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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来源:乌哈旅游
处 理 意 见

一、房屋购售合同面积333m2,万德霞审批建筑面积190.2 m2,违章超建面积143 m2,拆迁办按规定,在违章超建部份143 m2,扣除19.59 m2,拆迁办认定面积313.41 m2,其中(住房228.37 m2,营业房85.04 m2)

2012年1月5日拆迁办和李俊华签定的还房面积313.41 m2中多超出18.51 m2,其中(营业房8.75 m2,住房m2,11.76 m2),本依据本人和拆迁办的协议中有。

二、李俊华与万德霞2009年10月25日签定的房屋购售合同至今已时过3年多,正因为当时在万德霞的全力协助下,顺利至李俊华和拆迁办签定了拆迁及安置补偿协议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的地貌环境和现在相比也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成城市化格局,因此,拆迁至今在我的名下房价大幅增值,这是我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本人要求有两个意见。

(1)李俊华与万德霞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增值,由评估公司评估后,补偿给李俊华,并退还本金370188元

(2)万德霞和其父(万志强)合谋,钻国家政策空子,骗取国家资金,在2010年至2010年间,利用卖房资金370188元又在万志强新民村洪水台组自家老房子上添加盖成二层楼房,把老房子右边原是简易养鸡棚拆除掉,又在原地重新

盖成二层楼房,并加以外装璜,还在自家老房子后面,仅隔2米多新建一栋两层楼房,把自家院内搭成简易养鸡棚,情况属实,证人:侯怀岐、陈克强。并要求万德霞和和其父万志强利用卖房款370188元,新建的房子和养鸡简易棚的利润,应当有李俊华一半。

注(已被拆迁办赔偿,并又将全部赔偿赠与给其三个子女,提取万志强的档案中有房产面积和相关数据)。

三、要求原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的民事判决书无效,退还财产或按照万德霞主要过错赔偿损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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