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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刑罚是否可以相加?

来源:乌哈旅游

本文讲述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关系,以及滥用职权罪中的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定义和处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如果一个人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那么可以数罪并罚,并进行相加。

法律分析

当然可以,因为如果一个人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那么他或她可能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些罪名数罪并罚,并进行相加。

一、滥用职权经济损失司法解释是什么

直接计算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既有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数额,而不应包含滥用职权行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二、执行判决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是什么

执行判决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判决和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拓展延伸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3、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

结语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但当一个人同时构成这两种罪名时,可以数罪并罚并进行相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执行判决和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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