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9 (题后含答案
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7题)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与辨识。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概念,容易混淆。本题中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房租从6000元增至7000元,实际上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即诉讼标的并没有变更,因而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当事人也不能以新诉另行起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因此,选项ABD均错误,C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导论
2.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8题)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是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
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选项B错误。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选项C错误。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另外,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仅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本题没有给出这一前提。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其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其三是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知识模块:总论
3.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第96题)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正确答案:A 解析:本案中,因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时被赵刚的狗咬伤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该侵权纠纷诉讼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甲市A区,因此甲市A区法院对本案有诉讼管辖权。故A选项正确,而选项B、C、D错误。 知识模块:总论
4.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8题)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刘某诉陈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赵某是刘某的共有人,且不同意出售该商铺,不可能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的共同原告,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已经开始的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就本题而言,商铺属于赵某和刘某共有,在刘某私自与陈某签订对该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其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赵某应该作为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之中,或者单独以本诉的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为共同被告,赵某自己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该争议商铺的所有权。所以,在本案中,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如果赵某单独起诉维护自己对该商铺的权益,可以以刘某和陈某为共同被告提起刘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因此,选项B说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错误的,应为共同被告。 知识模块:总论
5. 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5题)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应当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关于管辖,由《民诉法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可知,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也就是说,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撤诉的,但法庭辩论后原告的撤诉权受到限制。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调解原则也适用于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所以本题中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D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8条规定,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既可以提出公益诉讼,也可以提出私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提起后,购买该品牌收集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模
块:总论
6.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卷三第48题)
A.书证 B.鉴定意见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
正确答案:D
解析: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本题中,光盘内存储的电子照片不是书面材料。因此,该照片不属于书证。故选项A错误。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本题中,交警不是鉴定人,照片也不是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而是对客观情况的再现。因此,该照片不属于鉴定意见。故选项B错误。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可知,本题中的交警并非人民法院所指派,也未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因此,其拍摄的数码照片不属于勘验笔录。故选项C错误。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1、3款规定,本题中的照片是用数码相机拍摄的,被拷贝在光盘里,需要通
过计算机交换系统才能展示并观看,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故选项D正确。 知识模块:总论
7.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42题)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因此,选项B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选项C
说法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3条第1款规定得知,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调解书生效后并不必然具有执行力,只有一方当事人不自愿履行时,才具有执行力。所以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选项D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知识模块:总论
8.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6题)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有“货到后”的表述,说明本案系采用送货方式,故合同履行地是甲县。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吴某不可以向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和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而不是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选项D正确。采取证据保全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在于,对于被保全的证据,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该证据的责任。所以,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知识模块:总论
9.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南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38题)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即使原诉原告撤回起诉,该第三人之诉另案仍然继续进行,并以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的共同被告继续进行诉讼。本案中,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爽参加到原告丁一诉丁二的原诉之后,原告丁一撤诉,在诉讼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以另案继续进行,此时有独立请求权的丁爽为另案原告,原诉当事人丁一、丁二为另案共同被告继续进行诉讼。因此,选项B正确,其他选项A、C、D错误。 知识模块:分论
10.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正确答案:C 解析: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最大的特征就是程序简便化。选项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体现了受理程序的简便性。选项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第141条规定的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换言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当记录全部活动。既包括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也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还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简易程序庭审笔录不能省略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选项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
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选项D当选。 知识模块:分论
11.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43题)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
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因为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二审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只有上诉人上诉时完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这也就意味着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不需要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系自动撤销。选项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 知识模块:分论
12.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7题)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或者诉讼,并不会全部当然无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2条规定可知。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因二审发回重审而解除。保全措施一旦采取,其效力会延续到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因此,一审作出的保全裁定,在二审或者发回重审程序中,只要生效的二审判决没有作出,保全措施都不应被解除。选项B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不是必须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选项C错误。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因此,本案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得知,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欠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其不得发回重审,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知识模块:分论
13.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4题)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两大类,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非讼案件。所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是不准确的。故选项A表述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作为选民资格案件,有可能不是选民本人向法院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选项B表述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前半段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选项C表述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后半段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要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是人民陪审员绝对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故选项D表述错误。 知识模块:分论
14.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50题)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解析:视为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实施某些不作为行为时,依照撤诉后果处理的情形。按撤诉处理不能等同于撤诉,因为当事人毕竟没有实施撤诉的行为,只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由于当事人的不作为,法院推定当事人主观上或客观上不愿提起诉讼或不能进行诉讼,因而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一审原告是万某(再审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万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对吴某启动再审程序不满,对自己在一审程序中诉权行使和一审判决并无不满,而吴某申请再审是希望诉讼继续,改正错误,如果原告万某因满意法院审判拒不出庭就按撤回起诉处理,是不利于保护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的。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0条规定,只有再审申请人才能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也只有在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下才发生。本案中,万某不是再审申请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也不能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
条规定,诉讼只有在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发生,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属于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不能裁定诉讼中止。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为万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
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 知识模块:分论
15. 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6题)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0条规定,并非申报期届满利害关系人就不能再申报权利,只要在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而且法院无需审查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都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因此,选项A和选项D错误。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后,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验该票据。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人民法院不做实质审查,只要双方票据在形式上不一致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因此,选项C正确。对于选项B,因为公示催告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而没有对方当事人,所以无法开庭,也无法辩论。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只有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系属后才可以开庭,对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但本题并没有交代申请人或申报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因此,选项B错误。 知识模块:分论
16. 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1题)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正确答案:D 解析: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
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既不是实体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决定所解决的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诉讼程序的变化,但又与诉讼程序的发展相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不予受理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方式是裁定,但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否定原告的实体要求,根据民事判决的概念及适用范围界定,驳回诉讼请求只能用判决书处理,不能用裁定。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延期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既不属于实体问题,也不属于程序问题,但涉及诉讼庭审程序的推进,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应该用民事决定来裁判处理,不能用裁定书。选项C正确。判决与裁定拘束力作用的范围不同。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判决的拘束力除了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外,还及于案外人。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只有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不服的才可以上诉,并不是所有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知识模块:分论
17.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47题)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正确答案:D
解析: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规定可知,无论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且必须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选项A和选项B说法正确。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是案外人,该案外人即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规定可知,两种异议申请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救济手段不相同。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知识模块:分论
18.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
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50题)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可以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A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本题中即使投资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对于选项C和选项D,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及《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题中,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此时,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知识模块:仲裁制度
19.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50题)
A.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本题中,苏某是首席仲裁员,不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所以仍然属一般仲裁员的回避范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是否回避,只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才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在回避后,应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但合议庭并不需要都重新组成,只要更换被回避的仲裁员即可。选项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可以据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或由仲裁庭自行决定重新进行,但不必然继续进行。 选项D正确,理由同上。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可以据当事人申请重
新进行或由仲裁庭自行决定重新进行。 知识模块:仲裁制度
20. 甲市1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
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2016年卷三第100题)
A.不支持,继续执行
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
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 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考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根据《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七种情形。但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不属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对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不应支持,仲裁裁决继续执行。故选项A正确,当选。
选项B、C、D都支持大亿公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求,错误,不应当选。 知识模块:仲裁制度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21. 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2012年卷三第77题)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题干容易迷惑考生,实际考查的是选项中的几项民事诉讼制度哪些不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比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民事诉讼法》和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集中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以及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
度,但检查监督中的抗诉制度在1991年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因此选项ABD符合题意。 知识模块:导论
22.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79题)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从《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可知,法律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已经规定为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该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已由司法解释预先确定了,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选项B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撤诉之后又起诉的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剥夺。选项C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相反的约定则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以合意选择的方式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普通程序,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选项D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由《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诉讼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 知识模块:总论
23.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78题)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正确答案:B,C 解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可知,管辖权异议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因此,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表述是错误的。故选项A说法错误,不当选。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可知,即使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故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转移主要包括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和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这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看,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进行变通和个别调整。故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可知,协议管辖中,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选项D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总论
24.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8 1题)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正确答案:A,C
解析: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所以选项A正确。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也有当事人能力或者有当事人能力的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但可以肯定的是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故选项B错误,而选项C正确。当事人能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按照目前的法律,自然人、法人和法定的其他组织都有当事人能力。但当事人适格的标准,无法完全由法律规定,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因此,选项D错误。 知识模块:总论
25.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38题)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正确答案:B,D
解析: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3)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必要求其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因此,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来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故选项A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正当当事人就是适格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法律规定的人(见上),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肯定是正当当事人,即诉讼标的的主体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和有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一般而言,成年与未成年,以是否年满1 8周岁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只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虽然未成年,但只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对于选项D,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变化,其正确与否也有所不同。根据2015年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可知,只要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未消亡,都应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而不是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名义进行,所产生的诉讼后果归于破产企业。此时,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但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按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51条规定,可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此时则选项D是错误的。考生应
注意以最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分析和解题作答。 知识模块:总论
26.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83题)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第(1)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规定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的问题。同时也表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所以,选项A和选项D都正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可知,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而不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所以,选项C正确。 知识模块:总论
27.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2011年卷三第99题)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正确答案:A,B 解析: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在理论上,自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承
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在本案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与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这两件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上的自认行为,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选项A和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自认的定义可知,自认只能是承认案件事实,而不能是诉讼请求。选项C中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是诉讼请求,不能作为自认的对象,因此,也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而是法院判决的内容或对象。选项D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张成功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可以在其后的
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也即该承认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 知识模块:总论
28.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5题)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正确答案:C,D
解析: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规定可知,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是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院不是诉讼当事人,所以不能参与质证。因此,在本题选项A中,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A不当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都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或种类。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据此,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电子数据。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不当选。从《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可知,并不是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要没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仍然可以采纳,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当选。选项D正确,当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因此,选项D提出的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总论
29. 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78题)
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B,C,D 解析: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选项A的说法无法与简易程序相区别,没有体现普通程序的重要性。因此,选项A不当选。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因此,选项B、C、D均正确。
30. 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81题)
A.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正确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谭某就本案的裁判应当向M市N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M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项B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再审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是正确的。选项C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在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据此,本案中,谭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不应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以,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选项D错误。理由同选项C解析,既然当事人对法院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法院所作出的再审判决就不是实行一审终审。 知识模块:分论
31.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围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卷三第100题)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并依法审查作出处理后,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A正确。本题中,朱某对字画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字画的所有权,而原判案件属于兴源公司与郭某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案外人异议与原判无关,朱某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故,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错误。 对于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因此,本题中,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故选项B是错误的,不当选。 知识模块: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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