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证据: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情书等。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3.试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4.证人证言。
一、行政诉讼证据清单怎么制作
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
二、法院接受u盘的录音吗
一般不接受。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的证据形式。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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