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XXXXX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XXXXXXXX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合伙人及出资
第九条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类型和住所 序合伙人类型 号 1、 普通合伙人 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姓名 证件号码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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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人 4、 有限合伙人 XXX XX有限公司 XX有限公司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有限劣后)合伙人 :XXXX 3、(有限优先)合伙人 :XXXX有限公司 4、(有限优先)合伙人 :XXXX有限公司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及约定来承担、分担。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单个股权投资的项目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优先劣后约定事项,优先投资人根据出资额按比例先行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权利;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达到8%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半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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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获取8%-8.4%/年的优先收益; (4)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8%/年的收益; (5)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8%/年的收益;
(6)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8%/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劣后有限合伙人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分担;其次由劣后合伙人承担;剩余亏损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优先劣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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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基金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基金管理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并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1、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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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正。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由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按《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1、发生重大事故;2、未按时出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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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管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3】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也可是基金管理人法人出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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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基金管理人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三分之二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三分之二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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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三分之二合伙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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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三分之二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三分之二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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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5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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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页为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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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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