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通讯设备费用管理制度

通讯设备费用管理制度

来源:乌哈旅游


通讯设备费用管理制度(总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

通讯设备费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使用或借用公司通讯设备的人员,须经总经理或行政助理批准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出库事宜,方可领取所需通讯设备。

第二条 凡领用公司通讯设备者,应妥善保管其使用设备,避免发生损坏,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因公务临时借用的公用手机,公务完毕后及时归还。

第三条 凡丢失公司通讯设备者,须照价赔偿或重新购置同品牌、型号的设备,并上报综合管理部。

2

第四条 凡损坏通讯设备者,其通讯设备如在保修期中,由卖方负责修理,超出保修期,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修理费用由损坏人承担,损坏严重,不能使用时上交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 手机通话费,按职别和工作程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相应费用,超出费用由个人承担。

费用标准如下: 助理 200元/月 2400元/年 部长 150元/月 1800元/年 其它 120元/月 1440元/年 第六条 公司手机持有者,不能出现手机欠费停机,如有此现象,公司给予提醒,要求立即办理好此手续,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 手机费、传呼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支付。 第八条 持手机者应在保证工作前提下,自觉节省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根据实际民政部在理由充分前提下,可申请一定通话费补助。

第十条 凡持有公司配备通讯工具的人员,离职前需将通讯设备交还综合管理部。

第十一条 固定电话属办公用品,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电话费用进行控制;公司不允许

3

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请示负责人方可;所有部门建立长话登记,私人长话需标出,费用自付,并交综合管理部。并于每月25日交综合办公室;综合部每日打印电话清单,如有私人电话,费用由个人或部门负责人自付。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