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介绍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装修的基准要求、允许放宽的条件以及单、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一、基准要求
单、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2-9-5中的规定。从该表可以看出,对建筑面积较大、人员密集的候机楼、客运站、影剧院、商场营业厅等的要求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场所,流动人员多、不易管理,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困难,因此,对这类建筑的内部装修提高要求,有助于减少火灾隐患。
二、允许放宽条件 (一)局部放宽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房间的装修材料都可满足规范的要求,而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需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且该局部又无法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那些面积小于100㎡,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甲级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房间的装修材料在表2-10-5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
现在很多建筑物内安装了自动灭火与报警系统,这些设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建筑物抵御火灾的能力。有研究表明,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中,初期火灾的扑灭率高达80%。因此,宜从合理经济的角度出发,统筹考虑。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当单、多
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5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5的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受限制。
表2-10-5单、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规模、性质 建筑物及场所
其他装饰材料 装饰织物 固定家具 隔断 地面 墙面 顶棚
售票厅等
窗帘
帷幕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建筑面积>10 000㎡的 候机楼
A
A
B1 B1 B1 B1 B1
建筑面积10 000㎡的 候机楼
A
B1
B1
B1
B2
B2
餐厅、商场等
B2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
建筑面积>10 000㎡的 车站、码头
A
A
B1
B1
B2
B2
B1
建筑面积10 000㎡的 车站、码头
B2 B2 B2 B1 B1 B1
B2
B1 B1 A A
>800座位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
B1 B1 B1 B1
A 800座位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B1 B1 A A
>3000座位 体育馆
B1
B1
B2
B1 B1 A 3000座位
B2 B1 B2 B2 B1
每层建筑面积>3 000㎡ 商场营业厅
或总面积>9000㎡ 的营业厅
A
B1
A
A
B1
B1
B2
B1 B1 A
每层建筑面积 1 000~ 3 000㎡或总面积3 000~ 9 000㎡的营业厅
业厅
B1
B1
B1
每层建筑面积<1 000㎡或总面积<3000㎡的营
B1
B2 B2 B2 B1 B1
B2 B1 B1 B1 A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B2 B2
B1 B1
其他饭店、旅馆
B2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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