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登记手续有:
1、夫妻双方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材料;
4、婚姻登记机构经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一个月);
5、离婚冷静期后三十天内,当事人亲自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