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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乌哈旅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身安全、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各种起重大型吊具,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档案。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工程装备部为特种设备直接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 第七条 工程装备部为特种设备直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贯彻实施特种设备的规程、标准,落实国家颁发的法规、规章等要求,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规程、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特种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检验工作;对使用单位报停、启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对报废特种设备履行注销手续。

3、组织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检验计划和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规程;

4、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的评估、认证工作;

5、按期组织落实特种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等工作;

6、对特种设备的设计、采购、制作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进行审核把关和现场监督,并参加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7、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中提出的课题进行检查、认定;

8、组织对特种设备的隐患、缺陷的检查、评估和处理工作,并监督使用单位及时处理;

9、负责特种设备的维保合同、监督维保的质量工作。

10、参与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因特种设备造成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1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竣工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12、对因特种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和人身事故负责。

13、因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持有专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否则,对生产的不良后果负责。

14、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未督促安装单位进行检验投入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15、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编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2、对公司内使用安装、维修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组织对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4、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九条 采购部的职责

1、对因采购的特种设备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2、采购的特种设备时,负责审核特种设备制造厂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必须有安全技术

第十条 武装保卫部

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注册、检验工作,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的法规、规章及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2、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检修、维护保养规程,上报工程装备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执行;

3、负责设置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为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4、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按时组织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

5、组织特种设备检修的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工作;

6、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隐患和缺陷要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其中重大问题立即上报;

8、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0、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

11、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12、对停用半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向专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停申请,在恢复使用前一个月向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启用申请。

第三章 采购及安装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部采购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有制造权的厂家,按国家规定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到货时,必须同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由工程装备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必须委托给具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安装、检修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生产设备处的主管人员,必须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前,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监

督改造单位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所在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在从事上述工作前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出具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装、维修保养、修理改造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施工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报批手续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单位持开工申请表及规定的材料报工程装备部,预审合格后由安装单位报所在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合格后开工。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交接前,改造单位应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技术性能检验,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的,工程装备部处及使用单位不得验收、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和文件,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等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复印件交工程装备部,否则,工程装备部不得结算施工款项。

第二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持有许可证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1、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2、电梯的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生产设备处、安全管理处,由生产设备处联系维护、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生产设备处应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程装备部定期对工程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使用进行检查,确保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对外供的气瓶必须由气瓶充装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气瓶,安全防护附件齐全,否则拒绝入厂。同时必须提供气瓶使用登记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对其不合格检验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出场(厂)外的道路行驶,在场(厂)内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进过25公里。

3、使用单位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4、相关单位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驾驶员的技能培训和教育。

5、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文件、台账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装备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工程装备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计划,组织各单位完成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由所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验报告书),受检单位在整改回执签章后,发放安全合格证。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需注明有效使用期限,并在明显部位粘贴。

第三十一条 使用燃气锅炉,应委托锅炉制造单位或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做好检修、调试记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每月对常压锅炉上的大气连通管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和化验,应当符合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四章 日常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装备部应制定特种设备检查标准,明确重点监管特种设备,同时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周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制定特种设备检查计划,保证每半年检查覆盖公司内再用全部特种设备,并留存相应检查管理证据。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各级监督、检查标准,明确检查周期及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参照国家标准、相关领域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必须报设备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机构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出具报废报告及时上报工程装备部予以报废,并由工程装备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工程装备部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每年不得少于1次的演练。

第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其相关管理人员及维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开展各项工作。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工程装备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同时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温区域使用特种设备要有隔热、降温措施,吊运液态金属的起重机,司机室应有防喷溅、烧烫和防火设施。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大型吊(辅)具使用前,须对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设备状况满足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方可使用。工程装备部要建立吊具验收、严格检查质量,防止假冒、伪劣、过期腐蚀、绳芯变质等不合格的次品不得入库,并有入库台账。

第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卷扬)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的钢丝绳必须严格按照供货单位提供的使用期限定期进行更换,严禁钢丝绳超期服役。

第四十八条 严禁使用单位在未经政府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及未聘请有相关资质单位的情况下私自改造特种设备。

第五章 登记建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装备部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设专人对特种设备档案进行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年度检验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工程装备部应按照新检验报告内容更新完善公司特种设备台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按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附属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档案及台账。向工程装备部报备,工程装备部审核合格后向安全环保部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如果与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相抵触,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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