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 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 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标准执行
(六) 特殊功能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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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1/2。
(二) 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北红线外5米;
(三) 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 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 地界外围现状建筑,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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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有效日照时带: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打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 平行布置得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5倍。
2. 其他方向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3.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8米。
4. 垂直布置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标准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 米。
2.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品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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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应满足本条(一)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按本条(二)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13米。
5.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建筑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易小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米。
第四条 居住建筑及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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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13米,多层及高层山墙间距不易小于9米。
第五条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 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独立公厕、垃圾站及四周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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