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的原因有很多,不同原因下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在解散之前需要进行清算,按照一定的顺序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无法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债务清偿需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如果是因合并或分立导致的,那么其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一、企业自行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进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应进行清算。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虽然导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与其他情况下解散后无人承担其权利义务有区别。
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只引起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相互间就资产、负债等达成协议的问题。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以及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依法成立的,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具体组成人员由股东会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股东大会可以确定董事、股东等为清算人,组成清算组。
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现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所指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公司的债权人依法提出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时,应对其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独立形成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是什么
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 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 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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