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本行流动性风险, 维护本行的社会信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国务院关于深 化本行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 15 号)结合我行实际, 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因经营管理问题或突发群体件影响,出 现流动性不足,从而无力清偿联行、结算资金,进而无法及时、 足额流动性存款,造成流动性困难,甚至酿成金融突发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处置工作要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积极稳妥,依法处置,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 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 成立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行长助 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担任。由合规风险部
负责人统一负责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 担任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 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应急机构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 4、请求上级单位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督促指导各部门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 科学设定预警 指
标,做好监测工作;
3、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收集、保管有 关档案
资料;
4、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培训、演练;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行长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当发 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时, 立即启动本单位的风险处置预案, 密切关 注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 适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 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分。
(二)合规风险部工作职责。负责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行领导提出风险预警, 将风险状况报
告董事会; 在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时, 及时采取有 效工作措施进行处置;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本行内部原因引 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 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升 级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意见。
(三)客户部职责。 负责风险处置应急资金的组织与调度工 作。及时展开自救,包括现金调运、组织存款等。
(四)办公室职责。负责维护同上级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关 系,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协助营业部维护运营秩序。
(五)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本行结算渠道的畅通,负责各 营业场秩序。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监测与预警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包括:
1、对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价, 密切关
注社会、经济动态对本行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发现风险点,掌握风险底 数。
2、根据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对流动性指
标进行静态和动态预警
3、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负责 风险的
监测管理, 定期向上级报送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 并 对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防范
(一)本行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分析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风险分析会,研究、分析流动性风险状况,查找可能出现流动性 风险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若存在风险及时向董事会、 行领导报告, 并提出风险防范的意见。
(二)对以下可能引发本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突发群体 件,客户部、运营管理部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1、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行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本行的负面报道;
5、营业网点撤并及发生被盗被抢案件, 高级管理人员犯罪、 潜逃
或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本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其他诱因。
(三)合规风险部、 运营管理部应密切关注流动性指标变化 情况以及外部诱因变化情况, 适时采取增加备付金比例、 调整流 动性资产和负债结构、 积极组织存款和收回不良贷款等措施, 将 流动性风险指标控制在正常值范围内,增强流动性风险应对能 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风险形式
(一)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视为突发性流动性风险 发生。
1、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异常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率连续 5 天低于 25%, 且存
款持续下降。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 前支取
率 2 倍以上。
4、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 10 日内存款余额下降 5%以 上; 5、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 流动性
缺口;
6、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7、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出现后,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 应及时在 2 小时内向董事会、行领导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发生的网点、时间、地 点、原因、目前状况,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 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对突发性流动性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启动应急程序
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发生后,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 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程序启动后, 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 服从应 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处 置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对客户取 款尽量做到不得停付、不限付。
第十一条 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现场办公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尽职履行工作职责。 全体 员工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视情况需要协调组织县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上级监管部门赶赴现场, 协助做好宣传解释、 稳定疏导、维护秩序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
应急资金的组织以本行自救为主, 系统内救助和外部救助为 辅。 (一)本行风险自救的途径包括:
1、立即收回存放同业款项;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 券;对
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 力求全部收回; 对员工(股 东)、理事、监事、内部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以及 向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 不论是否到期, 一律予以清收; 对未到期的债权进行转让或清收。
2、停止发放除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 金,保
持一定数量的现金库存。
3、切实改进服务,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妥善协商,如实向 债权人
披露解决流动性风险的决心与措施, 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 流动性的协议。
(二)在本行自救尚难以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以 下途径开展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
1、向主发起行申请调剂资金,或由发起行协调在各村镇银 行间进
行资金拆借;
2、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按规定批准 其动用
存款准备金;
3、通过发起行向省政府申请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救助; 4、通过县人民银行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中央银行再贷款支 持。
第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化解措施
(一)流动性风险处置过程中,将由行领导协调有关部门, 对各项工作进行协调
1 、积极组织存款,协调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 在本行的
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 并协同做好稳定其 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2、积极协调本行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3、协调税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发生风险的本行减 免有关
税费等;
4、联系、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 群体性
事件;
5、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 协助本行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 款,
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三)流动性风险处置过程中, 对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员工, 由董事会、行领导根据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责令调整或限制其权 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 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
(四)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1、做好本行员工的思想工作, 要求本行员工正常履行职责, 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2、动员员工向亲属朋友、邻居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众做好 解释工
作,稳定他们在本行的存款;
3、协调、配合公、检、法、银监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 风险处
置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4. 适时组织和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本行资金 实力,
加强对本行的正面宣传,消除公众疑虑。
第五章 巩固与总结
第十四条 风险化解成果的巩固
(一)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平息后,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导、督 促本行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 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 解风险成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督促本行积极组织资金, 认真做好 农户小
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把支持当地“三农”经济发 展与改善本行的形象有机的结合起来, 巩固和提高本行的社会地 位和信誉。
第十五条 风险处置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 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 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辖内本行流动性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 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对突发性流动性 风险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 位和个人;
二)不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流动性 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 以及散布 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 的本行员工;
(四)因领导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 性流动性风险的机构管理人员;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 流动性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1、备付金比率=(超额准备金+库存现金+存放同业)
各项存款≥ 5%;
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 / 流动性负债≥ 25%; 3、存贷比≤ 75%;
4、流动性缺口率=( 90天内到期资产- 90 天内到期负债)天内到期资产≥ -10%;
5、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 / 总负债≥ 60%; 6、拆入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 / 各项存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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