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现实情况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对于一些未经过国土资源、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房屋建筑、附属建筑构造等,皆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这类建筑,若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可向当地市级的城建部门、或是规划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拆除;若是位于农村地区,则要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投诉。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城管部门主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