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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平等理念思考

来源:乌哈旅游
第13卷第4期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uohe VoeationM Technology College Vo1.13 No.4 July 2014 2014年7月 doi:10.3969/j.issn.1671-7864.2014.04.01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平等理念思考 林青红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摘要:平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平等对待和平等参与同属平等范畴,但两者有着迥异的内涵 和差别。平等对待是平等参与的前提条件,平等参与又是平等对待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对待体现了人们对于平 等最初的期待,而平等参与则反映了人类平等意识的提升和质变。文章试图从两者所体现的主客体地位、对象要 求和历史阶段三个方面进行解读和阐释。 关键词:和谐社会;平等;平等对待;平等参与 中图分类号:D6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864(2014)04-0029432 争・夺・专・夺・夺・夺・夺・孛・夺・夺・孛・夺・孛・夺・夺・夺・夺・夺・夺・夺・.串・夺・夺・夺・÷・ ・夺・夺・夺・夺・孛・孛・夺・ ・夺・ ・÷・夺・夺・夺・.串・ ・夺・夺・ ・夺・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自觉 的条件。”表明了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的全 面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社会在竞争过程中展现着 引导、培育和支持全体人民的参与意识,标志着中国政治 制度的成熟,也预示着一个平等参与成为常态和普遍现象 的社会正在展开。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 之义,但它有不同的层次。平等对待和平等参与虽都属平 等范畴,但两者内涵却差异极大,对于和谐社会的价值和 作用也不一样。因此,对两者进行辨析十分必要。 一动态的和谐。别人是我的客体,但这个客体不是我实现自 我的障碍和负担,也不是我实现自我利益的牺牲品,我们 互为手段、互为目的,彼此无需期待甚至恳求对方平等对 待的“善举”,而且都成了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成为自己利 益的保护者,大家都是平等的主体。 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始终把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马克 、平等理念的科学内涵 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 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 平等对待,对待作为一种行为,它体现的是一种关系, 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这一行为中,所谓平等,对客体 而言,表达的是客体的一种心理期待,期待主体在对待客 体时应做到平等;对主体而言,表达的是一种视角和态度, 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 系”。人的本质体现在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 动过程中。实践性原则作为马克思人的发展理论的逻辑 起点,使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同动物根本区别开来。 即将客体视为一个整体而以同一标准看待。至于主客体 之间,则他们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平等对待,必须有一个对待的发起者,即主体,而这个 主体对于对待的对象——客体,有一种天然的权威。他可 以平等地对待客体,也可以不平等地对待客体,一切都要 以它自己的态度、心情、状态以及利益满足的程度为前提 条件。 指出“现实的人”是受“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 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 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人。” 总之,在平等对待中,对待的客体只能成为受者,平等 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处于优势地位和主动地位的主体, 平等只是客体的期待。 而平等参与中,关系人没有主客体之分,它所指向的 平等参与,这里没有客体,没有主体,只有相互平等的 个体,因为,所有的客体都已经转化成为主体的一部分了, 或者说,所有的主体都转化成了别人的客体,即各个个体 对象是物,而不是人。所有的关系人都处在主动的地位, 真正处在平等中。大家都是主体,如果主体间有不同的利 益冲突,可以用各种的方式和途径加以解决,协商、诉讼、 甚至武力的方式。或许有些参与者由于自己力量的薄弱, 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侵犯,但无论如何,他不 会有被轻视、被怠慢、甚至被侮辱的感受。他受的一切是 都是客体,都是主体。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发挥着能 动性,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实现,又必须 将别人利益的实现作为外部前提条件。马克思在《共产党 宣言》中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 收稿日期:2014—03—13 作者简介:林青红(1982一),女,福建莆田人,黎明职业大学党务工作部助理研究员,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在读研究生。 30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正 博弈的结果,是平等的社会也能允许的不平等。 二、平等理念的本质要求 平等对待对所涉及到的主体和客体,要求因两者所处 的地位而不同。对于平等对待的主体,需要他有成熟的理 性、良好的道德、高超的判断力,因为如果没有这些禀赋, 他就会做出错误的决断和行为,必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 持续。尽管平等对待的客体有较强的忍耐力,但如果主体 会性的一种表现,其根源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 下。因此,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概念是基于客观存在的现 实状况出发所作出的否定性的定义。马克思没有对共产 主义作出肯定性的定义的根本原因在于确立共产主义的 此岸性,只有立足于此岸性才能克服那种把实现无产阶级 解放变成为传统的救赎的唯心主义思想。 因此,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权力主体是游戏 规则的制定者,他们代表着权威、秩序,并且作为这些规则 的行为超越了忍耐力的边界,则客体一定会采取过激的行 为来反抗这种不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这种心理 状态的体现。 主体要达到既从善出发,又能收到善的效果,就必须 与客体最大程度地接触、交流。任何主体都不希望失去自 己的主体地位,但历史发展的进程不断重复着这样的事 实——主体地位的拥有只有时间的长短而没有永恒。能 够保持长时间的主体地位,对于绝大多数的主体来说,既 是一种期待,也是一种努力。要想使期待变为现实,那就 是不要使自己的不平等对待,超出客体所能承受的边界。 而对于平等对待的客体,由于他是受者,所以,一方面 需要他有良好的忍耐力,同时又要成为理性的残缺者。客 体成为理性的残缺者,不是平等对待主体的终极期望,但 一定是过程的必须。不过客体长期处于蒙昧之中,这固然 可以提升主体的安全系数,使主体地位的保持得以延长, 然而蒙昧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是社会活力的丧失以及社 会整体前进步伐的放慢,这必将反过来影响到主体地位的 质量以及主体历史价值的评判。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根本的观点,实 践体现了人们和外部世界的客观关系,建立了人和外部世 界的现实联系,正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 界,人证明白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实践是人们的主 观见之于客观的对象化的现实活动,通过实践建立了人和 外部世界的联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实现了对外部 世界的改造,在创造了适合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人化自然的 同时实现了人的自身的生成。 三、平等理念的价值诉求 事实上,平等对待的历史恰恰是不完全平等的历史, 因为整个社会分为截然对立的部分,即权力的主体和客 体。此历史阶段,主体和客体的存在就表征了不平等的现 实。当然,主体内部和客体内部或许存在各自的平等。对 于权力的主体来说,平等对待客体只是所有态度的一种选 择,并不是必然使之。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对我 们说来不是应当确定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 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 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自由的前提产生的。”马 克思在这里并没有对共产主义的概念作出肯定的原则性 的定义,批驳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人性论”观点。马 克思认为,人的自私自利性不是人的生理天性而是人的社 的守护者和裁判者,保持着社会的稳定。权利主体视管理 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为当然,将涉及社会管理尤其政治领 域的一切视为自己份内之事。这种自恋式的心态贯穿和 弥漫于整个人类的前现代社会。 社会另一部分,也就是权力客体对于社会的变迁在现 实中没有发声的权利,长此以往也就失去了对社会发展的 兴趣和激情,成了政治冷漠的一群,被动地接受着来自权 力主体的安排和设计,没有创造力和创造欲,所以,在过去 的历史书籍中,只看到帝王将相,不见平民百姓就不足为 奇了。其实,这是人力资源的最大浪费,也是现代社会所 不能承受的。 而平等参与的社会里,社会成员皆主体,他们通过某 种合理的途径和方式,共同制定规则,共同遵守规则,共同 完善规则。但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平等参与并不仅仅属于 理想范畴,而是植根于现实条件。社会成员的活动和思维 取决于当下的客观条件,如果后者没有发展到可供前者良 性发育和生长的程度,即使这些活动和思维具有超前性, 也会因不可持续发展而很快被历史湮没。平等参与的主 体社会化程度直接影响着他参与社会的能力、能否真正实 现平等的结果。而社会成员社会化程度又是社会发展不 同阶段的重要体现。社会成员的社会化程度与社会发展 成正相关关系,社会愈发展,成员社会化程度就愈高。这 也就是为什么人类社会沿着螺旋式轨迹向上发展时,真正 意义的平等愈来愈成为趋势的本质性原因之一。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中国共产 党人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关注人民的现实生活,关 注人民的精神追求,关注人民的幸福生活,坚持强国富民 的基本理念,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 为核心的历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幸福进行了积极的探 索和长期的实践,不断赋予了人民幸福更加丰富的时代内 涵,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民主体、人民至上、人民民主、 人民幸福等理念将得到持续的发展和弘扬。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79.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7.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104 [责任编辑孟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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