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不够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且,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司法执行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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