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精神及所追求价值的集中体现,具体是指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内容时应遵循的原则。各国宪法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而且,虽然在人权源起于何时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在法律之后产生的,或者认为人权是随着人类的生产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就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
一 结合中国国情,谈谈对宪法适合的理解。
要求:1.字数750字左右
2.理论联系实际,切忌不要空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首先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
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例如上海的钓鱼事件,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却被上海有关部门调查“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仍然不能洗清罪名。而孙中界好端端断了指头还洗刷不了无妄罪名,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也还好理解,但它却偏偏发生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实在匪夷所思。究竟是孙中界个人的悲哀,还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民族的悲哀?好端端在街上开车,出于善心帮助了急事相求的同类,结果却被同类扭打、拷问、侮辱,还被迫承认违法,交出巨额罚款。这究竟是他们的确智商太低,还是被利益蒙住了眼睛,遮蔽了人性?按照我们浅薄的法律知识,只知道法律是用来惩戒做恶,保护广大民众的,就是所谓“抑恶扬善”吧,而不知道做好事也会遭恶报,而且来自执法部门。原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有些人管理的领域就不再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原来我们只以为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事后惩处,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止犯罪,即“防患于未然”。上海的“钓鱼执法”让我们懂得了,“执法”还可以教唆那些原本不想、或者没打算做坏事的人去做坏事,然后再将他们“绳之以法”。用这种手段“执法”,打击的是人性中的善良,摧毁的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道德传统。今后遇到他人有难,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谁还会做好事?一个没有了同情心的民族,将何以立于天下?人与人之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人人自危,互相设防,还谈得上建设“和谐社会”吗?“钓鱼执法”反映了太多的深层问题,一定要追究他们对道德的破坏
罪,对法律的践踏罪,对人性的伤害罪,决不能不了了之。
违反宪法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就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巩固、强化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
基本方略。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基础。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
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因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显得格外重要。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牢牢把握法学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才能繁荣发展法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捍卫者。
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应当\"从法律上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就必须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把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五个方面的内容统筹起来,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一方面是以宪法为前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本身要全面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是宪法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需要,并
与之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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