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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8-12章)

来源:乌哈旅游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八至十二章)

§选择题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2.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C )。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二、多项选择题

1.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BD )。

A. 国家元首 B. 政府 C. 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BCD )。

1

A. 使馆 B. 国家元首 C. 政府 D. 外交部门

第二节 使馆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2.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3.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A. 谈判 B. 协商 C. 合作 D. 礼仪

4.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BD )。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

二、多项选择题

2

1.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B )。

A. 使馆馆长 B.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

2.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职能 D. 促进合作职能

3.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BCD )。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

4.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C )。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2.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AD )。

3

免税免验

D.

A. 治外法权说 B. 外交代表说 C. 国际标准说 D. 职务需要说

第四节 特别使团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特别使团是( D )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C. 外交团 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五节 领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领事馆是( D )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第六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单项选择题

4

二、多项选择题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和条约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

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BC )。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5

2.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3. 批准是( D )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 B. 条约的认证 C. 条约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 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 批准 D. 签署

2.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 B.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

3.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BD )。

A. 条约约文的议定 B. 条约约文的认证 C. 条约约文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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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2.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 联合国宪章优先

C. 该条约优先 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二、多项选择题

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实施

一、单项选择题

1.( B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

二、多项选择题

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 B. 错误 C. 贿赂 D. 与强行法抵触

2.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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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强迫缔结的 B. 违反强行法 C. 违约 D. 情势变迁

§案例讨论题

1.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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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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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要点: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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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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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参考答案要点: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3.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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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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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要点: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2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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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十章 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C )。

A. 联合国 B.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联盟 C. 国际联盟 D. 欧洲协调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C )。

A. 完全成员 B. 部分成员 C. 联系成员 D. 观察员

2.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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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C )。

A. 部分成员 B. 联系成员 C. 观察员 D. 预备成员

3. ( A )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行政机关 D. 协调机关

4.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D )。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协调机关 D. 行政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 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 ABCD )。

A. 代表权 B. 发言权 C. 表决权 D.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2.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 ABC )。

A. 全体一致通过 B. 多数表决通过 C. 协商一致通过 D. 特定多数通过

3.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 ABC )。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行政机关 D. 司法机关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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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D )。

A.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B.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C.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D. 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2.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个理事国的( )票决定。( D )

A. 10 赞成 B. 10 可决 C. 9 赞成 D. 9 可决

3.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B )。

A.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 B.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C.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D.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4.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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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5.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

A. 联合国大会 B. 国际法院 C. 托管理事会 D. 安理会

6.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C )。

A. 189个 B. 180个 C. 51个 D. 60个

7. 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A. 1945年3月1日 B. 1945年4月25日

C. 1945年10月24日 D. 1945年10月25日

8.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 D )一致反对。

A. 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 C. 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9. 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 A 权。

A. 大会 B. 安理会 C. 秘书处 D. 国际法院

10.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D )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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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1. 联合国目前的会员国有( D )。

A. 189 B. 190 C. 191 D. 192

12.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C )。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3. 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A )。

A. 国际劳工组织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4. 下列国际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 C )。

A. 世界气象组织 B. 国际原子能机构 C. 世界红十字会 D. 国际劳工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 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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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选项属于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的有( ABC )。

A. 大会 B. 安理会 C. 国际法院 D. 国际法委员会

3.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 AC )。

A. 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B. 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C. 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委任联大秘书长

4.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 )。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5. 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ABCD )。

A. 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 B.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C. 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 D.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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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包括( BC )。

A. 协商一致行动 B.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C. 维持和平行动 D. 托管制度

7. 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 ABCD )。

A. 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 B. 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

C. 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 D. 防止外来干涉

8. 关于联合国的建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D )。

A. 1943年,英美法苏在签订《莫斯科宣言》,确定战后建立一个普遍安全组织的方针

B. 1945年2月,美苏英在雅尔塔会议上达成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同意”的协议

C. 1945年3月,51个国家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制宪会议

D.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

9.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D. 非缔约国不受其约束

10. 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对争端和情势(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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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出建议 B. 进行调查 C. 执行行动 D. 司法解决

第四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 )。

A. 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B. 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C. 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D. 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2.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包括( )。

A. 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B. 只能限于经济或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C. 具有普遍性 D. 同联合国有法律联系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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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 )批准。

A. 联合国大会 B. 联合国安理会 C. 争端当事国 D. 第三国

二、多项选择题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 )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A. 报复 B. 反报 C. 封锁 D. 干涉

二、多项选择题

1.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

A.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C.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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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2.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

A. 报复 B. 干涉 C. 平时封锁 D. 反报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

A. 斡旋 B. 调停 C. 调查 D. 调解

二、多项选择题

2. 中英政府解决香港回归问题,采用了( )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A. 谈判 B. 协商 C. 和解 D. 调查

3.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方式解决。

A. 武力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4. 关于斡旋和调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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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争端当事国都参加谈判 B.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参加谈判

C.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承担法律责任 D. 争端当事国都只同斡旋方或调停方进行谈判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

A. 判决裁决 B. 咨询意见 C. 仲裁意见 D. 上诉意见

2. 国际常设法院于( )年成立。

A. 1899 B. 1900 C. 1922 D. 1928

3. 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

A. 国际常设法院 B. 联合国国际法院 C. 欧洲联盟法院 D. 美洲人权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A. 联合国大会 B. 安理会 C. 中国 D. 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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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 )。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D.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3. 国际法院的法官( )。

A.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C. 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 均没有同一国籍

第十二章 战争法

第一节 战争和战争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

A. 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B.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D. 1968年《日内瓦公约》

2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

A.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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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三节 战争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合法交战者有( A )

A. 武装部队 B. 平民 C. 占领区的敌侨 D. 本国国民

二、多项选择题

1. 合法交战者有( ABC )。

A. 武装部队 B. 民兵和志愿军 C. 游击队 D. 雇佣兵

2. 作战的基本原则有( )

A. 区分原则 B. 相称原则 C. 纽伦堡原则 D. 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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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战时中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五节 战争的结束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六节 战争犯罪的惩治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A. 1899年的《海牙和会》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 1943年的《莫斯科宜言》

二、多项选择题

1.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 )有管辖权。

A. 反和平罪 B. 战争罪 C. 反人道罪 D. 种族灭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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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讨论题

1.“露斯坦尼亚号”案

案情: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要点: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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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判决: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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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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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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