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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顶楼露台的规定

来源:乌哈旅游

民法典关于露台新规是在楼顶露台改建房屋属于违建。屋顶属于公用部位,即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全体业主对此屋顶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顶楼住户在楼顶搭建花园,构成对全体业主的侵权行为。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发现违章建筑可以向当地规划局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什么条件下楼顶、一楼花园、露台可以成为某位业主的专有部分呢?

1、在规划上属于特定房屋,就是说开发商设计、规划的图纸上,本来就是属于这个房屋的,比如这部分只能通过房屋的厨房才能进入。

2、开发商在与所有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楼顶、一楼花园、露台等位置归相应楼层的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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