一律放入垃圾箱,如发现一经营户扣2分。

柜台外瓷砖清洁,如发现一经营户扣1分,管辖区内无无证摊贩,如发现一个扣2分。如发现场地不清洁,纯属管理员职责扣2分. 卤味上班一律穿工作服,戴帽、戴口罩如发现一项扣1分,如发现副食品上柜有三无商品每件扣1分。

商品划行归市,不得超范围经营,如发现一经营户扣2分。 在营业场所,如发现一经营户营业时赤膊扣2分。

管理员中午休息,不准在市场里与经营户打扑克,如发现一次扣2分。

5、服务台认真做好复称及台账工作,做好耐心细仔的解说工作,发现严重,缺少份斤的情况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问题不处理或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5分,搞好服务台清洁卫生,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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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摆放整齐,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如发现一次扣2分,上班时不得与无关人员聊天,如发现扣2分,并保管好意见簿如发现没有保管好并损坏,扣5分。

6、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如发现扣10分,管辖区内无无证摊,如发现一位扣2分。

7、蔬菜残留农药每天10个品种按时测试,及时上报市商贸网,并做好上大屏幕及台账工作,如发现一次口20分,残留农药超标商品及时销毁,并做好台账,如发现一次扣10分。

8、电工及时做好水电等维修工作,如不及时维修扣5分,造成损失扣25分,每星期定时对易发火灾地方进行检查,并做好台账,如发现台账记录不全,一次扣5分。

9、组长平时做好经营户违规处理及消费者投诉记录,做好签到记录工作,如查到一次无记录扣2分,职工扣分由组长扣,并做好记录,经理室查到职工扣分组长连带扣20%。

10、内勤认真负责收好每笔款,做好后勤服务,落实好分管的每项工作,发现一项不合格扣10分。

监控室,每天按时播放大屏幕,如发现一次扣25分,发生情况及时查找监控录像,通知公告及时广播,如发现每次扣20分。 11、卫生清洁工按时上班、下班并做签到,如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上班不擅离岗位如查到10分钟无人,扣10分,10分钟以上扣25分,责任区内的瓷砖、地沟、厕所便池要经常擦,有污渍发现一项扣2分,责任区内顶棚灯罩、电扇有蜘蛛网发现一次扣1分,包干区域内的垃圾桶必须做到每天内、外清洗干净,如查到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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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市关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市场保安人员负责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纠纷,制止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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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

二、严守工作岗位,严格上下岗交接手续.因擅离职守,造成后果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市场交易期间,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要勤检查、多巡视,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四、凡进场经营人员都必须自觉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得托人不相识的人看管钱物;严禁在营业时打扑克、下棋等活动。严禁在市场上赌博和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市场秩序的 行为。

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值班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止坏人破坏等工作,门卫人员和夜间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和交接班手续,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六、严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及汽车按规定时间、地点进出市场.

七、爱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场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讯设施是国家财产,必须爱护和保护,除救灾抢险之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八、统一着装和标记,治安保卫工作人员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应统一着装或佩戴胸、袖章。防止他人冒充治安保卫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危有社会治安。

九、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说情、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治安人员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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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一、进场经营户除须具备《营业执照》外,还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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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销售产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的宣传媒介作用,积极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提高经营户的经营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

四、经营户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无品名、无产地、无厂址、无日期,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五、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

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一、明确职责: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专为全面负责,分包干,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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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到人。

二、环境洁美:环境卫生做到一日二清,上、下午各清一次.市场大楼卫生必须做到随时清运,保持交易大厅干净、整洁。

三、加强监督:市场卫生工作负责人对整个市场的卫生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户自觉搞好摊前摊后和摊位周围的卫生,做到卫生“门前三包”。

四、责任到人: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勤打扫、勤冲洗,保持厕所内外清洁,每天必须做到一次全面打扫,及时开关水阀,节约用水。

五、共同遵守:广大商客户都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不乱扔烟蒂,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泼污水.

六、爱护公物:进场人员有爱护场内卫生设施,果壳箱、清洁桶等不得随意搬动或乱放,未灭烟蒂不得投入桶内,以防火灾,对损坏卫生设施者照价赔偿。

以上制度,望大家共同遵守。

保洁清扫员职责

1、分区包干,责任到人,坚守岗位; 2、每天清晨要去灰和掸抹蜘蛛网;

3、在分管地段坚持做到随脏随扫,不留污物积水,地面干净; 4、垃圾清运及时,做到场内无垃圾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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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坚持垃圾桶每天清洗,下水道每月冲洗二次;

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

顾客投诉处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特制订本制度。

一、顾客投诉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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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总服务台设立投诉台帐进行登记,接待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内容详实,一案一登。

三、投诉登记必须详细填写情况,以及所涉及摊位的号码,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等,并事实经过。

四、管理人员在处理投诉后,还须填写“现场情况记录表和处理结果表”;一时无法处理的,也需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值班经理处理。

残留农药检测制度

为了确保蔬菜食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做好蔬菜、水产、付食品供应工作,特定制度如下:

一 、由专人负责每天对上柜蔬菜进行跟踪抽检,每天不少于20个蔬菜批次的测试,隔天抽检水产、付食品等其他品种10个。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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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当日8点前显示屏和触摸屏公告。

二、对有疑点的个别蔬菜品种,水产、付食品等品种进行不定时的现场检测,一旦测到农残超标,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上报工商和质检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营户必须协助市场专管员进行蔬菜、水产、付食品等检测工作,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上柜蔬菜的检查和检测,严格履行与场部签订的“放心菜\"供应责任书。

四、做好检测台帐,并向相关信息网发送。

“放心肉”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放心肉”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场内肉商必须从“放心肉”指定的定点署宰厂家进货. 二、每天所进猪肉和内脏必须与进货凭证相符,做到货单同行。 三、严禁未检猪肉进场交易,确保市民吃肉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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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摊主必须服从专管员的日常检查,严格履行与场部签订的“放心肉”供应责任书。

“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执行《杭州市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摊主必须经销市政府验收合格的定点豆制品生产厂家生产的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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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购销未经检验的生产厂家及地下加工场生产的豆制品。 三、每天所进商品必须和进货凭证相符,做到货单同行。 四、摊主必须服从市场管理,认真履行与场部签定“放心豆制品”供应责任书。

副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户必须按要求做到证照齐全,对进来的食品必须索证,并记好台帐。

二、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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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

四、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 五、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

市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一、向经营者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所有入场经营者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翰林农贸市场一律使用可打码,便于追溯的电子称,并且要在国家规定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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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城分局备案,并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市场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遵守有关规定.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上柜的计量器且要经常检查,市场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六、市场内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七、做好市场内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管理工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场专(兼)职质量、计量管理人员按照培训计划,积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质量、计量管理知识培训.

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

一、学习、宣传法规:

1、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学习“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索证规范等文件.

2、市场召开食品经营户会议,学习食品准入制和省商品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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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等文件,做到人人明白。

3、利用黑板报、广播宣传形式,宣传省市场管理条例和食品准入制度。

二、落实食品准入制工作:

1、市场为食品经营户提供服务,统一定制食品索证袋,食品进货台帐,发给每个摊位使用。

2、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需保存完整,如由厂家直接进货,经营户应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作为台帐的重要依据记入台帐。 3、市场规定食品索证必须挂在摊位内,便于各部门检查。各摊位要建立商品进货台帐。进货台帐的记录按要求填写,做到不漏、及时、字体清楚。

三、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检查过期产品和“三无”产品。 3、突出检查有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暴光的商品. 4、检查中有违规行为者,记入市场不良行为台帐。 四、建立;奖惩机制:

1、执行食品准入制度,列入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之一. 2、对不重视食品准入制,不执行进货台帐制的摊位,要采取批评和暴光的方法进行教育.

3、对严重违规者,提交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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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员工工作职责

一、上班需穿工作服,工作常也需保持清洁、卫生。 二、检测时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保管好各种试剂。 三、在技术上精益求精,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性.

四、检测结果在每天上午8时前公示,对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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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经营户,停止销售并向市场领导汇报。 五、要建立检测台帐,检测台帐要保存一年.

检测操作规程

一、抽样:

每天上午7时前抽蔬菜批次20个,其它农副产品隔天10个。 二、抽样:

按培训要求规范操作,先做好检测器具冲洗,保持检测室规定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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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后清理工作台,洗净检测器具。 三、台帐:

做好检测台帐,要求记录品名、数量、送货地点、送货对象、检测结果、处理情况及检测人、日期等。 四、处置: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立即通知经营户停止销售,并劝说其现场销售并做好台帐记录。 五、公示:

检测结果及时公示,并向相关信息网发送。

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经营户:

为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法规,落实市场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兑现对广大消费者作出的质量承诺,市场研究决定,自七月十五日起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各经营户所交摊位租赁押金兼作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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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凡经营户与消费者发生质量纠纷需要赔偿而又调解不成时,由市场按有关规定裁决,并从该户的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中代为支付。

特此通知!

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市场安全工作,确保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

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场(以下简称甲方)与经营户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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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目标

1、不发生因治安、消防管理不严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事故;

2、不发生火警及火灾事故;

3、不发生违禁和缺乏保护的设施设备使用的事故; 4、不发生盗窃案件和商品财物被骗案件;

5、不发生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重大、集体中毒事件; 6、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及其用工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教育,全年不少于一次. 二、目标管理范围

甲方对市场进行整体管理,乙方按本商位(含商位门前)范围进行管理.

三、责任和要求

为实现本责任书确定的管理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场实际,突出实效,确保安全,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甲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等工作的指示,按要求及时部署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并指导、督促乙方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经营工作;

2、建立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检查、指导乙方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强化乙方的安全防范工作。

3、在公共环境上按规定配备有效消防器材,指导经营户在商位和营业房中配备消防器材。

4、定期检查市场设施设备,尤其是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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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的公共部位维修项目,酌情及时安排维修。

5、配备市场专管人员,参与和帮助乙方化解、平息经营户之间或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以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 6、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和夜间值班制度,抓好市场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配备夜间值班员,维护市场财产安全。 7、年终对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经营工作进行总结考核。 乙方责任:

1、执行市场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经营户是所在经营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乱拉乱接电线,不擅自使用明火,不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电热炊具和电加热器,不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下班离岗时关、闭商位电器开关,遇火警及时报告市管办或向119报警。

2、爱护市场配备的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商位的消防器材,并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自觉维护市场安全,对影响市场安全的矛盾、纠纷要妥善予以解决矛盾和纠纷。如乙方在市场内发生打架等事件的,在处理期间一律停止营业;如乙方被有关部门处以拘留、劳教、判刑的,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乙方商位经营权,并不在退还已交纳的商位租赁费用。

4、增强防骗防范意识,加大堵漏力度,防止商品财产被骗事件发生,妥善保管好钱物,每天按市场作息时间准时开业,下班后商位内不存放财物。

5、遵守与甲方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配合甲方对所经营商品的索证、检测检查管理,杜绝发生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

6、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短斤少两,弄虚作假,禁止采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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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牟利,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认真妥善处置顾客投诉,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共同解决。 7、各经营点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通道和出口不得放置经营用具和堆放物品。同时各经营点内不得留宿。

8、自觉遵守国家一切与市场经营有关的市场经营、工商管理规定及物价、食品卫生、治安等法律法规。 四、考核方法

1、甲方如不能履行责任,乙方可报告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的主管职能部门或甲方的上级领导予以处理。

2、乙方如不能履行责任,甲方可帮助乙方予以总结,监督其他整改,或由甲方给予警示、停业整顿乃至终止租赁合同的处理。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与租赁经营相同.

六、本责任书为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合同终止,本责任书自然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商品交易市场“三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所在市场一同营造卫生、有序和文明待客的市场购物环境和氛围,特就“三包\"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包卫生

营业房、商位内整齐清洁,墙面(商位台面、立面)以及货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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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设施设备卫生洁净,商品陈列规范整齐;及时清除商位内、商位前地面的各种污秽杂物和积水;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存放于规定的容器,制止随地吐痰以及乱扔瓜果、乱丢烟蒂及一切废弃物等行为;经营场内外做到人走场清,卫生清洁。 二、包秩序

不在市场内及市场外通道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规范,不超出营业房门或商位台面边沿;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处,不乱停乱放;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邻里和睦相处,不在市场内大声喧哗,不发生酗酒,打牌、打架骂人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包经营作风

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执行入场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做到入场商品符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明示的产品标准等销售条件;不出售过期、变质商品,所售食品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短斤缺两行为;执行市场经营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四、若有违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责任,并按市场相关规定,接受市场作出的警示、停业整顿乃至终止入驻合同的处理。

五、本承诺书一式贰份,由经营户签字后生效,市场和经营户各执一份,并作为市场商位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商位租赁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承诺人(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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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为使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达到“放心”的要求,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市场入场商品交易的规定,特向所在市场作本承诺: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入场经营的商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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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食品标准等要求,不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不经营假冒伪劣的食品,不经营有危害于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并配合市场开展食品质量的检查工作.

2、切实好食品进货索证登记制度。每一批购进的商品,有索证要求的,均向供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和商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好台帐记录。

3、接受市场的索证和台帐检查。自觉接受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商品索证、台帐检查,并在市场指导下积极地做好索证和台帐登记工作。

4、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查处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愿意承担有关部门对市场收取的处罚金。自觉接受市场按相关规定和责任作出的警示,停业整顿乃至终止摊位租赁权的处置。

5、本承诺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商位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承诺书随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自然终止。

6、本承诺书一式贰份,市场和经营户各执一份,自经经营户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经营户):

年 月 日

“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为执行好《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确保市场内上市蔬菜的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特向市场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不销售残留农药超标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蔬菜。 二、认真把好蔬菜进货关,向供应商索取质量证明和进货凭据,确保经销蔬菜质量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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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市场对进场交易蔬菜的管理制度,支持和配合市场对蔬菜残留农药的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公告明示,接受市场和消费者监督。 四、对检测出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按有关部门规定,交市场或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销毁.

五、若违反“放心菜”经营规定或经销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受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查处时,愿意承担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向市场收取的处罚金。

六、在市场“放心菜\"的商位经营中,做到牌亮证服务,按规定树立标志和标认识。

七、若有违背本承诺书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市场作出的警示、停止整顿、乃至终止入驻合同的处理。

八、本承诺书作为商位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商位租赁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本承诺书随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自然终止。

九、本承诺书一式贰份,市场、经营户各执壹份,自经营户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经营户):

年 月 日

“放心豆制品”经营承诺书

为让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豆制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向市场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决不经营不经政府部门确认的定点厂家生产的豆制品,决不经销过期、变质豆制品.

二、实行豆制品进货索证和台帐登记,向供货厂家索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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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质检报告或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和进货凭证;对每一批次进货、索证及审核情况进行台帐登记。

三、自觉接受市场对进货索证和台帐登记情况进行的检查。 四、若违反“放心豆制品”经营规定或被查获经销非定点厂家生产的豆制品,受到政府有关只能部门查处时,愿意承担有关部门对市场收取的处罚金。

五、若有违背本承诺书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市场作出警示、停止整顿、乃至终止租赁合同的处理。 六、本承诺书作为商位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商位租赁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本承诺书随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自然终止.

七、本承诺书一式贰份,市场、经营户各执壹份,自经营户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经营户):

年 月 日

农贸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工作责任书

甲方: 市场 乙方: 经营户

根据省、市、区有关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场“放心肉”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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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负责在市场内贯彻落实好有关“放心肉\"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由市场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抓好市场内的“放心肉\"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在市场内实行肉品购销专管员制度,聘任肉品购销专管员,明确其职责。乙方必须服从专管员的管理。

三、乙方可自行采购定点屠宰的猪、牛、羊肉及(下脚),不得私自购销未经定点屠宰的未检猪、牛、羊肉,乙方的“放心肉”上柜率必须达到100%。

四、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放心肉”责任目标承诺金1000元。凡甲方或市、区稽查队查获乙方违规购销未检猪、牛、羊肉的,被查获一次(不论斤量多少),均扣除承诺金500元,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处罚;查获二次的,取消乙方的经营摊位,清除出场。凡乙方一年中经查未发现销售未检猪、牛、羊肉的,则责任目标承诺金入下一年度;乙方在未被发现销售未检猪、牛、羊肉的情况下,如要转场、转让,则甲方归还责任目标承诺金。

五、乙方在“放心肉”供应上能服从管理、文明经营“放心肉”上柜率达到100%的,甲方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区定点办备查,其他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市场 责任人签名:

乙方: 摊位编号: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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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一、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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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第一次:严重警告;

第二次:停业整改叁天,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停业整改拾柒天,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取消经营资格,清除出场,全场通报.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处罚措施:

第一次:缺一罚十倍,补足差额数,当面向顾客道歉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次:缺一罚五十倍,补足差额款,当面向顾客道歉并作书面检查.

第三次:缺一罚壹佰倍,不足差额款,当面向顾客道歉作出书面检查,停业整改拾天。

第四次:取消摊位,消退出场,全场通报。 三、对在场内打架和严重吵架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一次:停业整改叁天,罚款壹佰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次:停业整改拾伍天,罚款贰佰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次:停业整改叁拾天,罚款叁佰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次:赔偿一切损失,取消摊位,清除出场,全场通报。 四、对以上违规行为恶劣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直接采用,取消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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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出场的最高处罚。

市场文明用语

1.您好,请问要买什么?

2.不买不要紧,您可以先到别处看看在决定. 3。请您稍等.

4。不好意思,让您久等了。

5.这个XX元500克,请问您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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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X重XX克,请付XX元。 7。您给我的是XX元,对不. 8。找您钱,一共XX元,请拿好。 9。再见,欢迎下次光临。

忌 用 1.买不起,不要买。

2。到底买不买,不买不要看(问)。 3.吃不起不要吃。 4.有本事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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