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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骗贷行为

来源:乌哈旅游

骗贷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骗贷行为将被处以刑罚和罚金。具体处罚根据数额大小和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骗贷行为可以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等方式实施。

法律分析

骗贷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拓展延伸

揭示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段

金融诈骗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隐患,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对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

1.假冒身份:诈骗分子通过冒充银行、政府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获取个人敏感信息,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2.投资诱饵:通过虚假的投资机会,承诺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然而,这些投资机会往往是骗局,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3.网络钓鱼:诈骗分子通过伪造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方式,引诱受害者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

4.假冒购物网站:诈骗分子创建虚假的购物网站,吸引消费者支付货款,但最终并不发货或提供低质量的商品。

5.虚假慈善机构:通过冒充慈善机构,诈骗分子骗取善心人士的捐款,而这些捐款并不会用于慈善事业。

为了防范金融诈骗,我们应该保持警惕,避免轻信陌生人的信息和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同时,定期更新密码、保持电脑和手机的安全,以及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都是预防金融诈骗的重要措施。记住,谨慎与警觉是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关键。

结语

金融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严厉。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罚金。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我们应当对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保持警惕,避免轻信陌生人的信息和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同时,定期更新密码、保持设备安全,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也是预防金融诈骗的重要措施。谨慎与警觉是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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