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领失业保险金。但是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1、离职原因非本人意愿,不能是个人原因;
2、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已经年满一年;
3、已经在社保登记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办理失业登记流程:
1、参保单位档案管理人员须完整整理失业职工本人档案,编辑打印详细档案目录,由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移交市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2、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招工手续(招工表或高校报到证和学生档案或转业退伍军人部队档案和安置信)
(2)劳动合同(2010年8月前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2010年8月后的必须经过劳动备案)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如实填写、单位公章、劳动者本人签字。本书不得出现任何涂改现象)
(4)失业登记表一份(完整填写,张贴照片,单位加盖公章,劳动者本人签字。本表不得出现涂改现象)
(5)养老保险手册(包括:养老保险本、张贴照片的首页、完整的养老保险明细)
(6)其他内容(转正登记表、历年工资升级表、如有多家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档案需有完整的调动或二次就业手续等)
3、参保单位应以移交档案日期(失业科审核受理档案日为准)15日内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本人去就业办失业科办理失业登记。
超过60日不办理失业登记,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登记携带物品另行告知)。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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