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确定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确定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

来源:乌哈旅游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与劳动法保护的边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与劳动法保护的边界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一种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这些规定涵盖了诉讼受理条件、仲裁程序、争议类型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法保护的边界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雇主的权益、劳动市场的需求等。因此,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特别规定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劳动法保护体系的建立。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特别规定与劳动法保护的边界紧密相关,旨在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这些规定涵盖了诉讼受理条件、仲裁程序、争议类型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法保护的边界也需考虑雇主权益和劳动市场需求。因此,在确定特别规定时,需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建立公平公正的劳动法保护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