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第三胎,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有产假,但是不享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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