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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浅谈教材修订中的著作权问题-已改

来源:乌哈旅游
《编辑之友》2008年02期

浅谈教材修订中的著作权问题

陶 峰

人民卫生出版社是我国医药行业的大社强社,每年为全国的医学院校出版大量的教材,这些教材需要定期修订、再版,所以教材是长版书。对于教材的修订,出版社有相应的要求,即:新版教材要删除陈旧的理论、观点,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新的知识。而大部分教材讲授的是成熟的、公知的内容,不过多地涉及有争议的问题,不过多讲授新进展类的内容,这是教材区别于专著类书籍的特点。教材的修订是在上一版的基础上进行的,需要继承、保留上版教材好的内容,而成熟的、公知的内容需要更新的只占其少部分。在新版教材的实际修订过程中(很多长版教材历经几十年,多次修订)必然要涉及部分作者或主编的更换,所以教材的修订面临的问题是:既要保留上版教材相当多的内容,又要避免抄袭、侵犯上一版书的著作权,新版教材的作者很难兼顾二者。编辑如何在著作权层面指导作者写作教材,是出版社面临的一大难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几个概念: 1. 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主要由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也就是说,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尽管职务作品通常同本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但是,并非凡是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都是职务作品。不是为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也不是职务作品。因此,在认定职务作品时,上述有关职务作品的要件以及关于单位工作任务的两个部分缺一不可,否则,不

能视为职务作品。

绝大多数教材不是职务作品,其依据:① 教材这样的作品不属于作者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② 教材是作者依自己的意志创作的,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的作品。

2.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法人作品著作权判断标准中,共有3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是“由法人主持”。所谓“主持”通常是指组织、领导、协调和提供工作条件等。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这一要件是法人作品的核心。第三个构成要件是“由法人承担责任”。此外,即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署名,不能由他人署名。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1991年开始实施、2002年已废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这一条侵犯了部分作者个人作品的权利,随着1991年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被修订,其对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也被废止。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法国等)不承认法人作品,实行“创作人为作者的原则”;英美法系承认法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版权理论,首先承认自然人为作者,也承认法人作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是比较难以区分的,所以对确立法人作品的尺度一定要严格掌握。

绝大多数专业出版社组织出版的教材不是法人作品,原因:①即便作者单位提供有限的资金、协调等,仍不属于“由法人主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②教材这样的作品由主编(自然人)承担责任,不是由作者单位承担责任;③教材由主编(自然人)署名,不是由作者单位或非法人组织署名(我国现阶段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的部分教材可以属于法人作品,但一定要符合其法定要件)。

3.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编写合同属于民法的委托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关系。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作品的创作,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劳务报酬,作品完成后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

对于专业出版社组织教材的编写,一定要签订好委托编写合同。通过委托编写合同,实现著作权从作品的编写者转为出版单位,使出版单位掌握教材修订的主动权。更重要的是,教材新的主编或作者可以保留上版教材大量好的、成熟的内容,继续保持教材的继承性、延续性,而又避免了侵犯上版教材的著作权。

委托编写合同,条款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要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即出版单位)。如果不签订委托编写合同,或委托编写合同中有关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条款约定不明的,著作权要归受托人(作者),在这种情况下,再版教材新的主编或作者如果保留上版教材大量好的、成熟的及在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毫无疑问就侵犯了上版教材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遵法守律、不侵犯著作权,再版教材新的主编或作者只能重新编著教材,而难以保持教材的继承性、延续性,教材的修订也失去了教材的基本属性及生命力。

总之,出版单位出版的长版教材,绝大多数教材作品不是职务作品、不是法人作品,每一版教材的出版、修订一定要签订好“委托编写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即出版单位),这样才能在不侵犯上版教材的著作权的情况下,继续保持教材的继承性、延续性。

参考文献

曹满贵,杨延超. 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陈家金. 职务作品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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