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犯罪的主旨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犯罪主体包括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设备操纵人员、运输指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和过于自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此类犯罪应立案追究。
法律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拓展延伸
交通肇事罪情节轻微的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探讨
交通肇事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某些交通肇事行为可能具有轻微的情节。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对于判定交通肇事罪情节轻微的标准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在判定标准方面,司法实践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事故后果、违法行为程度、主观故意、过失程度等。例如,如果交通事故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肇事者没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其判定为轻微情节。
然而,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应该更加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不仅仅依赖于事故后果的轻重。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张将交通肇事罪情节轻微的判定权交由法官裁量,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情节轻微的判定标准,司法实践需要继续探讨和完善。这将有助于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于轻微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件的更加精准和适度的处理。
结语
交通肇事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然而,对于交通肇事罪情节轻微的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通常考虑事故后果、违法行为程度、主观故意、过失程度等因素。然而,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判定标准,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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