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立功表现或怀孕等情况,可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法律分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报告称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如果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发现原来的判决有错误,或者是死刑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或者是死刑犯正在怀孕,像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就会要求停止,立即执行死刑。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怀孕等情况下,执行会被停止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需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