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团分委领导下的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落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监督作用,规范学生干部的考核及选拔制度,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团分委现根据《西北大学学生手册》和西北大学法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原则
本条例在学生干部的考核及选拔过程中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挥广大同学的积极作用,加强团分委、学生会和广大同学的民主交流,旨在全面考查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以将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群众基础好的队伍。本条例规定的考核及选拔办法坚持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全面挂钩,学生评议与团分委意见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及选拔的对象
本条例针对团分委下属的学生会全体成员.具体为考核原成员及各部正副部长,面向全体学生选拔新一届正副部长,面向正副部长选拔新一届成员. 第四条 参与评分及选举的主体
在学生干部的考核及选拔过程中,将结合团分委成员、学生会成员和广大学生代表三部分评议意见进行决议,其中学生代表团由一、二、三年级每个宿舍分别推举的一名代表组成,要求该代表为非学生会干部或班委会成员,思想端正,关心我院学生工作。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综述
主席的课外附加学分满分为3分,副主席为2.5分,部长为2分,副部长为1。5分;
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学生干部每年的课外附加学分由本考核成绩决定,具体对应的标准为:
考核成绩70分以下(≦),不予以加分,且取消继续任职的资格;
考核成绩70-90分(﹥70,≦90),按照70分以上每增加1分对应课外附加学分满分的1/20从0分起计算;
考核成绩90分以上(﹥),按照职务对应的满分加分。 第六条 计分标准
以下每项考核,满分10分的,优秀计9-10分,良好计7—8分,一般计5-6分,差计5分以下;满分20分的,优秀计17—20分,良好计14—16分,一般计10—13分,差计10分以下。加总得出最终分数。
(一)学生干部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不推诿,积极参与我院各项学生工作,占20分。 (二)学生干部工作能力出色,能及时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学生干部工作应经过认真思考规划后进行,每项工作、活动应及时记录,有文字、影像材料的应当及时报备案,占20分.
(三)学生干部模范地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各项学生干部纪律,占10分.
(四)学生干部开会不无故缺席,不迟到早退,态度端正,积极发言,能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记录,占10分。
(五)学生干部值班全勤,不迟到早退,态度认真负责,值班记录详尽,值班期间接受的工作负责到底,需要交接的认真交接,不在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占10分.-—此项根据记录检查得分。
(六)学生干部应当注重团结,有误会矛盾及时解决,不论是干部之间还是干群之间,禁止拉帮结派、挑拨分裂,占10分。
(七)学生干部注意保守工作秘密,学院的会议决议不随意外泄,公私分明,原则性强,占10分。
(八)学生干部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不无故旷课,不挂科,占10分。挂科3门及以上者,此项计0分。
第七条 部长、副部长的考核办法
(一)部长的考核分以下三部分进行:
1、由团分委、成员进行评分,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30%;
2、由其原来所在部(以下简称“本部\")副部长、部员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30%,其中副部长与部员给出的分数占比为3:7;
3、召开学生代表会,部长进行发言,汇报一年的工作情况,由学生代表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40%。
(二)副部长的考核分以下三部分进行:
1、由团分委、成员进行评分,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30%;
2、由本部部长、部员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40%,其中部长与部员给出的分数占比为4:6;
3、召开学生代表会,副部长进行发言,汇报一年的工作情况,由学生代表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30%.
第八条 成员的考核办法
成员的考核分为以下三部分进行:
1、由团分委成员、非本人的其他成员进行评分,给出的分数占最终考核成绩的30%; 2、由全体部长 、副部长给出的平均分占最终考核成绩的30%;
3、召开学生代表会,成员进行发言,汇报一年的工作情况,由学生代表给出的分数占最终考核成绩的40%.
第九条 根据计分标准,学生干部每2个月在全体例会上进行自查,及时总结改进。自查总结和会议记录由备案,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年终考核定于运动会之后进行,其中学生代表会上的会议内容同时涉及对以上所涉人员的考核,即一次举行,不分别召开.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条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办法
学生会各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生活部、自律部和公关部因工作需要设置副部长两名。此项选拔面向全体学生,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为2)。流程为:
1、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换届宣传,有意竞选新一届学生会干部的同学均可报名参选,成为候选人; 2、由团分委成员、学生会成员、候选人原来的正副部长进行无记名投票,一人一票,由统计投票结果并封存。此项投票结果占总评票数的50%;
3、召开学生代表会,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由学生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公布投票结果。此项投票结果占总评票数的50%;
4、在学生代表会上,当场按比例合计确定最终总评结果,票数排名前2名的候选人成为新一届的正副部长;
具体正、副职位由团分委最终调整确定. 第十一条 成员的选拔办法
学生会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此项选拔面向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为2-3).流程为:
1、由所有原正、副部长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推举6-8名成员候选人,要求推举的候选人有继续工作的热情和能力,得票数排在前6—8名,且票数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1/2;
2、由团分委成员、原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一人一票,统计投票结果并封存。此项投票结果占总评票数的60%;
3、召开学生代表会,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在取得以上投票结果的前提下,由学生代表投票选举,当场唱票公布投票结果.此项投票结果占总评票数的40%;
4、在学生代表会上,当场按比例合计确定最终总评结果,票数排名前3名的候选人成为新一届成员;
的具体职位由团分委最终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会换届定于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进行,其中学生代表会另行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考核及选拔的全部流程由团分委指导,执行。考核及选拔过程中的一切会议记录、资料由负责记录并备份归档。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团分委.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 关于学生代表团的组成:
1、考核、选拔正副部长时的学生代表由一、二年级的代表组成;
2、考核时的学生代表由一、二、三年级的代表组成,选拔时的学生代表由一、二年级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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