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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与委托行为、行纪行为、居间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由被代理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行纪行为与居间行为都不是代理行为,因为行纪行为与居间行为都是代理别人从事商业活动,而代理行为是代理他人进行一些法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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