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所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为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而制定。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二、权利转移
第四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属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五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六条 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七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四、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八条 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九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五、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项目。
1、公司所有土地。 2、借入土地。
3、公司所有房产。 4、借入房产。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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