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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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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

作者:郑祖婷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2期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也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09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体现多处亮点,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借鉴。本文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视角,构建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组织管理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四大体系为支撑框架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探讨了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的运行机制,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国爆发多起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毒奶粉事件”、“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都向人们敲响了警钟,现实迫切要求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起草、制定到审议通过历时五年,跨越两届全人大常委会,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体现多处亮点,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借鉴。 一、《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亮点体现 1.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各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协调困难的问题。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能够有效地对各部门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部门的职责统一指导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弥补了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不足。 2.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新法公布前,我国食品标准令出多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整体标准的制定无法与国际接轨,缺乏前瞻性,部分标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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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无法适应新产品。新法公布后卫生行政部门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整合,对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发布、动态调整,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的标准体系混乱的问题。 3.废除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1]。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有不少食品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因此,新法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规范了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细化了食品检验的审批程序,保证了食品检验的公正性。 4.明确食品安全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多年来,我国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研究很少,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很多都是源自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新法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固化[2],显然会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危害的研究水平,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会起到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构建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的亮点进行解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提出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具体见图1。

“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由五部分构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组织管理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四大体系为支撑框架,共同构成食品安全创新模式。其中,组织管理体系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最高协调管理机构,中央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构成;质量标准体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各种食品质量标准进行整合、创新后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成;检验检测体系由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标准构成;风险评估体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构成。 三、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运行机制

构成“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的五部分中,食品安全法是核心,是食品安全创新模式构建的法律基础,为四大体系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为四大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最高协调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确定质量标注。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检验确定检验标准。风险评估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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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具体运行如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实施时时监督。 四、基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保障机制 1.完善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能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国务院及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自身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个部门应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完成职能交接;对监管队伍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督资源,确保充分发挥监督资源的作用[3];对各级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要全面,将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法规知识都应列为培训内容,同时培训的对象要全面,即与食品监管有关部门的所有执法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应该进行培训。 2.加快国家质量标准的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统一成国家食品质量标准,统一公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以此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严肃性,真正发挥食品安全标准的威力。国家质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食品卫生标准[4]。 3.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行为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取得检验资质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也不得对任何食品实施免检。同时,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应当实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将责任到人,提高检验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4.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加快建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评估,并不断创新评估的方法,鼓励专家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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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饲料添加剂的成分进行深入研究。当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时,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

[2]马长路,黄彦芳,罗红霞,付丽.解析《食品安全法》亮点[J].现代科学仪器,2010(4):145-148. [3]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探讨[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0(7):65-66.

[4]王丽娜.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利保护—从《食品安全法》角度[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67-170.

项目来源:河北省教育厅;项目名称: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项目编号:S090422。

作者简介:郑祖婷(1978-),女,河北唐山人,河北联合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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