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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履行哪些包装义务是不允许的

来源:乌哈旅游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诚信地履行包装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包装方式,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则应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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