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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大全范文1

【关键词】增权视角;打工妹;权益保护

2002年2月,深圳一私营小厂的10名打工妹在工厂食堂就餐后相继发病,后被诊断为磷酸三甲苯酯中毒。

而老板何培全却百般拖延两个多月,不予积极治疗。据了解原老板已将工厂“转让”,企图非法逃避债务。4月,他们被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救治。一年过去了,如今,欠下50多万元医药费无着落,他们随时可能被扫地出门。医院方面表示这10个人是食物中毒,不是职业病,医院没义务免费医治。再不交钱,医院随时可能要他们出院。他们写下血书呐喊:谁来管管我们……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4月5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为10名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深圳律师吴元生,表示有关部门不作为,大踢“皮球”。。但就是就这样兜了一个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一、案例分析

增权,又称“赋权”、“充权”。指社工针对案主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旨在减少基于污名群体的成员的负面评价而形成的无力感。增权在三个层次进行。

(一)个人层次。案例中10名打工妹无力负担巨额的医药,求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但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这让她们绝望又无力地写下血书。从增权视角看打工妹这一群体,可以清晰界定她们是“无权”的群体。无权是表示能力和资源缺乏的一种状态。对打工妹这类弱势群体来说,生活的困难、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匮乏、被社会排斥和被边缘化的客观事实,导致了他们对自我、对群体的消极评价。他们时常感到自己无能、缺少自信自尊、自责、自我贬值,更不相信自己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利去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这些负面的自我概念或消极的自我价值,经常被内化,使得他们现实生活中的无权状态更趋恶化。由此“无权事实 ”使得弱势群体生成了无权感,而无权感反过来又使得他们实际上更无权。要改变这种无权状态和无权感,使弱势群体变得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来控制会对他们生活造成影响的生活事件,增权过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二)人际层次。案例中这10名打工妹仅靠她们10人的力量在维权道路上显得孤立无援,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她们可以求助谁呢?似乎她们没有意识到像工会、妇联、女性社工机构等组织可以为她们伸张正义。。同时完善工会制度,特别是加强维权方面的工作,为维护和争取打工妹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组织保障。由工会和女工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力争把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保障写入集体合同,并由工会或女工组织组织她们学习劳动保护和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政治层次。案例中10名打工妹中毒事件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能够被认定为职业病的,但是医院方面却不承认,让她们自费医疗,以至于欠下50多万的债。既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中毒事件为工伤呢?如果能认定为工伤,就直接解决了这10名打工妹的最大现实困难。但是,现实没有那么简单,这说明法的执行受到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实践中,法的合法性主张与事实有效性之间存在着张力,表现为法的字面条文与社会作用之间的断裂。这警醒政府应加快行政执法建设,必要时需要进行体制改革,改变目前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政执法环境。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结论与讨论

(一)个人层次。打工妹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从观念上改变无权感。并积极挖掘周围可利用的资源,开发潜能。只有让打工妹真正实现“自我充权”,打破无权的恶性循环,消除无力感,才能使打工妹自觉主动并且自信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人际层次。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打工妹要善于与他人合作。积极取得工会、妇联、女性社工机构等可支援打工妹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的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例如微博),争取社会大众的舆论和实际支持。以增加社会资源,并提升自己的形象,争取公平的社会环境,以促成问题解决。

(三)政治层次。1、政府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乎打工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并净化行政执法环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树立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2、完善《工商管理条例》,尤其是提及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员工因工致残后企业的法律责任。3、建立有利于打工妹增权的社会参与制度、机制和渠道,并建立帮助像打工妹这样的弱势群体增权的专业机构和队伍,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妹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

参考文献

议论文大全范文2

1.中医学的知识本体解析及启示              

2.医药认知模式创新与中医学发展                 

3.气候因素对中医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4.师承教育在中医学发展中的作用探讨 

5.论中西医学的差异与中医学的发展 

6.中医学在当展的思考 

7.浅谈中医学中的全科医学观念 

8.病机的主体地位及其构建过程是中医学的核心内涵 

9.创新辨证论治 发展现代中医学——对现代中医学辨证论治体系的再思考 

10.实施中医学专业认证 推动专业建设与发展 

11.中医学相关的道、阴阳、五行学说的共性、进步和局限浅析 

12.生存·发展·创新——对20世纪中医学发展道路的反思 

13.西医院校护理专业《中医学》教学探讨  

14.转化医学在中医学的应用探讨 

15.论中医学的优势与特色 

16.情景教学在中医学教学中的应用效果 

17.中医学与取象比类 

18.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优先出

19.试论中医学的构建与发展 

20.中医学的科学性与现代化 

21.循证医学时代中医学如何发展 

22.关于中医学的几点哲学思考——兼与西医学比较 

23.明代中医学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概述 

24.中医学证候量化诊断研究现状与思考 

25.“体质”是系统生物学与中医学的最佳结合点 

26.从中医学传统的文化特点探讨中医教育模式 

27.PBL教学法在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效果 优

28.论中医学的生态化建构原理 

29.建立符合中医学自身发展规律的临床疗效评价体系

30.论中医学的文化内涵及其价值 

31.对中医学专业认证实践的认识与体会  

32.转化中医学:一种沟通中医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策略 

33.科学基金促进我国中医学事业的发展——近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中医学项目统计分析 

34.浅谈中医学对衰老的认识 

35.试论中医学的科学性与当前学科地位 

36.论中医学的思维方式 

37.中医学视角下城市物质空间的生命要素探析 

38.探索中医复杂性之路——浅谈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在中医学发展中的作用 

39.考探中医学导引术的历史内容与现代进展 

40.中医学基础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思路 

41.交融渗透 相得益彰——论中医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互动关系 

42.关于中医学学科建设的医史学思考 

43.中医学“卓越医生”胜任力特征模型的构建 

44.中医学的科学定位 

45.中医学教育开展PBL教学之短长 

46.重构中医学理论体系——中医学、四次浪潮的先导工程 

47.初议中医学是复杂性科学——中医标准化预备研究之二 

48.中医学的学科属性与其现代化刍议 

49.再论中医学的双重属性 

50.从中医思维方式探讨中医学的发展 

51.论模糊数学与中医学 

52.复杂网络理论及其在中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53.我国中医学期刊引用网络分析——基于CMSCI(2004-2012)年度数据 

54.中医学的特点、特色和优势 

55.中医学为何要现代化——中医学现代化再拷问 

56.中医学与复杂性科学 

57.试论中医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58.客观唯心思辨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基石——重新认识中医学的“阴阳五行”

59.从地方性知识的视域看中医学 

60.瑜伽与中医学探究 

61.学科交叉研究领域知识源流可视化分析——以我国中医学学科交叉领域为例 

62.中医学的科学定位——科学、哲学、人、中医、名实  

63.Medline发表中医学相关论文的趋势分析 

64.量子中医学、中医学、西医学的异同 

65.调治亚健康状态是中医学在21世纪对人类的新贡献 

66.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的研究现状及展望  

67.中医学理论体系框架结构之研讨 

68.人文属性是中医学的最大特色 

69.取象比类——中医学隐喻形成的过程与方法 

70.专业兴趣与培养潜质在自主招生中的意义研究——以中医学专业为例 

71.中医学现代传承的战略思考和建议 

72.中医学:健康时代及其顶层设计 

73.论中医学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完美统一 

74.我国中医学学科交叉领域研究热点可视化分析 

75.论中医学、中医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76.基于CSCD统计的2015年中医学研究述评 

77.发展中医学的战略思路  

78.本刊对论文中医学伦理学及知情同意的说明  

79.浅谈医学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用法 

80.中医学学术争鸣论文的审读与修改 

81.医学科技论文中医学名词的统一及用语规范 

82.护理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使用 

83.谈中医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之思路——我校十年来中医内科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分析与思考 

84.医学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使用 

85.探讨病案专业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应用 

86.中医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机制的运行探索 

87.谈中医学论文中关于引用古代文献记载问题 

88.探讨病案专业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应用 

89.重视医学论文中医学术语的规范化 

90.中医学五年制本科毕业论文指导体会 

91.从管理干预谈中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 

92.中医学期刊论文语句字数分析 

 

94.中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践 

95.中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形成过程客观影响因素的探讨 

96.中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的管理干预研究 

97.中医学期刊临床论文的审读评价 

98.中医学期刊论文引文分析 

议论文大全范文3

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 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权益保 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权益 保护 劳动者主体资格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 关系的重要主体。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 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 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 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然 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 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 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 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 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保护大学生 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

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 多。 (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 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 当前, 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 已, 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 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 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特点,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 其跌落预设的陷阱。 3.隐藏的协议 大学生兼职期间也时常会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 时间加长等现象.绝大多 数雇主通常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一旦出现问题, 口头协议便没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规一点的聘方或许会和大学生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协议中明显的突出了 “不平等”,如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者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毁约 要交违约金等等,对应聘者则只字不提。 (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 1、签订的协议很难体现大学生的意志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 往对大学生的意志体现较少。在实践中, 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内容制成格式化、 定性化的条款,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大学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修改权,只有签和 不签的选择。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机往往会没有选择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况下的签下约定,开始工作后才发现一些承诺难以兑现,面临承担 违约责任的不利境地。

二、 大学生劳动权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举几个进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内蒙古机电学院的赵哲告诉 记者:“我们班准备打工的同学不少,因为许多同学家境不宽裕,都想在假期打 工为家里减轻点负担,同时,也为将来就业积累经验。”赵哲曾在去年暑期到乌 海市某高低压设备公司做过 1 个月的销售工作, 当时公司口头承诺每月保底工资 500 元,提成按业务量计算。但是,打工结束后,公司以资金运转不畅为由只付 给他保底工资。“由于开学后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向公司要业务提成,所以打工 1 个月,只拿了个保底工资。 “廖尚军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 成都交通学校、 何林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 、 纷案”“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和“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 、 。 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为 “工伤”待遇争议,有的是因为工资拖欠,还有的是因 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这些案件均是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害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来看,1995 年原 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第 “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具备合格劳 动者的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处 于比较尴尬的地位。根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第 68、69 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 立口头协议。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也就是 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因此大学生受侵害 案件层出不穷. 其次自身原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浓,维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被侵 权的主要因素。 一旦权益受损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据统计、 我国大学生维权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心里才 敢对大学生胆大妄为而不心虚。大学生入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考虑不周等也 。 三、 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方法

我们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 题, 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 达成新的协议, 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 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仲裁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大学生申请仲裁,应自争议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 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 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法》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还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时,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的方式,向各 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部门反映。

议论文大全范文4

「关 键 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056-0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但理论上对该罪有关具体认定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处理大量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需要,因此,我们尝试着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 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 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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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酷儿理论 耽美文学 女权 影响

1、酷儿理论视角下的耽美文学

酷儿理论在人的性取向和方面向一切主流文化挑战,反对二元对立和父权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古至今,女性的社会地位都远远低于男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男性可以三妻四妾,但女性必须重一而终;即便是在一夫一妻已被普遍认同行的现在,男性与多个女性保持性关系,被戏谑为“浪子”、“多情种”,这些词语并不全是贬义词,但反之,女性这会被冠以“”、“”等极具侮辱性质的言辞。耽美文学正好给了她们这样的宣泄渠道,通过幻想并描写男性之间的爱情与,使她们把既可以把自身的情感(纯粹的爱)投入到角色中,又可以在没有心理负担的情况下,通过观看男性在中的生理反应来获得感官上的刺激,舒缓自身被压抑的。由此可知,耽美文化是酷儿理论在社会实践中的一种表现,从酷儿理论的视角来看,耽美文化挑战着社会主流霸权文化,挑战着社会强加于人们的主流价值观,为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少数人群呐喊,追求人性的自由与解放,实践着“酷儿精神”。

2、耽美文学中女权主义的体现

耽美文学中的男性其实是女性根据自己的生活体验和思维模式出发,臆想出来的一种男性符号,其并不是现实中男同性恋者。她们将男性分为“攻”和“受”两种角色,“攻”代表在二者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受”则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虽然生理构造为男性,但其内心却具有强烈的女性色彩。作为“受”的男性,其外表多用“闭月羞花”、“弱柳扶风”等具有强烈女性色彩的词汇来形容,而其性格也显得相对细腻,在当中不再占主动权。在一些文学作品中,“受”方甚至具有生子的功能,使得男男结合也能繁衍后代。这中“受”和“弱攻”的角色代表了在父权当中被、被除去绝对权势的男性,他们被幻化为女性的替代品,成为了被统治、被观看、被压迫的对象。现代的女性,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相对独立,他们希望在事业上都拥有与男性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家庭中,能从对丈夫、孩子的责任以及繁琐的家务事中解脱出来,这些被异化的男性形象,代替了女性在家庭中的职责,代表着腐女们想借由这个角色从女性的身份中解放出来,站在与男性一样的高度来展望这个世界,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

3、耽美文学中女权主义对女大学生的影响

3.1追求爱情中的平等关系

耽美文学在角色的设置中有“攻”“受”之分,但并非所有“受”或“弱攻”都具有女性的特质,其中有一类精英恋情,也被称为“互攻”或“强攻强受”,这使得两位男性之间的爱情去除了男女之间扭捏做作的部分,吸引对方的是刚毅的男子气概和霸气的能力,而不是某一方身上所具备的女性特质。这种精英恋情是在男主角关系完全平等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感情,强调通过情商和精神来克服和战争对方,进而逐步发展为灵魂伴侣,他们的爱是独立的、平等的。女大学生中的腐女群体,在耽美文学中表达了追求两性平等的愿望,大部分是“95后”的她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强,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在学习中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在生活中积极活跃,参加各类校园和社会实践活动,女性在表达能力方面的优势,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站上广阔的舞台,面对观众展现自己的才华。而在恋爱中,大多数女大学生不再接受“女人最大的成功就是嫁个好男人”这种观念,他们追求平等的恋爱关系,不再是扭捏做作不敢表达感情,反而会主动追求自己喜欢的人,他们清楚的意识到这个阶段的恋爱对象不等同于结婚对象,摒除“从一而终”的固有观念,可以尝试与多位男往,恋爱更多是为了获得成长的经验,在过程中寻找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不是为了结婚去恋爱。

3.2家庭不再是女性唯一价值所在

从人类诞生以来,怀孕生产就被看做为女性的使命,但伴随怀孕而来的生理反应给女性带来身心的痛苦,在生产时可能会出现大出血、产后身体极度虚弱等情况也为女性产后的生活带来痛苦。一旦有了孩子,女性的生活重心都要回归家庭,做家务、照顾孩子,甚至成了评价女性优秀的标准之一。

女大学生中的腐女群体在耽美文学中幻想“男男生子”,让男性代替自己经历这一切痛苦,表达了想要摆脱自身生理命运的愿望,想要从固有的家庭角色中解放出来。这一诉求使得女大学生并不把照顾好未来的家庭作为唯一的任务,她们在校园生活中,从学习成绩、学科竞赛、践活动到毕业求职,都追求凭自己的综合实力与男生竞争;她们自信、勇敢,不想依仗女性柔弱的角色去博取同情,而是站在与男生站在同一个平台上,期待公平的竞争与较量,凭自己的实力获取胜利,争取更高更好的发展空间,去展示自己的才能,寻求自我的超越和价值的实现。现在不少女大学生对于家务事并不特别擅长,但她们并不认为这是一件“不耻之事”;更多的女大学生对于“全职太太”表示不太接受,认为这样的人生不符合她们实现自我价值的追求,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期待增强学习的能力,获取更多知识,独立思考,并运用自己所学去改变世界、创造世界。

3.3成为新一代的“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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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记叙文;写作;训练。

中图分类号:G63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4-0258-01

一、记叙文的特点和写作要求

记叙文是以记述和叙述为基本表达方法的文体,是就时、地、人、事原因和结果而写的文章。它能记叙人物或事物的体态、形状,叙述人物或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这种文体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表现为多样化形式,凡日记、书信、新闻、通讯、报告文学、速写、特写、随笔、游记、回忆录、语言、童话、故事以及叙事诗你、小说、剧本等都是。

二、记叙文教学的地位

在语文教学中,记叙文占得比重最大,他的写作训练开始最早,持续时间也最长。虽然从实际应用情况看,一般写作这种文章的需要并非很多,但从写作训练的过程这一方面看,这种文章的写作是重要的。

1.在各种文体的写作训练中,记叙文的写作训练应是出发点,并应该持续始终。要写记叙文,自然需要进行记叙体的写作训练,即使写说明文和议论文,也要以记叙体的写作训练为根底,并且也离不开记叙。对于中小学生来说,记叙从来都是一项基本的写作训练。它跟其他各种体彩和写作形式的训练有密切的关系,如事物的程序说明、工程设计说明、科学报告、学术论文等。因此,它是提高学生写作基础的必经之路。在各种文体的写作训练中仍占基础的核心地位。

2.记叙文的写作训练利于学生的思想成长。这种文体的写作训练要取材于生活,这就要求学生注意对生活地观察、体验,从而提高对事物地认识,培养正确观察和思考的观点和方法。其中表现个人的记叙文,能使学生善于对自己进行反思,从而正确教育自己,促使自己向上。

三、记叙文写作训练方法

(一)指导学生学会观察。生活是创作的源泉,而观察生活、熟悉生活则是写作的前提。因而,在对初中学生的记叙文写作训练中,老师只有引导学生全面地、细致地、深入地观察生活,才能使学生直接从生活中获取鲜活的写作素材,为写作提供丰富的营养。初中学生童趣未泯,好奇心强,富于激情,乐于参加活动。尤其是他们刚进入中学和时候,对一切都感到很新鲜,很想尽快了解学校的一切,特别是很想了解老师和同学。抓住他们的这一心理特点,我就让他们自选一位任课教师作为观察对象。对观察的要求是:1.观察要全面。对老师的年龄、性别、体型、衣着打扮、表情,以及平时的言行等均要仔细观察。2.要抓住人物的特征。人物的外貌、性格、感情各不相同,只有抓住观察对象在这些方面的与众不同之处,才能在作文时表现出人和的独特体貌或个性。3.观察要细致。要发现观察对象与别人不同的细微之处。观察过程中,每个学生都按要求写了观察笔记。写作之前,我再次强调,描写必须突出人物特征,不要求面面俱到。在我的指导下,大多数学生的作文,对老师的描写颇为生动逼真。

我国现代著名作家巴金曾说过:“作家处处有生活。”我们指导学生学会观察,主要是促使学生学会观察的方法,养成自觉观察生活的习惯,随时留心自己身边的人和事,并能对观察对象进行分析,从中获取生活的经验和积累作文素材。这项训练如果做得扎实,使学生训练有素,那么不论是对学生现在的记叙文写作能力的提升,还是对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其作用都是不可低估的。

(二)指导学生从日常生活中选取题材。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和自然界的任何一个领域选取;也可以从做过、见过、听过、感受过、想到的任何事物中选取。

在指导方法上要注意的是,为使学生愿意写,有可写的并写好,开始要引导学生先写自己亲自体验过的、感到亲切的事,同时,要缩小取材的范围,让他们写在短暂的时间内,在狭小的空间发生的事,使学生能够写出特征、写出过程、写出细节看来。如布置学生写一个事例、一个场面、一种景物等。在此基础上,再逐渐引导学生写想到的、感受到的事物,进而揭示事物之间的关系,表现自己的丰富个性。

(三)认真剪裁,巧妙组合。围绕中心选好了材料,还需要根据中心的需要认真巧妙地组织。那么我们如何指导学生将其巧妙地组合起来呢?这就启发学生弄清楚文章所要表现的中心及所选取的材料。如果顺序能将中心表达得好,就不能用倒叙和插叙,如果硬要用倒叙和插叙。很可能就不会有"水到渠成"的效果。如果倒叙或插叙,表达效果好,就用倒叙或插叙。最主要是看它的表达效果好不好。确定了文章的结构,那么,如何掌握详略呢?这就要根据中心的需要去确定。。另外,还必须注意运用多种表达方式、做到该描写时就描写、该议论时便议论、该抒情时要抒情。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才会生动活泼、真切感人。

(四)拟好作文题目。一般来说鲜明的要求写人的记叙文都已经给出题目,大部分是命题或者半命题,当然也存在让你拟题的可能。题目是文章的窗口,拟一个好题目,可以使文章增色不少,怎样拟好写人记叙文的题目呢?

1.通常我们以写的人为题,这样可以一目了然让人了解你是在写人,在题目中,也可以加入一些修饰语,把这个人的主要特征写入,如《可爱的老爸》;或者把我对一个人的情感写入《难忘的他》,这里面“我”基本上是不对人物进行议论的。

2.如果你在文章当中要强调你对这个人的主观感受,可以在题目中表现,用上“我最尊敬的……”,“让我感动的一个人”等。

3.如果你在文章当中要强调一个人的变化过程,你可以写“他变了”,“张小宝新记”、“浪子回头金不换”等。4、 如果你强调两者的关系和交往,可以写“一起走过的日子”,“最好的朋友”、“永远难忘的情谊”等。

(五)指导学生自批作文修改文章。鲁迅先生说:“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他在《我怎样写起小说来》这篇文章里又说:“我做完之后,总要看两遍,自己觉得拗口的,就增删几个字,一定要它读得顺口。”这是鲁迅先生修改文章的经验之谈。然而,学生写完作文,往往一遍也不检查,一字也不修改,就匆匆交给老师。这样马马虎虎,主要是写作态度不端正。但是,学生不会修改文章,也 是个实际问题。因此,教师要强调作文修改的重要性,并具体指导学生对自己的作文反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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