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修订内容: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 7% 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1% 注意: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注意: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例题11·单选题】(2007年)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万元。 A.4.20 B.3.92 C.3.22 D.2.38 【答案】B
【解析】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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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条款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 3.纳税期限
应比照 “三税”的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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