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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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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信息

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张三 139xxxxxxxx 居民身份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号码 44090219xxxxxxxxxx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 指定机构名称 指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证照类型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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