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现有东、西、华侨城三大校区,占地面积16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9.32万平方米;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3.83万台套,总值3.37亿元;纸质图书藏书120万册,电子图书61万种;校园网拥有信息点2.8万个;建有设施齐全的校内实训基地——工业训练中心,有实训(验)室26个,下设实训(验)分室108个,设备总投入2亿余元。
学校现设经济管理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应用外国语学院、建筑与环境工程学院、动画学院、汽车与交通学院、医学技术与护理学院、应用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媒体与传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等13个学院。共有教师1162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394人。 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2万人,非全日制各类成教学生5500余人。
1996年4月,学校被定为全国高职教育改革试点院校;2001年,学校成为全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院校,首家通过国家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优秀级评估。2001年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成果获第四届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5年学校《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再次获得第五届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3年1月,学校成为国家重点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9月,在教育部首次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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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校15项评估指标中均获“优秀”,是全国唯一一所成绩获全优的高校。2006年12月,学校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首批建设院校行列。
学校曾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是历年深圳市教育系统的先进单位。
学校注重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提升国际化水平。目前与英、日、澳、韩等国及港台地区的43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2004年开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港澳台学生,是全国第一所单独考试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职院校,现有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73人。
各级政府与领导对学校寄予了高度期望。2005年9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临学校视察,并发表重要讲话。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于1997年为学校题词:“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熟练技能的优秀人才”。同年9月,又为学校作了重要批示:“希望把这所学校办好,为我国高等职业学校提供经验”,1998年11月又亲临学校视察。原教育部部长、现国务委员陈至立于1997年11月视察学校时,要求学校为全国高职教育“出理论、出经验、出成果”。2003年9月、2005年8月,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两次对学校作出重要批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经验很好,值得总结宣传”。“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办学方向正确,办出了特色,办出了名气。希望再接再厉,为广东以及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闯出一条新路,成为全国一流的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8月,教育部部长周济视察学校,充分肯定我校办学成绩,称赞我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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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于1995年,是学校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职部门。十多年来,继续教育学院以服务深圳经济建设为宗旨,主动适应深圳二次创业的经济建设发展要求,依托学校雄厚的师资力量拓展多种办学渠道,不断创新发展,成为支持我市成人高等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截止2006年底,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已涵盖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四种办学形式(脱产、夜大、函授、远程教育),在籍学生达5500余人。自1998年开始招收脱产大专学历教育学生起,学院已成为深圳以及广东省内外学子接受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的首选学校。
此外,继续教育学院还先后与赛格日立、赛格三星、康佳集团、燃气集团、万佳百货、一致药业、蛇口招商港务局、南油物业、先进微电子、富士康等大型企业合作办学,举办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夜大)。为中航物业、金地物业、深圳市中药厂、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外语培训,培养和培训了一大批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大专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近年来,继续教育学院秉承“教育创新”的理念,以深圳市教育发展十年规划为指导,以适应深圳社会经济加速发展的要求为出发点,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新技术、面向支柱产业,充分发挥档次高、特色明、影响广、规模大、专业化、务实性的成人继续教育基地作用,为深圳构建完善的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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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体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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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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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文明卫生条例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院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升文明水准,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根据深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自觉改正陋习,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增强环保意识,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第三条 禁止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第四条 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第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宠物。 第六条 树立吸烟有害健康的意识。提倡吸烟的教职工戒烟。教职工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学生禁止在校园内(包括校园外学生公寓)吸烟。
第七条 禁止在教室、宿舍、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墙壁上乱写乱画。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个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每日清理,并实行分类投放和处臵。
第十条 咳嗽、打喷嚏应掩住口鼻,勿使飞沫传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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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罚款、纪律处分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或屡次违反者将予以重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保安人员、保洁工作人员、教学楼现场办、学生律 委会以及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校师生员工以及教职工家属和临时工。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体师生员工务必严格执行本条例并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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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新生凭继续教育学院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一周。凡未请假或超假未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须到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者,经短期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应先回家治疗,同时本人须提出休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须持市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在次年12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医疗卫生部门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徇私舞弊、冒名顶替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的学生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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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必须和省统一招生审批表一致。在籍学生不予办理更改个人信息的手续。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实行弹性学制,二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二年,三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二年制专业可延长二年,三年制专业可延长三年。
三、课程考核、补考与重修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具体各门课程考核的类型、形式、内容和成绩评定标准等按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教学大纲以及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经申请和批准,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复查。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则该课程通过。60分以下或“不及格”,则属未通过。
第九条 学生在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5%,或平时欠交该课程作业次数达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该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直接评定为“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只能参加补考。
第十条 考核未通过的课程(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和统考课程除外),允许正常补考两次。第一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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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如果第一次正常补考未通过,可在标准学习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再补考一次(称为毕业前清考)。另外,也可以在这两次正常补考期间申请并经批准后随其他班级相同课程的考核进行补考(称为非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一条 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随其他班级的相关课程重修。
统考课程统考未通过者不安排补考,经重修,继续参加后续的统考。
第十二条 考核作弊者,相应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无故旷考者以“旷考”记载,考核作弊或无故旷考者均不能参加第一次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提前提出缓考申请,对获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可随同第一次正常补考参加考试,成绩按此次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者,按无故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标准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学期考核未通过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除外),不另行组织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清考。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四、课程的免修、免听与选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在相关课程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免修或免听:
1.参加课程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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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含“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记载为80分或“良好”。
2.参加课程免修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或“中等”者,可以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内实习或实验,以及课程考核,其成绩按课程考核的成绩记载。学生在自修中遇到较大困难,不能坚持自修者,可申请恢复听课资格。
3.复学、转专业、降级以及转学的学生,原已修过与现学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可以免修。
4.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的,或修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学时数相等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审核后可以免修。
5.参加全国各类统考并获相应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相应的课程。如取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者可免修大学英语;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级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办公软件(模块)操作员等级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已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计算机应用或大学英语课程统考的修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可免修相应的课程。课程成绩均按相关证书(证明)记载的成绩评定。
6.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审核,可以免修相应的课程,课程的成绩按证书所记载的等级、成绩记载,或评定为“及格”。
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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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因身体原因,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以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与锻炼,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的体育课成绩。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德育课、技能实践课和毕业设计(论文)未修过的不能免修。参军退伍返校复学学生的课程修读,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降级生因免修课程较多,可利用必修课的空余时间跟随原专业班级选修若干门课程,但必须在新学期开学的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选修,这些课程的考核按正常情况对待。当选修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必修课程的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则需办理选修课程的缓考手续后,参加这些课程的第一次正常补考,考核成绩以该次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
五、 升级、降级与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凡经过第一次正常补考(含不允许补考和旷考)累计未通过课程(不含统考课程)达到四门者,予以降级。本专业有后续年级的,降到相同专业的后续班级;本专业无后续年级的,可降到相近专业的后续班级(要符合该专业当年的录取标准),或从一年级开始修读。
新生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的,第二学期可暂跟班试读或休学,待学年结束后再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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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几个学期开课的同一名称的课程如大学英语等,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
2.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考勤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以及社会活动均实行考勤管理。参加校外的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学生的考勤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及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七、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内,根据个人的学习、身体等情况,并在相关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
退伍复学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选择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欲转专业的学生除可在新生入学办理注册手续时提出申请外,还可在修读本专业第一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即约1月上旬)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从新学期起转入同年级的新专业学习。如果按拟转入的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而未修的课程和已修但考核未通过的课程之和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者,需先降级再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对于按新专业教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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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规定的应修而未修的课程(实践性课程除外),可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免修,也可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旁听其他班级相应课程(学时数不少于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自行补修并参加考核。当该课程的考核安排与其他课程的考核发生冲突时,可在办理缓考手续后,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正常补考,考核成绩以该次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未修的实践性课程(如实训等)原则上必须经补修后参加考核。
八、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时,应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经批准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即可休学。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遇到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或再次办理,但休学的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之和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的学生在离校之前应办理离校手续,同时交回学生证。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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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办理复学或休学的延期手续。办理复学或休学的延期手续者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当学期的第15-16周(即约为6月中旬或12月中旬)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到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由其出具恢复健康的证明,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后一般插入后续年级相同专业教学班,若该专业无后续年级则转入后续年级的其他相关专业。
九、退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1.经审查不能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发现(经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患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学习期间意外伤残,经市级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休学期满,开学后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或延续休学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违反校纪校规,必须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 予以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办理好有关手续者离校时可发给退学证明。自动退学和无故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注销其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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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的各种关系,不发给有关证明。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能复学。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考核全部通过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标准学习年限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作结业处理,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 2.有课程考核未通过者。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返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或对考核未通过的课程提出非正常补考申请。申请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批准后,可安排参加其他班级相同课程(学时数不少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的考核或另行组织的统一考核,成绩按补考成绩评定。
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及经补考后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者,可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做(考),以后不能再参加补做(考),也不能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年内中途退学者,可发给学习证明;超过一年者,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出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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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按原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有效并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办理;以往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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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课堂规则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1.每次课均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衣着要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迟到者应喊“报告”,经教师允许后才能进入教室,并不得影响课堂秩序。
2.上课期间应注意力集中,按教师的要求配合教学,不睡觉,不随意交谈,不做与当次课无关的事情;不准吃食物,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教室,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教室须征得教师的同意。回答教师的提问时应起立并响亮回答。要主动发言时应先举手,得到教师的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3.上课时应关闭手机,不准接听手机、收发信息和玩手机。
4.如遇教室里其他专业班级仍在上课,不得进入教室,不准在教室外喧哗、敲门、敲窗或起哄;课间休息时,不准在教室或走廊内打球、喧哗、嬉闹。
5.保持教室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粉笔和废纸废物,不准在桌椅、墙壁、黑板上乱涂乱写或随意张贴。
6.爱护公物,严禁爬窗,不准搬移、损坏桌椅,不准私拆、毁坏电器装臵和设备。
7.值日生应主动在课前、课后擦干净黑板。
8.合班上课时,由各班班长协商划分座位区域、值日时间,并定期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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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动用教室里的多媒体教学设备。 10.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开用电灯、电扇或空调,最后离开教室者要关灯、关电扇或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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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脱产)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建设良好的学风、院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守纪守时的良好品德和职业素质,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的内容
第一条 学生考勤时间为注册报到日至学期结束。 第二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校或院里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学生考勤的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用规定符号进行记录。
二、考勤的实施
第四条 新生入学的考勤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的一切教学活动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由学生干部进行考勤记录。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因故不能履行考勤职责时,由班主任另行指派。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将情况上报。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或院里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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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勤的统计
第八条 学生考勤记录以班级为单位,按课程、月份和学期分类统计。
第九条 学生考勤表由考勤员(班级学生干部)每周报律委会纪律部,纪律部汇总填入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统计结果按月报辅导员,由辅导员按月将各班级考勤情况汇总上报学院。
第十条 学期结束前,律委会纪律部应将学生考勤统计表的数据汇总填入学生考勤学期统计总表报辅导员,辅导员上报学院并将学生考勤情况录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本课程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考核)资格,并在课程结束前统一上报教务部门。
第十二条 律委会每月定期通报各个班级考勤情况。
四、迟到和早退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活动场所十五分钟之内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五、事假和病假
第十四条 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一学时者,须向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请事假,须提前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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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的统一诊断证明(加盖病假专用章)或区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加盖医院有关公章);在校外因急病须请假时,应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班主任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请事假或病假一学时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要到请假处消假,确因正当理由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消假应及时将审批单报班级考勤员。
六、旷 课
第十九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一切活动,按缺席二小时折合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办理免听或免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者,依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全日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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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和旁听生。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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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委托的公寓公司统一管理。新生入学时,须凭入学通知书和交纳学费的收据到所安排的公寓公司办理住宿手续,同时签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备案,方可取得住宿资格。《协议书》是住宿凭证,应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无《协议书》居住属违章住宿。每学年开学时,各院系学生凭交纳学费、住宿费收据到公寓公司办理续住手续。
第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走读的同学,需由本人填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并有学生家长签字保证,经所在院系、学生处同意,公寓公司备案,方可走读。新生可在入学后1个月内里提出走读申请,其他学生必须在上学年度末提出下学年度走读申请,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走读。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院系和公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学生公寓由学生处、后勤办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住宿或改变学生公寓的用途,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全体住宿学生均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服从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或系(部)关于公寓调整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五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学习,须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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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手续单到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必须搬离学生公寓。学生在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物的爱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照相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章 秩序管理
第七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23:00)熄灯就寝。宿舍大门在23:30关闭,任何人员不得随便进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者,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同时,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进出人员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条 在公寓区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自行车在宿舍楼内停放;
2.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3.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其他可能污染宿舍的行为;
4.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5.在宿舍内的擅自装修行为。 第九条 学生公寓在午休、自修时间段内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哄闹、吹拉弹唱、开收录机、跳舞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
第十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盆、摔瓶子等。严禁在公寓张贴、收藏、阅读、观看淫秽印刷品和非法音像制品。不准在公寓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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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准在房间、走廊进行重器械健身、打球、拍球、踢球、滑旱冰等。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和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人;除履行公务、执行修缮、校产清查和检查卫生等活动外,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必须佩戴校徽(章)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无校徽(章)、证件者,均需履行登记手续。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严格会客制度,外人来访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有效证件押在值班室;探访完毕,须在登记本上登记离开公寓时间并取回证件。
第十六条 学生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进出公寓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学生带出公寓的旅行袋,值班人员有权盘问。
第十七条 注意防火。公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在公寓区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鞭炮、烟花、废纸杂物等;严禁破坏公寓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准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十八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要立即查问,发现火警、火灾、刑事、治安等事件时,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发现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科;晾干的衣服要及时收起;贵重物品和钥匙妥善保管;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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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间应锁上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单车必须停放在单车棚内,不得放在人行通道、楼梯间、走廊和房间内。
第二十一条 严禁车辆(包括摩托车)进入学生公寓区内。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风扇关,人离水停,杜绝“常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带入和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杯、电热棒等非安全器具及未经批准的功率超过200W其他电器设备(吹风筒、电脑除外)和高音量音响,违者做没收处理,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公寓内乱接乱拉走廊和其他房间的电线。所有电源线及接口均由公寓管理人员按规定安装、设臵。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驳使用公寓区的水电。确因工作需要者,经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学院水电服务部门负责安装水电设施,费用自理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公寓实行配额供给水电,超额收费的方法。按房间实际人数下达指标,供水为每人每月4立方米,供电为每人每月6度。超过用水电指标部分,按下列标准交纳水电费:超用量指标数50%(含50%)以内部分,按市价收费,50%以上部分按市价加倍收费。有节约的房间,未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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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可累计使用(以学期计)。各房间的水电费原则上平均分摊,出现问题由各宿舍内部协调解决。
新围公寓或校外公寓水电费实行全额市价,补贴额度按现成及房间实际人数下达指标,按单元独立抄表,费用由住宿者分摊。
第五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以房间为单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每天必须将房间打扫整理,全体宿舍成员每周四中午进行一次室内大扫除。
第二十八条 讲究公共卫生。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废纸、果皮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张贴标语字画。
第二十九条 保持走廊、宿舍内墙壁洁白,不准在墙上乱写乱画。
第三十条 内务整理及物品摆放应规范、整齐,严格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评比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院系要定期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公寓”、“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六章 公物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学生私自更换门锁。确实需要更换门锁的,必须由室长向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寓管理人员负责更换(门锁由学生负责),并留一条钥匙在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备用。学生毕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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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寓管理人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或搬离房间时,必须做好房间的卫生工作,并把窗帘洗干净,由公寓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或入住其他房间。
第三十四条 凡属学生公寓的公物和家具,不准擅自拆除、调换、故意破坏或任意搬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自然损坏的家具和设备,须及时到值班室或物业管理部门登记报修,以便维修和更换。对人为破坏的,要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七章 电视、通讯和网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寓电视机的管理
1.每个宿舍必须选出一名电视机管理员,负责电视机的使用与保管。
2.公寓配备的电视机只能锁定深职院频道,以保证其他时间的学习和休息。严禁私自安装室内外电视天线看其他频道电视节目,用电视机看VCD和玩游戏。违者,除没收电视天线、VCD机和游戏机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3.观看电视音量要适中,以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为标准;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经劝阻无效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爱护电视机。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应到门卫处填写维修单,由公寓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该房间成员支付。电视机丢失或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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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除赔偿电视机的费用或维修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住在学院外租用民房的以及二期建设的新公寓,此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更改线路或安装并机电话。
1.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2.若电话线路出现故障,请向通讯中心障碍受理台(112)申告。
3.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管理
1.学生公寓校园网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IP地址由信息中心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分配。
2.学生用户可向信息中心申请IP地址,并交纳一定的网络使用费后方可开通。IP地址和密码需妥善管理,若被他人盗用并进行非法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IP使用人承担。
3.校园网络设备属公共财物,必须认真爱护;对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在缴纳材料成本费后,由电教信息中心统一修复。对于恶意破坏的,除赔偿有关费用外,将予以严肃处理。
4.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5.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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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利用校园网散发内容反动、不健康的文章和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严禁攻击校园网站和其他网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拥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7.学生公寓校园网络由信息中心实行限时管理, 上午8:00开通,晚上11:00关闭;周六、周日全天开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条例的,依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及公寓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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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中心机房上机守则
1.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关于互联网络的相关法规,文明上网。严禁在电脑上撰写、散布和传播任何不良信息,严禁复制、安装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如在电脑中发现不良信息应立即报告值班人员处理。
2.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安排,除正常上课外,一律凭有效身份证件上机。
3.机房开放时间(寒暑假日及法定假日不开放): 周一至周五、周日 8:00 - 21:30 周六 8:00 - 17:00
计划课时之外的自由开放机房及时间由机房值班人员根据需求当日公布。
4.只能在值班人员指定的机房上机,每人限用学生用机一台,不得自行操作交换机、服务器、教师机、投影设备等学生用机之外的其它设施。
5.按正确操作步骤开机、使用及关机。上机结束后,将鼠标、键盘、椅子等设施归位放好后方可离开机房。放臵书包及使用电脑时要避免触及机房内的电源连线等部位。
6.电脑内临时存放的数据要在离开机房时拷贝带走,否则会被自动清除。
7.爱护机房设备,不得随意插拔网络线、电源线及其它输入输出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搬移设备或私自带走机房内物品。若发现硬件或软件故障,请及时报告值班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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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行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请及时与值班人员联系。
8.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要保持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进机房,不准带食物及饮品进机房,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在机房内嚼口香糖。在机房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不准玩游戏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9.严禁在计算机房所处楼内的任何场所吸烟。 10.伞具放臵在电梯厅的伞架或其他专用容器内,不得带入机房。
11.以上规定要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12.如遇特殊情况,请遵守有关公告通知内容。
(200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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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语音室使用规定
1.学生在铺有地毯的语音室上课,应穿鞋套进入语音室。
2.禁止吸烟,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语音室。
3.禁止任何人将任何食品和饮料带入语音室,保持室内清洁。
4.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要求进行操作,违规操作者,要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5.不许搬移、拆卸设备,对于损坏语音室设备和设施的,除要求责任人照价赔偿外,还要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交由保卫科处理。
6.不得在语音室内的任何地方乱涂滥画,违反者,除责成本人清除外,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课后,每个人应该将自己所造成的垃圾、废纸等带出语音室。并将各自的椅子、耳机等摆放整齐方可离开语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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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脱产)安全守则
第一条 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注重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
第二条 注意校内外活动安全。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听从带队教师的安排。业余时间自行组织的活动,需征得家长同意。
第三条 遵守公寓或公共场所安全规定。不私拉电线,防止触电、火灾的发生。发现公寓用电问题上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报修,做到不自拆自修。在学校教学场所或生活区域不吸烟、不玩火,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条 注意饮食卫生安全。不到学校以外的无卫生保证的饮食店就餐和购买其盒饭,不购买无质量保证商店出售的食品和饮料,防止食物中毒;不暴饮暴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五条 注意交通安全。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争一时之快,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注意提高警惕防抢、防盗。
第六条 注意防盗窃。出入公寓随手关门。尽量不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等)到学校使用,如确有需要,要妥善保管或随身携带。发现可疑人物进入生活区域,应及时报公寓管理员或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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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注意防诈骗。树立防范诈骗意识,不贪占小便宜,在校园内遇到自称被盗、失散等原因,请求财、物支持并允诺优厚报酬等所谓的“大学生”或其他人,需慎重对待,并及时报告辅导员或保卫部门,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
第八条 注意自我保护。不在窗台、阳台和走廊栏杆上坐,不到楼顶活动,防止意外跌落。不在外走廊和楼梯等处打闹、推挤。停电时无其他特殊情况,应在原地等待来电,尽量不摸黑行动。
第九条 进行体育锻炼和参加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好准备活动。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要遵守比赛规则,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受伤。
第十条 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应及早告知学校,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一条 遇节假日或寒暑假等长时间不住在公寓,应关水、关电、关严门窗,未经批准不能滞留学校或逾时返校。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发生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传染性疾病等重大情况时,应密切关注学校发布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听从学校统一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注意他人异常行为。发现同学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在不安全的地方做危险动作或有异常的行为,应主动询问、协助或制止,并及时报告辅导员或保卫部门。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以便迅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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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训守则
一、统一着装。如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必须按安全规范穿戴劳保用具。
二、实训前,必须预习实训教学内容及注意事项;实训后,应按规定填写实训报告。
三、不吸烟、不携带饮料食品进入实训室。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五、听从教师指导。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教师处理。
六、节约水、电、实训材料。
七、实训结束后,应做到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八、课程之外的自选实训,要提前与实训室预约。 九、损坏仪器设备、器材,按规定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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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处。
二、考生必须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入座后,将学生证等证件放在桌面的指定位臵。
三、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必要的考试用具外,其它如书包、课本、笔记本、笔盒、眼镜盒、纸张等一律放臵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严禁在座位处留下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一切无线通讯工具,并不得使用和放在考试桌上。此外,闭卷考试不得使用带存贮功能的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等器具。计算器或其它文具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互相借用。
五、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臵填写专业班级和姓名,以便监考教师核查。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统考课程要按统考的要求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用蓝、黑色以外颜色的笔答题作零分处理;如无特殊要求,写在草稿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不得撕坏草稿纸。
七、如遇试题分发、装订、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解决,不得向其他考生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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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八、考生应认真思考,独立答卷,不得左顾右盼、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有夹带、传递、换卷,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九、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得继续答题。
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起立并将试卷、草稿纸反扣在桌子上,并按监考教师指令迅速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考试期间,考生除突发疾病经监考教师同意和交卷两种情况可以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它理由外出考场(包括上洗手间),强行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对待。
(2006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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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课程(统考)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处。
2.考生必须在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入座后,将学生证等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
3.书包、课本、笔记本、笔盒、眼镜盒、纸张等一律放臵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严禁在座位处留下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4.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一切无线通讯工具,并不得使用和放在考试桌上。
5.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6.如遇试题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解决,不得向其他考生询问。
7.认真思考,独立做题,不得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代操作,不准夹带、传递,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深职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执行。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迅速退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9.考试期间,考生除突发疾病经监考教师同意和交卷两种情况可以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它理由外出考场(包括上洗手间),强行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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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考场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未用规定的笔或纸答题或者未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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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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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考试的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学校颁发的证书(技能证、毕业证等)无效,并回收证书,同时报告有关的上级部门。
第九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学校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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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脱产)德育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德育培养目标
(1)思想素质:认真学习并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初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较强的上进心。
(3)道德素质:具有脚踏实地、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追求卓越的精神,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养成诚实、正直、守信、敬业的良好品德和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
(4)法纪素质:遵守校规校纪,自觉学习并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条 学生德育工作目标
(1)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充分发挥“两课”作为德育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以“三自工程”为契机,全面落实各项德育教育和管理目标。
(2)通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等具体的教育行为,构建“全员参与学生德育、对学生德育实行全程管理、德育工作全方位展开”的德育工作体系。
(3)将科学、合理的品德评定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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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中,以实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熟练职业技能、人格健全、吃苦耐劳、品学兼优的社会有用人才”的目的。
第三条 德育测评是考核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表现与养成教育,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德育测评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学生德育测评遵循定性与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平时表现与特别表现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德育测评的内容遵循“知行合一”的原则,即德育测评学年总成绩中德育理论占50%,德育实践占50%。
(1)德育理论:以“两课”为主渠道,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并能初步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所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社会实践报告。该部分的评分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评定,占德育总分的50%;
(2)德育实践:包括“三自工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中学生的总体表现和日常行为,该部分的评分由学院党总支负责,班主任、辅导员具体执行,占德育总分的50%。
第六条 德育测评学年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德育理论与德育实践两部分中有任何一部分不及格均为不及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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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理论与德育实践”两部分的得分均要达到50分中的60%以上才算合格。
第三章 德育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德育评定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协调,学院党总支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全面负责学生德育测评工作: (1)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对学生德育行为考核量化打分。
(2)任课教师负责考核学生课堂纪律、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尊师、服从管理等方面情况,并应及时将有关考核记录交班主任。
(3)院律委会检查各班学生执行“三自工程”、《深职院学生行为准则》等校规校纪的情况,根据奖励加分,违反扣分的办法,随时填写通知单交系总支。
(4)各班考勤员填写考勤记录表,根据奖励加分,违反减分的办法,将记录每周交给班主任。
(5)班主任要定期向班内公布加分、扣分情况。学期末班主任汇总积分表, 计算出每位学生德育行为考核分数。
(6)德育测评总分低于85分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7)担任学生会、团委、班委、团支部干部的学生,德育行为考核成绩达标分应在80分以上,未达标者进行调整并由相应的组织教育强化。
第九条 贯彻本《实施细则》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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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讲清道理,考核只是手段,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是根本目的。不能用考核、减分代替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处罚扣分与奖励加分
第十条 行政违纪的处罚扣分标准: 1.通报批评扣6分、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0分、记过扣15分、留校察看扣20分。
2.德育实践(日常行为表现)的扣分标准: (1)政治表现(满分10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10分)
对国家的前途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漠不关心,但无违法或明显的错误行为(酌情扣1~3分)
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存在立场问题或较严重的的思想错误,或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酌情扣1~10分)
(2)文明礼貌(满分10分)
品行端正,举止文明,遵守校规校纪(10分)
行为散漫,有违反校规校纪情况(酌情扣4~6分) 不尊师重教,甚至有顶撞、诽谤或辱骂老师的行为(酌情扣2~10分)
(3)集体观念(满分8分)
关心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主动维护学院和系、班的的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8分)
对班集体不关心,不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大会等,但没有明显的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酌情扣1~6分)
不关心集体,不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大会,有损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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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利益的行为(酌情扣3~8分)
(4)道德修养(满分8分)
为人正直、诚恳,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团结同学(8分)
有道德问题并经调查核实者(酌情扣1~8分) 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参照所受处分等级扣分。
(5)遵纪守法(满分8分)
晚归或在宿舍区吵闹喧哗扣1分/次 私拉电线,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扣1分/次 吸烟扣1分/次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的行为(酌情扣2~8分)
(6)学习及考勤(满分8分)
上课不注意听讲,被任课教师反映者(酌情扣1~5分)
上课不注意听讲,抄袭作业或多次不交作业(酌情扣2~5分)
有迟到、早退现象,但能及时改正,作业也能基本按时完成(酌情扣2~5分)
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抄袭作业或不按时上交作业者(酌情扣3~8分)
经常旷课达到行政处分的,按照所收受行政处分等级扣分。
(7)体育锻炼(满分8分)
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和早锻炼(8分) 课外锻炼缺勤严重(酌情扣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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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语言美(满分8分)
言语得体,能主动使用文明礼貌语言者(8分) 言语冷淡,或在社交中不懂得尊重他人,缺乏应有的文明礼貌(酌情扣1~5分)
讲粗话辱骂他人(酌情扣2~6分)
经常将粗话挂在嘴边,满嘴脏话(酌情扣3~8分) (9)仪表美(满分8分)
衣着得体,能体现新时期特区大学生风貌(8分) 衣着不符合学生身份,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酌情扣1~5分)
以奇装异服招摇过市,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酌情扣2~6分)
衣着暴露或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学生身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酌情扣3~8分)
(10)行为美(满分8分)
有酗酒现象者(酌情扣2~5分)
在公众场合有不雅的行为举止,有碍观瞻者(酌情扣2~5分)
不遵守社会公德(酌情扣2~8分) (11)劳动态度(满分8分)
按时参加各类公益劳动和三自工程清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者(8分)
参加各类公益劳动和三自工程清洁工作,但完成质量不高(酌情扣1~3分)
不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消极怠工(酌情扣2~8分) (12)社会实践(满分8分)
认真参加社会实践,成绩优良(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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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实践不认真,成绩及格(酌扣1~3分) 社会实践成绩很差(不及格)或缺修较多(酌情扣3~8分)
第十一条 奖励及加分(注:德育成绩加分最高不可使总成绩超过满分100分):
见义勇为加5分~10分; 拾金不昧加5分~10分; 获得奖学金加5分~10分; 获得优秀团员加5分~10分; 获得优秀团干加5分~10分; 获得十佳称号加5分~10分;
获得优秀班长(市级先进班集体班长)加5分~10分
作为主要成员或个人为学校争得市级荣誉加10分、争得省级荣誉加15分、争得国家级荣誉加20分、争得国际级荣誉加2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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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脱产)奖学金条例(修订)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在校学习连续满一学期以上的品学兼优、未受院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奖学金分设勤奋奖学金、勤励奖学金及勤跃奖学金三个等级。
勤奋奖学金名额及条件:占各专业学生总人数的3%左右(按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先后为序)。评选学期所学课程、德育理论及德育实践总评成绩平均需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需在75分以上。
勤励奖学金名额及条件:占各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左右(按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先后为序)。评选学期所学课程、德育理论及德育实践总评成绩平均需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需在70分以上。
勤跃奖学金名额及条件:不超过各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评选并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进步、实训、社会工作和文娱体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同学(无考核不通过课程,德育理论及德育实践成绩在80分以上)。
主要学生干部(指所评学期奖学金担任的职务)可在上述基础上,单科成绩可适当下调10分(不超过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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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生干部范围是指:
(1)校团委委员;校团工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艺术团、校学生信息网络中心、校广播站、校学生编委会的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的学生干部;校学生社团正、副会长。
(2)院分团委、院学生会、院学生自律委员会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
(3)班级正、副班长、正、副团支部书记。
为鼓励在基层默默工作的学生干部,一般学生干部的单科成绩可适当下调5分( 不超过两门)。一般学生干部范围是指:班委的各个委员、团支部的各个委员、信息员。
“军训”成绩必须合格方能参加奖学金评选。每位学生每次评选奖学金按最高项获取,不可兼得。
二、奖学金的金额
勤奋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50元 勤励奖学金每人每学期:400元 勤跃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
三、评选程序
班委会、团支部对每位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综合测评表”,然后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学填写“获奖登记表”,交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公示后报学院院长批准。
奖学金的评选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进行,获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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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发给荣誉证书,“获奖登记表”将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奖学金发放办法
奖学金在学期中发放。对已经批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以及发现道德品质方面问题而受院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受相应处分的,立即停发奖学金,取消其获得奖学金的资格。
五、附 则
本修订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
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综合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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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综合测评表
班别 课程名称 成 绩 课程名称 成 绩 平均成绩 姓 名 成 绩 在班上名次 性 别 200 年 月 日 政治 上学期所面貌 担任职务 德育测评 德育理论成绩 德育实践成绩 成 绩 个人 今后努力方向 班 级 意 见 班 主 任 意 见 班长签名: 200 年 月 日 签名: 200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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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精神,结合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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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处理;
(四)获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条例执行;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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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及程序
第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部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后报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处理学生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九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一)学生违纪并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联合调查,查证属实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校保卫部门或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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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教教学院处理;违纪行为不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应在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三条 终止留校察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继续教育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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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打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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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校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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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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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七)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军训、政治学习及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缺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照《考场规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认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属于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交换试卷或答卷、窃取或扩散试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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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作息规定,晚上超过规定时间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二次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宿舍外扔杂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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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卫生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课堂规则,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或吸烟,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条例。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四)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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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及精神,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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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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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教材(资料)采购及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三、教材的发放
教材的发放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的专职教材管理员负责。
1.学历教育学生(含已随班就读的进修生、已经纳入教材采购计划的降级生)、非学历教育长期班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领取教材(资料)。
2.短期培训的学员,由该项目负责人统一预领全部教材(资料),并负责向学员发放。
3.任课教师用教材(含教师用书、磁带等)由教务部门统一领取,在发放“教学任务书”时一并发放。教务部门对教师领用教材情况进行登记,原则上教师担任同门课程,使用同本教材少于3次的不能再发。
4.开学后降级的学生,应先结算完原专业班级的教材(资料)费,并补齐所在新的专业班级教材(资料)预收费后,持交款单领取全套教材。如有因免修课程不需要的教材,或选修课需要的教材费用一并结清。对于开学后降级学生的教材,将尽力保证供应。
5.开学后报到的旁听生,需持教务部门的有关通知,到教材管理员处核算教材(资料)费用后到结算中心交费,并持交款单领取教材。
6.开学后转专业的学生应先结算完原专业的教材(资料)费并补齐新专业的教材(资料)预收费后,持交款单领取全套教材。开学后报到的旁听生及开学后转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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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材,如果库存不足,则不保证其教材的供应。
五、教材费用的管理
2.学历教育学生教材(资料)费实行先预收、后结算、多退少补制,即每学年(期)开学初,一次性收取一定数额的教材(资料)费,学年(期)末,由继续教育学院核算并向学生公布当学年(期)教材(资料)费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3.学生最后支出的教材(资料)费用S=S1+S2,S1为实际发的教材面额款,S2为实际发的速印、复印的教材、讲义、补充资料等的成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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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证明我院学生身份的证件,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
二、学生证于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院教务部发放。
三、学生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若有遗失,可另行补办;学生证因正常损坏,经审核确需换发者,应将原证交回,另行补办。
四、补办学生证需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补办学生证申请表》,交近期大一寸脱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式两张(贴在申请表照片位臵)和3元学生证工本费给班主任或教学点值班教师。凡因填写错误或印刷问题需要换证的不收费。
五、补办学生证的时间为每学期教学期间(期末考试的当月除外),每月下旬。
六、学生因毕(结)业、退学、转学、休学、停学、入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给教务部注销或保管。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须在有关表格上签字备案。
七、每学期开学时,老生凭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盖章后方为有效。
八、学生证只限取得学籍的学生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不得作为纪念品赠人,不得转借他人,更不能作为抵押品。如发现涂改、转借、抵押等问题,应予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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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补办学生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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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补办学生证申请表
姓名 申请 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号: 学习形式 专业 班级 联系 电话 学生证有关项目信息 大一寸 彩色 相片 大一寸 彩色 相片 班主任核实情况 部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 结果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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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评比细则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创建文明校园,把我校学生公寓建设成为重要的育人场所,推动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学校决定在全校学生中开展“星级公寓”,“学生党员示范公寓”评比和挂牌活动。评比办法如下:
一、星级公寓标准
1. 文明建设。公寓全体同学积极向上,关心时事和国家大事,互相尊重,不详爱护,互相帮助,举止文明,低级趣味的话不讲,不健康的画不贴。
2. 整齐清洁。公寓要保持经常性的清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蚊帐,鞋及物品摆放要整齐统一。
3. 遵守纪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现象。
4. 学风好。同学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睡懒觉,不打牌或进行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玩电脑游戏。
5.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违章用电,不开长明灯,没有损坏门窗,桌椅等现象发生。
6. 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维护集体利益,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7. 制度建设完善。公寓卫生值日制度健全,选出宿舍长,落实值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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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内容
一、内务卫生:(共75分,占总分75%) 1. 床面整洁,收拆蚊帐、叠被子、叠衣物。(共15分)
2. 门窗整洁干净明亮(共10分) 3. 地板干净,鞋子摆放整齐且无异味!(共10分) 4. 桌椅整齐,生活用品及书本摆放整齐(共10分) 5. 房内墙壁干净,房顶无蜘蛛网(共5分)
6. 卫生间内无异味,无积水,干净明亮(共15分) 7. 阳台内无垃圾,无积水,阳台栏杆要干净,无灰尘!(共10分)
二、公寓文明及形象:(共15分)
1. 美化摆设:有美化摆设或设计宿舍(共5分) 2. 学风:宿舍中学习风气浓厚(共5分)
3. 被检态度:尊重检查人员,被检态度良好(共5分)
三、晚归现象:(共10分)
晚归视为违规现象,将会在违规评分栏进行扣分,扣分标准如下:若一间宿舍中出现一人晚归将对其宿舍总分中扣除10分。两次者则是以黄牌宿舍处理。
四、发现有违反学校的《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现象的公寓评为不及格。
公寓卫生检查评比为一个月一次,检查的结果将会在检查后一个月的月初在网上及各栋宣传栏公布。公寓卫生检查结果将成为星级公寓的最后评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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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党员示范公寓标准
1. 建设带领公寓的全体同学积极向上,关心时事和国家大事,学习党的先进思想,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举止文明。
2. 整齐清洁。带头保持经常性的清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蚊帐,鞋及物品摆放要整齐统一。
3. 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真正体现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争取做到“一个党员,一面旗臶”。
4. 学风好。同学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热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5. 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维护集体利益,尊重管理人员,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6. 制度建设完善。学生党员示公寓值日制度健全,并带头落实值日制度。
评比内容
一、内务卫生:(共80分,占总分80%) 1. 床面整洁,收拆蚊帐、叠被子、叠衣物。(共15分)
2. 门窗整洁干净明亮(共10分) 3. 地板干净,鞋子摆放整齐且无异味!(共10分) 4. 桌椅整齐,生活用品及书本摆放整齐(共15分) 5. 房内墙壁干净,房顶无蜘蛛网(共5分)
6. 卫生间内无异味,无积水,干净明亮(共15分) 7. 阳台内无垃圾,无积水,阳台栏杆要干净,无灰尘!(共10分)
二、公寓文明及形象:(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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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化摆设:有美化摆设或设计宿舍(共5分) 2. 学风:宿舍中学习风气浓厚(共5分)
3. 被检态度:尊重检查人员,被检态度良好(共10分)
三、发现有违反学校的《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现象的公寓评为黄牌党员宿舍
学生党员公寓卫生检查评比为一个月一次,检查的结果将会在检查后一个月的月初在网上及各栋宣传栏公布。
三、评比办法
1.学生公寓检查评比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进行。
2.严格依照“团工委为主导,各院系辅助”的方针,校团工委负责对全校学生公寓进行检查的方式进行评比活动,以每次检查的成绩作为 “星级公寓”的评比和验收的依据,并评定星级公寓。
3.每月由校团工委的宿检部对各学院系部学生公寓进行一次大检查,每学期检查四次,四次的平均成绩为该学期公寓的星级总成绩。
A. 党员公寓:月评=(内务卫生(80分)+公寓形象(20分))(满分100分),月评连续两次超过80分,为优秀学生党员示范公寓,并通知各学院系表扬奖励。
B. 非党员公寓:月评=(内务卫生(75分)+公寓形象(15分)+晚归现象(10分))(满分100分),月评连续两次超过76分,为三星级宿舍,月评连续两次超过86分,为四星级宿舍,月评连续两次超过95分为五星级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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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的成绩将在网上及各栋宣传栏公布。
2.对黄牌公寓及公寓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条例的行为,发放整改通知单,并和学生的德育综合测评、评奖、评优挂钩。
四、奖惩办法
1. 获五星级的公寓,其公寓成员在德育综合测评中每人加3分,宿舍长加4分;每月得到五星级的公寓将授予 “五星级公寓”称号,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2. 获四星级的公寓,其公寓成员在德育综合测评中每人加2分,宿舍长加4分;每月得到四星级的公寓将授予 “四星级公寓”称号,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3. 获三星级的公寓,其公寓成员在德育综合测评中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每月得到三星级的公寓将授予“三星级宿舍”称号,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4. 黄牌公寓成员在德育综合测评中每人扣德育分4分/次;一个月内仍不能达到基本要求的,其公寓成员在平时素质测评中每人再扣一分,以此类推。一学期有两次被评为黄牌公寓的公寓则列为本学期“黄牌公寓”。凡存在“黄牌公寓”的班级,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等先进集体的评比,该公寓成员不得参加学期奖学金评比、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学年“三好学生”,“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等评选。
5. 关于“学生党员示范公寓”的有关规定:党员公寓要求每次检查的成绩必须达到三星级公寓以上标准。如党员所在公寓成绩未合格,扣该公寓党员的德育综合测评1分/次,累计达到2次者,建议所在系、部让其在支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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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做深刻检查;如党员所在公寓成绩为黄牌,扣该党员德育综合测评5分/次,累计达到一次者,建议党员所在院、系让其在支部大会上做深刻检查;党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考察期适当延期,积极分子半年内取消其党课资格。
6. 毕业生房间若在毕业前被评为“黄牌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将授权限期该公寓进行整改,直至检查合格才能给予办理退宿手续。如有未能完成者,将直接影响其领取毕业证。
7. 为了保障“星级公寓”、“学生党员示范公寓挂牌”评比成绩的严肃性,凡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牌、表上公布的星级公寓标志进行乱调、毁坏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8. 将“星级公寓”“学生党员示范公寓挂牌”评选结果与系、部年度院(系)学生工作考评挂钩。
注:有关“星级公寓”、“学生党员示范公寓”挂牌评比活动和奖罚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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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比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三年制学生累计四个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四年制学生累计六个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五年制学生以后三年学习成绩为准,累计四个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2)在校期间每学期均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3)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两次三等以上奖学金,并在学校批准参加的各项学习活动、文体竞赛、科技活动以及社会活动中作为唯一或主要参加者(主力队员)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活动或竞赛级别由市级以上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或奖状为证,参与程度(如是否主力队员)由担任活动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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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项目的指导老师或主教练出具证明。鼓励范围为国家级(全国)表彰团体、个人前六名;省、市级表彰团体、个人前三名。
(4)在专业学习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成为行业领域内具有公信力的技术能手或专家。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遵守国家就业政策,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5.毕业设计或毕业答辩成绩优秀。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请“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补考者;
(2)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比例
以各院、系毕业生总数为单位计算,按5%组织评选。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
1.每年6月进行。
2.各毕业班按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院、系初审后报学生处复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3.受表彰者申报材料中需出示荣誉证书或相关表彰证明的复印件(学生所在院系或批准参赛部门验原件并盖章),竞赛或活动的等级、权威性说明以及是否主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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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力队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表彰和奖励
1.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在毕业典礼时给予表彰。
2.颁发奖金人民币500元/人,以资鼓励。
3.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4.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给予优先推荐。
五、评选要求
优秀毕业生代表着我校学生的典型形象,其评选工作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院、系要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深圳职业技术学
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深职院〈2001〉208号文)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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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网使用及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6月)
为规范学生网络使用行为,使学生们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上网,确保校园网络的畅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总 则
1.校园网用户在使用网络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的规定。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3.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3)破坏国家统一的;
(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毁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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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宣扬法轮功等邪教信息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校园网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传播扩散,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和校办处理。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使用网络扫描和端口扫描软件,加大网络负担,刺探网络漏洞的;
(4)向其它计算机发送危及安全的“黑客”程序(如特洛伊木马程序等),非法进入或企图控制对方计算机,危害网络安全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 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6.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网络端口,不得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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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账号,不得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不允许采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
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入网管理
1.学生宿舍的网络仅适用于科研、教学和个人日常事务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向其它商业用户提供商务服务。
2.为保证校园网应用系统及数据的安全,严禁在校园内擅自以ADSL等方式接入Internet互联网。
3.所有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模块等等)均属学校所有,授权电教信息中心管理;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电教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打开、维修和破坏。如被发现,将通报批评,如造成设备损坏的,要加倍赔偿,并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如有异常,请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4.校园网服务电话:东校区:26731205,26731552;西校区:26019256网络运行服务信箱:service2@szpt.net。
5.学生宿舍内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按学校规定开户的用户使用,没有办理开户上网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6.东校区学生公寓IP地址的申请:
(1)申请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10~11.45,下午2:1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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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点:东校区行政楼三楼信息中心办公室316室,西校区教二楼信息中心办公室214室。
(3)申请IP地址的用户,需携带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到信息中心填写《校园网入网申请表》,信息中心根据申请者所在的学生公寓,分配给其相应的IP地址、子网掩码和网关。
(4)每个用户只限使用一个静态IP,不允许重复申请。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静态IP。对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将处以3-5天的断网处罚。
7.上网帐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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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 访问校园 网 临时办理
管理员集体开设上网帐号 上网帐号:学生学号, 初始密码:学生身份证号码后6位 学生登录计费自服务系统自己修改密码 行政楼负一楼一卡通密码忘记或被盗用 中心服务台网费充值机刷卡充值(一次30元) 凭学生证或校园卡 到行政楼316室办理 第二个工作日充值费转到上网帐号上 网费流量问题 网费为0 上Internet网浏览 85
8.离校退网手续:
离 校证 明 院系签字盖章 信息中心查网费余额 销户 信息中心签字盖章 计财处退网费余额 三、信息服务管理
1.学生组织申请开通网站:要求有负责学生工作的主管教师承担网站的责任人,通过校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审批手续。网站开通后,信息中心对其网站服务的运行随时进行监控。
2.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须报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监控,发现有害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删除。
3.FTP服务管理规定: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FTP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有害的信息,一旦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删除。
四、学生邮件管理
1.学校对申请入网的在校学生免费开放邮件帐号,以学生学号为邮件系统的帐号名。学生毕业后统一删除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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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帐号。
2.用户邮件帐号的使用空间限制为10M,如果用户经常不收邮件,造成使用空间不足,邮件丢失,后果自负。
3.对有邮件病毒的用户,管理员通知进行杀毒处理,用户对此臵之不理的,管理员有权删除其邮件帐号,作为惩罚停止使用此邮件帐号一个月。
4.禁止收看、传播黄色邮件。
5.对从事非法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帐号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罚款处罚,通报学生处,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作出相应的处分。
五、网络费用
所有网络用户均应按照深职院“校园网用户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缴费,对逾期不缴者,将加收滞纳金并予以断网。
1.收费标准
我校对校园网以外的INTERNET资源的使用实行按流量认证计费,即0.05元/M。
2.网费充值
上网帐号内余额不足时,可执校园卡到学校一卡通中心网费充值机上进行网费充值。 网费充值刷卡机为专用机,无人职守,刷一次就在校园卡内扣除30元!请谨慎操作。所充网费在次日(工作日)中午之前转到网络计费帐户上。
3.网费结算
学生在毕业、离校时结算,清退余额。 4.计费认证系统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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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可自己行访问计费认证系统自服务网址:http://10.1.254.87,查询自己使用外网的连接、时间、流量、费用、个人信息(以批处理开户资料为准)等。
5.上网密码的保管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密码,并不定期进行修改,以免被盗。密码长度在6位到14位之间。若发现密码有问题,请及时携带有效证件如校园卡、学生证到东校区行政楼316室信息中心处理。(注:在登录界面上也可以自己修改密码。)
6.计费认证系统登录方法
1)WEB登录方法(此登录模式适用于公共机房) (1) 在浏览器内输入校园网以外的网址后,自动弹出登录界面;
(2) 某些自动连接外网的程序如防病毒软件升级,用户需手工登录;
(3) 收发外网邮件、下载等所有与校园网以外的网站有关联的活动都要事先手工登录,因为这些具体的应用程序不会激活认证计费系统的登录;
(4)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直接输入10.1.255.100登录; (5) 注销后将看到本人帐号内的当前余额。
2)客户端软件登录方法(此种登录模式适用于个人机)
(1)下载客户端软件安装完成后需要重新启动计算机;使用时注意登录服务器为10.1.255.100。
(2)下载位臵:校园网主页-网络服务-网络计费系统,具体网址:http://www.szpt.net/jifei.asp
7.其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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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后请不要关闭悬浮小窗口。若它被意外关掉,请再在新的浏览器窗口内输入10.1.255.100,界面内会显示你在线的信息,你就可以再次执行注销。
2)寝室用网请勿私接HUB或做代理,由此造成的流量混乱将由用户本人承担。
3) 病毒会产生巨大的垃圾流量,为保障用户利益,请注意计算机防病毒。
4)若经常掉线或报密码错,请检查帐户是否被盗。 5)公共机房上网时输入帐户密码、点击“登录”后,若计算机弹出提示窗口“是否保存密码”,请切记,应选“否”!
6)西校区暂未设臵网费刷卡机。 7)若发现盗用帐户造成流量、网费损失的,一经查实,将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8)一般帐户问题、修改密码、费用咨询等,请携带有效证件如校园卡、学生证到东校区行政楼316室信息中心处理,电话1205、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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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园内禁止学生吸烟的决定
(重申)
学院各单位:
吸烟不但有害身体健康,还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尤其在公共场所吸烟,更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德的不良习惯。为了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及校园风貌,再次重申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一旦发现吸烟者,第一次扣德育测评(实践)成绩1分;第二次扣2分,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第三次扣4分;对多次违反本规定又不听劝阻者,除加倍扣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希望同学们互相监督,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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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继续教育学院信息
1.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西丽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行政楼一楼(节假日值班期间)
深圳市西丽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第二教学楼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期间) 2.邮政编码:518055 3.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
电话:26019344,26019669 传真:26019669
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地址:
西校区第二教学楼222室
5.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电话:
26019343、26019608
6.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网址:www.szpt.edu.cn 7.继续教育学院网址:www.szptf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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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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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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