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来源:乌哈旅游
第10卷第2期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4月JournalofZunyiNormalCollege

Vol.10,No.2Apr.2008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苏艾平

(贵州省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贵阳550004)

要:唐朝婚制规范下的婚姻观念与实态,以维护礼教为主要特征,但在现实中妇女地位比较高,反映了法律与社

会既相适应又相抵牾的现象。这种矛盾性揭示了唐代社会比较开放的一面。唐代《户婚律》是传统文化的一个典范,其中不乏积极意义。再观现实婚姻观念与习俗的相对开化,益于辩证地看待这一领域的传统文化。关键词:唐代;户婚律;妇女地位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83(2008)-02-0013-03

ABriefAnalysisofthePositiveMeaningofMarriageLawinTang

DynastySUAi-ping

(RadioandTelevisionUniversityofGuizhouProvince,Guiyang550004,China)

Abstract:ThemaritalideaandvirtualstatestipulatedbymarriagelawintheTangDynastywerecharacterizedwithmain-tainingcourtesy.Thestatasofwomenwashigh,whichreflectstheadaptabilityandcontradictionbetweenthelawandso-ciety.ThecontradictionrevealstheopeningupsideofTangsecienty.HouseholdandMarriageLawofTangDynastyisagoodmodelofthetraditionalculturefromwhichpositivemeaningscanbedrawn.Inviewingthecorrespondingopeningupofmaritalthoughtandpracticeagain,weshouldalsovaluethetraditionalcultureinthatfielddialectically.Keywords:TangDynasty;HouseholdandMarriagelaw;thestatasofwomen

古代中国男尊女卑的伦理秩序是农耕文明造就的社会结构,妇女的从属法律地位是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反映。但如果将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低下一概而论,就会认为古代社会性别结构是建立在法律强制和蛮横压迫之上。近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已打破了一成不变的那种受父权压迫、被封建礼教摧残的女性形象的定论(即“‘五四’脸谱”),将中国女性史分阶段、分阶层、分地域和分年龄进行研究,开阔了视野,使之更接近事实。有关探讨唐代妇女地位、法律身份等相对较高的文章很多,本文认为唐朝婚姻家庭立法宽简和婚姻风俗较为自由以及妇女地位变化,与唐社会“开放”风气有关。唐人是汉胡互化产生的民族共同体,他以充分的自信心为底蕴,具有博大胸怀和独创精神,缔造了世人瞩目的繁荣昌盛和辉煌成就。在婚姻观念、风俗实态方面更显长足进

步,流传下来的婚姻佳话、成语故事、传奇作品以唐代最多最为典型,描写唐代女性追求自由恋爱婚姻的期望与实践,表现得任情真挚和痴情专一。如一则“选婿窗”的美谈不仅是婚姻选配比较重视人品才作为唐能,更是尊重个人意志和文化的进步性表现。朝政治法律制度重要构成的婚姻家庭制度及文本

[1]

《唐律疏议・户婚》或《户婚律》,在立法指导思想、律

条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都具有一定的开放信息;婚姻实态上法律宽和、妇女法律身份地位相应提高、妇女婚姻生活自主自由因素增加等方面有其时代的特色,婚姻观念变化及妇女地位改善等方面都有其直接表现。

一、唐代《户婚律》意义与妇女地位相对变化《户婚律》是唐朝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律文简洁,疏议明白,真实的记录了当时社会婚姻家庭

收稿日期:2008-02-20

作者简介:苏艾平,女,山东莘县人,贵州省广播电视大学文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制史教学与研究。

13

第10卷第2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4月

的各种复杂形态。其内容大多源于儒家经典和汉魏以来的发展与演进,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有关婚姻的制度和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成为后世婚姻家庭立法的典范。特别是通过违反条款量刑的轻重和离婚的法定情形以及严格程序的规范,折射出了唐代社会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变化。尽管《户婚律》反映的仍然是维护男尊女卑不平等制度和浓厚家族主义等“男本位”“夫本位”、的文化特征。

《户婚律》产生于唐代,原因很多,如汪玢玲所概括:“唐代文物之盛冠诸社会的各个王朝。因其经济发展很快,社会财富丰厚,乃有充分时间和精力顾及法律,中国自先秦以来的婚姻制度到唐代才初步以

[2]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本文认为唐代的婚制有三个

律关系等,既有为保持男性家庭血统纯正保守的一面,也有血缘主义健康积极的一面,为提高民族的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户婚律》根据血缘确定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首先规定“同姓不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又规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二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对同姓婚的禁忌,已充分认识到近亲、近族结婚的危害和远缘杂交的优势。对同宗共姓,五服以内婚姻,要判刑二年,或以通奸问罪。这种从血缘关系厘清婚姻权和婚姻家庭关系是有针对性的,是合符现代科学理论的,很有进步意义。汪先生举有两例,一是殿中侍御史李逢年去妻欲再娶,欲纳兵曹李札之寡妹,……后惊为同姓而罢婚。二是唐文宗欲纳因父被诛而没入掖庭的“宗姓不异,宠幸何名……凡此李孝本之女。抃谏曰:之流,大生物议……宗女遣还,则大正人伦之风,深弘王者之体。”帝即出孝本女[2]。可见同姓不婚,深得人心,为朝野所重。

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依赖的关系,正清血缘关系,仍是现代家庭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同姓不婚”,从西周或更早时就有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而法律上保留这种规定,已与社会脱节。唐律注保留同姓不婚,是中国重血缘法律的功能,《户婚律》

传统法律深厚的血缘文化底蕴的反映。由此想到,在人类社会必须依赖的血缘关系面前,认真探讨血缘关系与婚姻家庭、人伦、社会,血缘关系与法制和法治等等,唐律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取向。重视血缘关系,关注亲情伦常在古今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大都是一致的。同姓不婚实为近亲不婚的意义“仍然是为了推动具体实在的社会利益”即“对一国的人口

[5]

。法律上厘清婚姻血缘关系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作用和影响。

一是唐开历代之先,始建中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婚姻家庭法,有效地制约了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婚媾中的高频率的血缘异辈婚姻。《户婚律》对不同身份的婚姻禁忌,民间婚俗的约束,婚姻家庭和离等都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这在人类婚姻家庭历史发展上,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对后世的婚姻观念,优生优育观念,道德伦理观念和社会管理都有较大影响。

汉代承袭的三二是承前启后。较之唐前,秦代、

纲五常,三从四德,实行的对妇女奴役杀殉褒奖贞节,魏晋南北朝崇尚的门第婚姻;较之唐后,宋代、明代理学推崇的贞节牌坊;元代、清代前期少数民族较原始的各种婚姻形态等,唐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

[3]

婚姻生活的新格局。在古代礼教社会,“夫从妻居”

妇女地位的提高十分艰难,如五代以后推行的妇女缠足[4],到了清代(曾有四年取消又复)都难跨出实质“一女不事上超越的步子。而唐代妇女受束缚较少,

二夫”等贞节观较淡薄,也没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等。

三是《户婚律》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对直接推进婚姻家庭的有序变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作用。《户婚律》除了对历代婚姻家庭立法发挥过作用,在法律实践上也有切实可行的效果。如汪玢玲在谴责“隋的无道”时也肯定了唐代民间有些健康的民俗,维护女子利益、建构合理家庭生活的范例[2]。由于妇女多了些自由,上层妇女可以积极参政;同时,妇女在家庭劳作方面,在承担国家赋役经济方面、在主持家政、教育子女方面都可展示她们的智慧和才华。

二、《户婚律》重视血缘功能的积极意义《户婚律》的唐代仍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但

颁行,还是改变了当时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调整了婚姻的实态关系,特别是依血缘关系设定的婚姻法

应是对男女双方的尊重,对妇女地位的提高应是有影响的。

“若外姻有二是“外姻尊卑不婚”。《户婚律》曰: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这一条规定,在同宗共姓不婚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婚姻家庭中姻亲辈份伦理关系,有利于解决好混乱失序的婚姻形态。违犯这条禁例者仍以唐宫室为多,皆出于政治目的,但民间习俗多考虑辈份尊卑,越份者不多。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顺序

14

苏艾平・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的明确,在社会分工扩大的进程中,有利于妇女的社会交往,参与分工和劳作,自然会促进妇女地位提高。

(如后叙)等离婚重要条件中有六条三是“七出”是与血缘直接相关。一方面是为了正宗的男性家族血统,但其血缘主义特征仍有着积极作用,是家与国稳定的基础。另一方面,父母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异而消亡。如离异后,母亲犯刑事责任,仍可因子之恩荫而享受减赎特权。又如母亲去世,按照礼制,子女为出母服期年之丧。

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和否认的饱含温情的、维系人与社会的普遍关系。《户婚律》已充分认识到血缘对婚姻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文明的积极意义。

三、唐代退婚离婚制度的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姻仍然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门当户对为主流,但由于社会风气较为开放,男女交往亦较为公开,青年男女不但产生了“爱情至上”的思想,更有自主择婚或“情志不合”而离的行动。如反映在唐代的订婚、退婚已出现较大的自由宽松。这为后来的各代树立了榜样。唐制规定,男女订婚,不论私约、婚书、聘财,只要有任何一项便可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并为宋、元、明、清各代所沿用。这种规定,通

[6]

过敦煌发现的“通婚书”与“答婚书”,既是唐代婚书

唐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汉时取决于男方的意志。律依据“礼”和“令”,进一步规定凡妻子犯“七出”有严格的程序和七种法定的情形,凡不符合这七种情形而出之者;有三不去者而出之,都视为违法。反映了法律对不严格依法而随意弃妻的禁止和惩罚。另的“义绝离之”把男子有妻再娶、以妻外,《唐律疏义》

为妾等均视为违律行为而受到处置。这从两个方面反映了妇女的法律身份地位较之前的家庭主妇有相应提高。正如刘玉堂等人的研究认为[7],唐代以“七出”为中心的离婚制度,从法理、程序法和立法技术上以及保护妇女利益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如“三不,已体现出妇女的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去”“义绝”、保障。“和离”,则是对大力宣扬女子“从一而终”的礼教传统的一种背叛。协议达成离婚形式的出现,与现代婚姻十分相似。它改变了由家族、丈夫到官府主宰离婚的状况,允许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的法律制度,为离婚这一现象创设了一个宽松的适用环境。同时,唐代对离婚、再婚、寡妇再嫁,采取鼓励政策。如唐代均田制施行时,“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

[8]

这就是说,当时寡妇不但可以分得土地,如再亩。”

嫁,还可以增加土地,进而达到丁男的一半。妇女拥有财产权利,这无疑是妇女地位有所提高和相对平等的体现。

综上所述,唐代《户婚律》,从立法上规范和完善在唐代了婚姻家庭制度,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开明风气影响下,妇女在婚姻上的自主性意识及地位有所提高为后世提供了明鉴。

参考文献:

的样文,又是法律规定在民间得到实施的范例,同这说时还规定双方都不得毁约,违约按悔婚罪惩罚。明了当事的男方女方,责任分明平等。

唐代的离婚,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妻犯“七出”而无“三不去”者;二是义绝;三是和离。

《户婚律》“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所谓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公婆),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者,是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义绝”是指夫或妻对对方亲属犯有殴杀或殴辱等刑事罪,官判离婚。“和离”是指夫妻双“若夫妻不相方自愿协议达成离婚。《户婚律》规定: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表明立法者已有务实开明、符合社会潮流的意图。而且,自唐代以后直到清代,和离都被写入法律条文之中。

可以说,唐代离婚制度已显露出现代婚姻的雏型。“七出”是唐律继承西周的“七去”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先前西周的“七出三不去”决定

[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0.167,193-194.

[3]段塔丽.唐代婚姻习俗与妇女地位探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

报(哲社版),2002,(3):83.

[4]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27.[5]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上海:三联书

店,2006.85.

[6]张艳云.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J].敦煌研究,2002,(6):35.

—以“七出”为中心[J].江汉论[7]刘玉堂.论唐代的离婚立法——坛,2004,(2):59.

(古代部分)[M].北京:[8]翦伯赞,郑天挺.中国通史参考资料中华书局,1962.49.

(责任编辑:魏登云)

1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