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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

来源:乌哈旅游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

查与审批

第一部分 水电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

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建设水电工程实行项目核准制,投资企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水电项目核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二个阶段。

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1、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建设方针,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 ,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或省政府及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有关资源点的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报告书所需的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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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权限: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组织技术审查。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

4、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5、水电工程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预可行研究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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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

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招标设计依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概算超过预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总投资超过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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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权限: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组织技术审查。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招标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机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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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影响分析

6、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进行评估。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工程咨询研究院评估;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评估。

7、项目申请报告的报批程序

1.大型水电工程(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进行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国家现行规定核准。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电工程: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核准。

3.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时,项目法人应提交省政府批准的《移民规划大纲》批复,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地震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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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附表一: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

序号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基本确定综合利用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基本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 备注 评价本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查明并分析各比较坝(闸)址和厂址的主要 地质条件,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的重大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初选代表性坝(闸)址和厂址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初选电站装机容量,初拟机组额定水头、引水系统经济洞径和水库运行方式 初步确定工程等级和主要建筑物级别。初选代表性坝(闸)型、枢纽布置及主 要建筑型式 初步比较拟定机型、装机台数、机组主要参数、电气主接线及其他主要机电设 备和布置 初拟金属结构及过坝设备的规模、型式和布置 初选对外交通方案,初步比较拟定施工导流方式和筑坝材料,初拟主体工程施 工方法和施工总布置,提出控制性工期 初拟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 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提出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 估算工程投资 进行初步经济评价 综合工程技术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工程地理位置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主要工程地质剖面图 工程总布置图 建设征地(含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区建设施工征地)范围示意图 工程特性表 工程施工总进度表 工程投资总估算表 18 主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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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

序号 1 2 3 内 容 确定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确定水文参数和水文成果 备注 复核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查明水库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坝址、坝线及枢纽布置工程地质条件比 较,查明选定方案各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和结论;开展天然建筑材料详查。地质勘察按GB50287具体要求进行。 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坝(闸)址、厂(站)址等; 选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及其他特征水位,明确工程运行要求和方式 4 5 6 7 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 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量 选定电站装机容量,选定机组机型、单机容量、额定水头、单机流量及台数,确定接入电力系统 的方式、电气主接线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选定开关站的型式,选定控制、保护及通信的设计方案,确定建筑物的闸门和启闭机等的型式和布置 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 选定对外交通运输方案,确定导流方式、导流标准和导流方案,提出料源选择及料场开采规划、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场内交通运输、主要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等方案,安排施工总进度 确定建设征地范围,全面调查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编制补偿费用概算 提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提出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规划和环境管理规定 提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方案 进行施工期和运行期节能降耗分析论证,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利用外资的工程还应编制外资概算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昨财务评价,提出经济评价结论意见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阶段专题报告审查意见、重要会议纪要等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1 主2 要3 附件 4 5 6 7 8 9 有关工程综合利用、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方案、铁路公路等专业项目及其它设施改建、 设备制造等方面的协议书及主要有关资料 水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文分析复核有关报告 水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总体设计报告 工程地质勘测报告 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0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报告 11 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报告和试验报告 12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13 环境影响报告书 1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7

15 劳动卫生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第二部分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各项专项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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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审批

一、 核准需要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项专题报告 序号 1 需要提交政府审批各项专题报告 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 审批机关 备注 发改委、水利部 门 2 3 4 5 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门 发改委 林地可行性报告书(项目核准前) 林业部门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项目林业部门 核准后) 6 7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国土部门 矿产压覆报告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国土部门 评估报告书, 8 9 10 11 12 13 14 15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申请书, 防洪评价报告 电力规划设计 9

移民部门 环保部门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电力部门

16 17 电站接入系统设计 电力部门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及预评安全监督部门 价报告 18 19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文物保护报告书 地震部门 文物部门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各省具体要求,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25万元千瓦(含)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2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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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诺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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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电核准提交政府专项报告审批流程

(一)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制定

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流程图

审批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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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流域规划 受理 不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项目受理 条件 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 现场勘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规划项目申请条件允许规划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单位提交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组织专家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评审,并写出专家意见 评审不合格的 退规划单位和环评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规划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书 复审 根据专家意见初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审批 网上公示送规划单位 (三)水电开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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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第九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 2、申请文件和工程范围图。

3、项目所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 4、拟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 5、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6、勘察设计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 申报材料

1、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勘察设计项目所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

3、勘察设计工程范围图;

4、建设开发权人法人或项目法人资格证明,资金筹措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

1、县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2.5万KW由市发改委审批,2.5万KW以上市发改委初审;

3、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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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核准前)

1)按照《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规定,由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2)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的要求,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定意见。

(五)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项目核准后)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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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条件

1、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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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2、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3、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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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六)土地预审报告

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查

审查依据

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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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耕地在15-35公顷,总用地在30-70公顷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权属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地类与实是地否一致,《报告》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办理所需资料

土地勘测定界委托书、技术说明、建设拟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界址点座标成果表、自检报告、勘测定界图、用地管理图、勘测定界光盘。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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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流程

申 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土地勘察定界报告;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布置图; 6)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需要核准的项目提供发改委准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7)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相关材料; 8)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 理 查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材料不齐或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 查 征求相关处室意见,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决 定 将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制发文件 对属本级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准予许可的,制发用地预审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存档 不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20

不予许可 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上 报 对属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通过初审的,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组卷上报国土资源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第一环节) (第二环节)(第三环节) (第四环节) 窗口接受申请 现场勘查 审批决定 初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联系单位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用 地 总面积 项目拟建 地 点 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合计 建设 未利用地 用地 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农用地 邮政编码 21

备 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七)矿产压覆报告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设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2、《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地质环境处 条件:

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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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评估报告、二级评估报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评估报告光盘(磁盘)。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地质环境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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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3个工作日内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独立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3、评估单位要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4、审查专家要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5、评估没有越级进行评估;

6、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报告审查通过。 本岗位责任人: 地质环境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3个工作日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地质环境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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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转经办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业务受理中心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业务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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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 资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一式二 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 审意见书一式二 份; 3、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备案登记 表一式二份; 4、评估单位资质证 书复印件一式二 份; 5、以上资料电子文 档一份。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未审查通过 地质环境处受理 (5个工作日) 地质环境处 未通过的 出具备案意见 转地质环境处 (2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查 (1个工作日) 地质环境处 登记备案 (1个工作日) 申请人取件 2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编号: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评估级别 用地范围及 面积 地理位置 名称 建 设 地址 或 规 划 项目名称 单 位 用地性质 名称 评 地址 估 等级: 单 位 评估资质 编号: 报告名称 评 报告主编 估 报 告 专家组 东经 北纬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组长 审查时间 27 成员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单位签章)年 月 日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 的承 诺(单位签章)年 月 日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 意 见(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 月 日

矿产压覆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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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应交材料 格式 份数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原件,注明该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拐点、坐标和影响标高范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预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文件; (三)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内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委托书(原件); (四)勘查单位对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勘查单位队长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五)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并注明“再次复印无效”); (六)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原件,报告和图件要符合存档要求,勘查单位队长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七)评审机构对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评审意见书(评审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纸质 纸质 纸质 1 1 1 4 5 6 纸质 纸质 纸质 1 1 1 7 规范,评审意见要有该拟建工程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是否同意压覆以及被压覆矿产资源各类别储量的明确结论); 纸质 1 8 9 (八)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 纸质 1 1 1 (九)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的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纸质 纸质 10 以上报件均一式一份。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即可。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核查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填报人姓名 项目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项目位置 29

项目基本 情 况 初审情况 说 明 填表说明:

项目位置:按照规划意见书上划定的项目位置填写; 项目基本情况:简要说明该项目审批的进程即可; 初审情况:填写市县分局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基本情况 主管局长意见 处长意见 30

经办人意见 说 明 注:经核查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需要主管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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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征地移民大纲、征地移民规划编制流程图

省政府下达“封库令”,对实物调查作出安排 项目法人 有漏、缺、误 会同征地范围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无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 打桩定界,编制调查细则、工作方案呈审同意,培训、宣传 有漏、缺、误 开展全面准却、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公示复核确认、建档建卡、有关地方政府签署意见的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工作 深度不够 项目法人 无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 深度不够 深度不够 会同移民区、安置区县级以上政府 依据(第七条)实物调查结果、经济社会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法规的一系列(第三、四、八、九条)规定,包括广泛听意见、必要时开听证会等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项目法人 无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 深度不够 会同移民区、安置区县级以上政府 依据(第七条)省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一系列(第三、四条,第十一至十九条,第三章)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对应概算;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达到可以操作执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深度 按审批权限,报省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与项目申请报告一道 项目法人 32 无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需要办理环境影响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所谓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即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各类区域开发项目等。具体判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环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内环评单位可以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浏览查询。

2、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执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办理流程图

①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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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②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③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④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zh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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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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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涉及水土保持的并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并报主管部门预审意见1份;涉及农田保护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标准

(一)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要求,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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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等)能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无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治理措施;

(四)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五)拟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7、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依据

1、《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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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审批条件

1、申请人范围: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2、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②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④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⑤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⑥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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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2、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3、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4、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5、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十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1、审批依据

《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2、实施机关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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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3、审批权限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4、审批条件

申请人范围: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行政许可条件:

水工程建设符合下列诸条件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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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5、审批时限

实施机关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时间。 6、数量 无数量限制。

7、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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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实施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8、申请书格式文本(略)。 9、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水利部第31号部长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申请材料送实施机关。

(二)实施机关组织审查。

(三)实施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同意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向申请人颁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同意签署的,向申请人颁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水资源论证报告 1、审批依据

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 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④《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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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⑤《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资源管理司 3、审批权限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①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②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③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4、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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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⑤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⑥通过水利部组织的专家审查。 5、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收到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水利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6、数量

无数量限制。

7、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8、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9、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10、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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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域管理机构初审;

(三) 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

(四) 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五) 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印发批准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三)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

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4、需向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提交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审查意见;5、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同时,取水工程设施建设须按规定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当地水利部门初审 上报有审批权限水利部门审批 45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审查 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退还资料(书面意见) 收件 当场更正 材料补正 水政大队组织初审、现场勘察 需听证 需公告或告知利害关系人 直 接 水政部门组织评审 水政部门组织 不符合许可条件 满足许可要求 水政部门经办人起草许可(或不许可)文行政科负责人审签 网上发布许可信息 窗口 送达申请人 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后,由水行政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十四)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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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省水利厅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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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 设计文件已完成;

3、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5、与第三方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 6、省水利厅组织的专家咨询意见。 办理程序

1、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察看现场;

2、 省水利厅主持召开审查会,由有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3、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申报; 4、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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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44021

省水利厅河道管理处(028)8693278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水利厅(028)8693440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水利厅:www.scwater.gov.cn (十五) 电力规划设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1、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2、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3、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 4、新建核电站项目。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

1、国家电网公司总部主要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50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负责核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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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以上、5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50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项目;

3、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统一安排。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将组织完成的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由总部制定并下达评审计划,评审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定。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的具体评审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要与电网总体规划相协调,经评审后纳入电网总体规划,以指导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十六) 电站接入系统设计

在电厂项目核准之前,发电公司根据电厂分类情况商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包括接入系统一次和二次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步进行。对已完成输电规划设计和评审的电厂项目,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可适当简化。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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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1、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接入西北750千伏电网和接入特高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2、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可能以33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电力公司组织进行;

3、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4、对于电厂接入系统拟定方案涉及两级电网公司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电网公司负责管理。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具体审查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机构参与的工作方式,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审查。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审查意见由电网公司审定并主送发电公司。

1、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审查意见应明确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电量消纳方向,电厂布局对电网结构的影响,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方向、出线回路数等;同时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对电厂电气主接线、发电机组及主要电气技术参数选择等提出要求;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

2、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二次部分)审查意见应在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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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接入系统一次方案的基础上,对电厂接入系统后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调度自动化、电力市场支持系统、电能计费、通信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要求,并提出上述系统电厂端的设备配置意见。

3、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是开展电厂后续设计和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电厂接入系统审查后,送出线路两侧间隔安排纳入电厂和变电所总体规划。

4、如电厂项目在2年内未予核准或电厂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外送条件、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须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进行复核,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和审查工作。

(十七)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及预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水电水利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熟悉水电水利行业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技术特点,并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同时是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预评价工作程序预评价工作程序大体上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1. 前期准备(评价策划)阶段接受建设单位评价委托,签定评价合同,并对安全评价合同进行评审。

2. 预评价大纲编制阶段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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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特征,初步确定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安排预评价工作进度;最后,编制预评价大纲。

3. 预评价大纲的评审阶段

根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大纲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对预评价大纲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预评价报告的编制阶段

根据审定的预评价大纲,按计划实施预评价工作。在深入进行工程调研的基础上,对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确定评价单元,选定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对策措施,编制预评价报告。 5. 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和备案阶段

安全预评价报告要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审。内部审查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三级审查,由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发报有关部门备案。根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预评价报告(备案稿)。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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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十八)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事项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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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环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

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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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省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烈度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四川省五厅局委《关于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联合通知》(川震发法[2004]9号)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申请表》(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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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资质单位所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2)由省地震局将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3)省地震局根据报告的评审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七条);

(2)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电话: (028)86948665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028)85456534 8544658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地震局办公室: (028)8544880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地震局: www.eq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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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十九、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审批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文化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行政中心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后,局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交文化窗口,由市文化窗口通知申请人,同时函告市规划局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

3、设计图纸,包括文字说明、新建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二)建设工程中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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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措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文化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文化窗口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后,出具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意见交服务窗口,由市文化窗口通知申请人,同时函告市规划局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含主管部门意见)、规划定点图;

2、保护方案,包括现状实测图、方案设计图、施工勘察研究报告书、设计方案说明书、工程预算表、现状照片。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审核 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文化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文化窗口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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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后,出具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意见交服务窗口,由文化窗口通知申请人,同时函告国土局服务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出让的文字说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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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需要提交技术审查的各项专题报告

序号 需要提交技术审查各项专题报告 审查机关 发改委、咨询机构 发改委、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备注 视工程规模和技术特点,咨询机构 开展专题研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 4 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 5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报告。 6 工程地质勘探试验专题报告 7 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 8 坝址选择专题报告; 9 坝型比选和枢纽布置专题报告; 10 11 10 高坝设计研究专题报告 水力学模型试验报告 地下厂房洞室群围岩稳定分析及支护设咨询机构 计专题报告; 12 12 高水头岔管结构分析研究专题报告; 新材料、新结构工程必要的试验研究专题咨询机构 报告; 61

13 枢纽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设计专题报告; 咨询机构 究,提出报告: 14 15 15 16

施工导(截)流水力学模型试验报告; 咨询机构 对外交通运输专题报告; 施工期通航水力学模型试验报告;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及性能试验报告; 咨询机构 (一)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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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条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2.审查权限: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应由有权审批(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报上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

2.受理:报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办理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或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条件

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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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 条件

1.受理条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2.审查权限: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应由有权审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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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报上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

2.受理:报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办理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或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审查请示文件(2份);

2.具有相应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照水电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修改(或补充)的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主报告及图集12份、地质概算等单行本各6份,含所有资料的光盘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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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电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2份); 4.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批准文件(限水电工程)(2份);

5.项目法人组建方案(2份);

6.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15份)(对于已通过“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行政许可的项目,可只提供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2份);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限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2份);

8.水资源论证报告(含排污口设置论证)及其批准文件(限需取水的建设项目)(2份);

9.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批准文件(限不需取水但需退水的建设项目)(2份);

10.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和批准文件(限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2份);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份);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份); 13.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办法及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或协议 ( 2份);

1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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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2份);

15.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限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 (2份);

16.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2份);

17.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2份); 18. 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 2份);

19.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或补充的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报告7份,专题报告各5份,含可研报告报批稿所有资料的光盘2张)。

(以上有关文件、协议或方案如已包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可不再单独提交) 备注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若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 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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