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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来源:乌哈旅游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县区法院,市院各部门: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市院党组就贯彻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院、各部门要组织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从公正与效率的根本要求出发,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严肃追究。市院承担评查、检查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认定错案的原则、评查程序。一旦认定为错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既要防止处理时心慈手软,又要防止简单生硬。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干警,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思想工作,既要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又要让被追究责任人员能够心悦诚服接受处理。

四、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从被认定的错案中研究探讨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发挥预警作用,从而达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 以上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案件质量标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查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主观故意造成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五)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从重处罚原则; (六)多次办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第三条严重错案和一般错案的区分。有下列情形属严重错案: (一)因主观故意所致错案;

(二)虽非主观故意所致错案,但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三)《案件质量标准》中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所规定的错案,属一般错案。

第四条主观故意所致错案的认定标准:

(一)故意错误认定主要案件事实,故意遗漏案件主要事实,造成错误裁判的;

(二)在向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误裁判的;

(四)私自制作或者擅自签发诉讼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二章错案评查

第五条错案的发现途径: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四)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五)通过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发现的案件;

(六)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七)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八)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九)通过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发现的案件; (十)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六条错案的评查和发现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院长交办的案件。 (二)各相关业务庭负责评查本院对各县区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审监庭负责评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四)执行局负责评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五)赔偿办负责评查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六)立案二庭负责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案件(进入本院再审程序的除外)。

(七)办公室负责评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除外)。 (八)监察室负责评查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的案件。 (九)立案一庭负责评查管辖错误案件。

错案的责任人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在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时应当回避。

市院各评查部门在评查中要做到一案一登记,对发现的错案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对错案进行确认。

第七条各县区法院可以根据机构设置情况确定评查机构和评查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对错案进行确认。

第八条在作出错案责任认定前,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允许其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进行申辩。

第三章错案责任

第九条错案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条错案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环节失误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是指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由合议庭作出裁决案件,造成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意见相同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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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2-9-25 实施时间:2002-9-25)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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