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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乌哈旅游
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云南云鹏电站项目经理部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为: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

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复印件)。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刘建国,职务:项目经理,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 为,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 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训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提交阶段施工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达到约定的标准;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 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作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所属人员的工资,妥善解决出现的劳务纠纷。若劳务分包人对出现的劳务纠纷不能及时作出处理以至影响工程进行,工程承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他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的计算方式: 17。2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可以调整的情况为: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固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

保证施工需要。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1。2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验收。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以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没有合理的理由不按时负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5。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制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固定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商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人不按照11。11条履行义务,工程承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进行处理.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配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 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1、合同解除

31。1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面遭受的损失.

31.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3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合同签定后7日内报局工程管理部一份备案。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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