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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_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_刘志民

来源:乌哈旅游
・农村现代化・      农村经济              2006年第1期

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

刘志民 王树进 倪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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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结构构架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一个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内容复杂化的服务网络。未来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应由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商业性三大服务系统构成,三者之间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协调、竞争与合作关系,需要有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其协调运作。

[关键词]农村 科技服务体系 发展思路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06)—01—0084(03)[作者]刘志民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规划办公室 江苏南京 210095

王树进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5

倪 浩 助理研究员 南京农业大学发展规划办公室 江苏南京 210095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是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以及走农村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繁荣农村市场经济、应对农村科技新需求、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要是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这种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主导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对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事业单位性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水利技术推广、农业经营管理等7个体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农村科技服务局限于提供大宗农副产品的种养殖技术以及建立与完善适应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的科学技术推广方式。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也仅限于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农村不断涌现的科技新需求,这种体系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甚至“独导”的技术供给体系。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农村科技服务的诸多新需求,面对农村科技服务涵盖的领域和深度,暴露出了很多深层次的弊端,如政府农业推广体系的运行机制越来越不适应市场要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宏观性和计划性与多元化推广组织的非整体性之间矛盾较大、农村发展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大量的非农业技术支持而传统*本文系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03DGQLC2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难以满足等。因此,需要对传统的农业推广体系进行改造和拓展。除了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尚在运行之外,一些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正在不断涌现,〔1〕这些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4种类型:一是机构型主体服务模式,即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业技术协会、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为依托,直接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二是载体型主体服务模式,即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技术交易市场、区域成果转化中心等服务载体为依托,实现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三是实体活动型服务模式,即以科技特派员、科技CEO、科技大篷车、科技人员承包套餐等科技实体的活动,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四是传媒工具型服务模式,即以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现代和传统媒体,有偿或无偿地传播农民所需要的科技信息。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不断涌现,使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在新形势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它们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促进了主要农产品的发展,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持续稳定地增加了农民收入。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产生,促进了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整体发展。但是,这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除了自身机构中的服务组织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服务水平、质量和〔1〕刘志民,欧阳晓光:多模式复合型:我国现行农村科技服务

体系的组织构架,《科技与经济》,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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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素质偏低、一些农村科技服务组织赖以发展的基础设施缺乏外,从宏观发展环境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缺乏促进和规范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政策法规体系,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管理体制不规范。例如,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无法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农业行业协会也处在起步阶段,面临着经费不足、凝聚力不够、人才匮乏、影响力不够等困境。由于社团管理政策条条框框较多,申办手续繁琐,又要交纳各项费款,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的发展极为不利。二是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我国多数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是在经济体制转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官办”、“半官办”的色彩太浓,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中介服务机构。三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与服务职能急待改进。目前我国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缺乏一个功能强大、组织严密、传输快捷、准确有效的信息服务网络支撑,农业信息化体系系统化与规范化水平低,农业信息服务不完善,局限于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的传播,而对农业市场供求信息传播不够,也未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农民、农村以及农业上新的科技服务需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也不够。面对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内容复杂化、服务对象分散化的农村科技服务网络,如何协调众多农村科技服务主体、采用不同策略扶持不同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建立一个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成为当前农村科技事业面临的首要任务。二、建设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一项长期政策,政府在农村科2〕技服务中扮演着主体角色,〔各种民间组织及企业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法律法规是保障各类农村科技服务主体持续运作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经验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三是有稳定的资金支持。要建设我国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以满足新形势下农村科技需求为具体目标,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其它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着眼于工农互动和城乡统筹,鼓励服务主体与模式多元化、服务内容与形式多样化、面向农业产业化,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对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进行全方位的变革与安排:一是重新定义政府主导的农村科技服务范围。二是逐步建立科研、教育、推广一体化的农村2006年第1期

科技服务体系。三是鼓励和规范多主体参与农村科技服务。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着力构筑组织构架,明确职能分工和内在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管理与保障支撑体系。1.组织构架构筑。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总体上由三大模块构成: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准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和商业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主要是政府及其延伸机构主导的科技服务系统,包含农业主管部门、政府科技局系统、政府财政部门、共青团系统等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领导性力量;准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主要是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村各种专业协会、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部分广播电视传媒等组织,以非营利性服务为主,是未来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性力量;商业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组织,如合作经济组织、私人咨询组织、龙头企业、依托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中介机构等以营利为目的而进入农村科技服务领域的组织,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新生力量。上述三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都应适合各地的具体产业实际、科技资源情况、科技服务基础设施情况等,能切实解决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运行的长效问题,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民办公助,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的指导方针,通过机制创新,形成覆盖各个区域、成本低廉、运转高效、着眼长远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网络。根据我国的地区行政管理体制特征,建议以地级市为单位,成立地区性农村综合科技服务中心,类似于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准公益性民间科技服务组织,吸收农民和地方涉农企业为会员,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原则,确立以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为主线,以整合科技资源为依托,以集成传统与现代信息传媒技术为手段,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建成“以地区综合科技服务中心为载体,以科技工作者为纽带,以农业专家咨询系统为支撑,以广大农民会员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网络,形成“政府+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专家+传媒+会员”的长效运行模式,突破科技下乡入户的瓶颈。2.职能分工与运行机制创新。为使上述系统发挥所期望的应有功能,在各类科技服务组织之间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协调、竞争与合作的良性关系,互为补充、互促发展。以政府为主体的农村科技〔2〕刘志民,郭 霞等:国外农村科技服务的组织框架与政策

法规探析,《科技与经济》,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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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应侧重于国家关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直接从事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农村科技服务,强化农技推广职能,解决与农村贫困、农民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的重大农村科技需求问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合作组织是连接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农业行业协会是涉农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二者都应为会员,提供包括技术和信息在内的各种服务。充分发挥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农村科技服务技术源头作用,释放龙头企业外联国内外市场、内联生产基地、带动千家万户的功能,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并〔3〕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运行机制方面,政府为主体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是处于宏观管理部门与其它微观主体的中间环节,承担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延伸,其运作过程带有公益性色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都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快速技术扩散机制、利益互补与分配机制、风险共担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行会组织应该是企业间自由的联合,在运作中完全遵循自由进入与退出机制,以明确的规范来约束各行为主体,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为基本任务,而不是政府的附属品。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有的可与地方政府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建立比较稳固的关系,进行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科技示范等服务活动;有的可直接将科技成果物化为实物或者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科技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有的可与企业联合,解决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企业及其它主体创办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应以市场规律作为运行的准绳。3.管理与保障支撑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本身是一个复杂系统,应该有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该体系内各类科技服务组织的协调运作。政府作为制度设计者,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在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进程中,肩负起立法保护与监督、政策扶持与服务保障等重任。2006年第1期

组织发展。要做到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运行相结合,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相结合,开展培训与合作交流相结合;要支持以农业科技园区为主体的成果示范推广转化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科技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3.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对各地创造出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特别是科技专家大院模式、科技特派员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技110等,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掘出共性的规律,进而在适合的范围应用推广。4.推进各类事业性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改革与发展,逐步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部分可以转化为准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政府通过项目方式给予适当资助,为农民提供低偿服务;也可以逐步转制为商业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还可以通过以各种事业单位为基础,成立合作组织,吸收农民或农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建立较为紧密的联系。5.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为农村科技服务搭建良好运作平台。强化政府在农村信息化中的职能,加速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农村科技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影视信息库系统等。6.改革农业科研体制,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一是不断提高农业科研的投资强度。政府针对各种农村科技需求特点,确定不同的投资政策。二是根据科研机构性质、任务和特点,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农业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步伐,用几年时间逐步建成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区域中心和国家农业试验站为核心的国家农业创新体系。7.引导产学研联合,完善农村教育培训体系。政府应出台农业院校服务于“三农”的一系列导向性措施,继续推进各类农业科研机构转制,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创办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参与农村科技服务;改革现行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相互分离的体制,鼓励农业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服务工作;鼓励成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创新农业教育投资体制,扩大农业教育的规模,集中社会资源,构筑多元化的农业教育体系,完善农民培训体系。三、建设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上述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以实施以下7个方面的政策为切入点:1.加强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发展规划。包括立项支持理论研究、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阶段发展规划等。2.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一要推进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改革,重塑公益性农技推广体制,建立有效的农技推广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增加农业技术〔4〕二是扶持准推广投资,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主体,明确其性质及法律地位,规范运行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升组织者职业素养,加大扶持力度。三是鼓励商业性农村科技服务责任编辑:

罗从清

校  对:

〔3〕兰 丹: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发展策略研究,

《科技进步与决策》,2002年第9期。

〔4〕《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技推

广: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管理世界》,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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