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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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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分析宋海贞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传春秋战国时期的名医扁鹊有两个哥哥,三兄弟医术精湛。魏文王问扁鹊:“你们三兄弟都精通医术,谁的医术最精湛呢?”。扁鹊回答:“大哥医术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魏文王不解问道:“那为什么你的名声最大?”。扁鹊解释说:“大哥治病是在病起之前,能防范疾病发生十之有八;二哥治病于病起之初,大病尚未发作而药到病除;我治病于病情危重之时,虽能治愈或缓解病症,但不免病症已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刮骨疗伤虽有时能见效,但比起防患于未然或治于病起之初相去甚远,故大哥、二哥医术更为精湛”。

税务筹划也是如此,若业务量较大,企业就应该通过历史数据或业务类型,提前做好既定的业务模式,真实业务发生时,按照节税业务模式签订合同,按部就班的按照合同履行业务流程就行了。倘若真实业务已经发生,把节税或税务筹划后置思考,虽能将节税政策硬嫁接在既定的业务事实上,但往往存在偷税漏税的涉税风险。

财务数据只是公司业务内容的客观反映,其本身没有主动性,所以税收筹划的主体不应该是财务,而应该是业务。如前面所述,当业务已经发生,留给筹划的空间就很小了,故税收筹划要在业务发生前进行业务架构调整,才能给税收筹划创造最大空间。

目前各中介机构比较推行的筹划方式分为两种:

其一:利用区域税率口径差异,寻找税收洼地。

国家为支持部分区域经济的发展,降低区域企业的税负,形成的区域税收洼地,利用区域税收洼地进行税收筹划方法简单粗暴,但是效果明显。这种模式需要有较广的人脉资源及一定的政府公关能力,利用国家区域优惠政策或地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比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新疆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为吸引域外税源完成税收预算指

标,一般在该企业形成地方税收留成的范围内,给域外税源企业一定的返还比例,企业利用地方政策和政府进行博弈,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利用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也属于利用税收洼地进行的税收筹划的范畴。

另外,因企业类型的不同,也存在税收洼地。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大规模企业从形式上化整为零,利用密集出台的小微企业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以上筹划区域特征比较明显,区域税收优惠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是域内企业,因区域经济落后、配套产业链企业不健全,导致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而利用企业类型不同进行的税收筹划又受企业研发能力和企业规模的限制。

其二:利用业务类型界定不同,寻找税收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相近行业之间因为税法界定的不同,税率存在差异,在业务发生之前,更改业务模式,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情形1.将动产租赁业务进行重分类,降低增值税销项税负。

若只考虑动产出租,按照税法规定应按照动产租赁进行纳税,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3%,若在租赁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部分业务就可能会被重新界定为服务业,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1:一般纳税人汽车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13%。若配备驾驶员,业务界定由设备租赁业务转变为服务业或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为6%或9%。降低税负4%-7%。

案例2:一般纳税人建筑用设备出租,增值税税率13%。若配备设备操作人员,参照税法应按照建筑业纳税,增值税税率为9%,降低税负4%。

情形2.将不动产租赁业务进行重分类,降低增值税销项税负。

属于房产类的不动产租赁因为附带以租赁费用为基础的12%的房产税,使房

屋租赁业务的税负明显增加,而部分业务在界定为租赁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存在很少的差异,通过业务之间的差异调整来重分类业务类型,进而降低税负。

案例1:酒店会议场地租赁业务。作为一般纳税人应按照9%的不动产租赁业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或者参照简易办法按5%进行纳税申报。若酒店在提供场地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就可按照酒店服务业进行申报纳税,增值税税率6%,或者参照简易办法按3%纳税,降低税负2%-3%。

案例2:库房的出租业务。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200万,该房产建造原值1000万,发生的库房租赁业务应按照9%或参照简易办法按5%进行申报纳税,另,出租方还应按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该业务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51万元(200万/(1+9%)1*9%),房产税为22万元。若在出租公司仓库的同时配备仓储管理人员,和对方签订仓储服务,签合同约定仓储服务费用200万/年,同为一般纳税人,该业务应参照仓储服务业按照6%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仓库原值缴纳房产税,年增值税销项税及房产税分别为11.32万元和12万元,重分类后的业务模式可给企业节约税金15.19万元。

情形3.“甲供”模式下税收筹划的思考。

“甲供”就是甲方供料,所谓甲方供料,往往存在建筑工程行业,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承包工程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若发包工程存在工程材料占比较大的业务,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造成进项浪费,间接导致企业发包成本增加。该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前约定工程材料由发包方提供,原发包总价款核减相应甲供材料后的余额作为合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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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9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集团内公司之间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不免流转税的。2020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否免流转税现在还无明确规定。

b、该政策规定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范围仅限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因此要与有偿借贷资金行为区分开来,有偿借贷是不免增值税的,同时集团外单位之间、非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借贷也是不免的。

c、该文件需注意与统借统还政策区分开来。该文件规定只要是集团内单位无偿使用资金即可享受此政策。而统借统还有严格的资金来源流转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

问题:如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使用资金的子公司选择利息据实扣除的,则需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凭证等证明资料,如果不能取得,可选择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按照比例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

资,不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用款单位支付的合理利息费用,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笔者赞同此观点。

三、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统借统还业务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特别是集团性房地产企业大多都是通过统借统还方式解决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控以及融资问题。通过本文论述希望能帮助房地产企业厘清财务管理思路、降低税务风险。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资料,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之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借款利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房地产企业集团内资金涉及关联业务往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为2:1。房地产集团内统借统还利息是否受限于以上规定,业内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专家认为,统借统还业务中的统借方和资金使用方都同属同一集团单位,属于关联方业务,应受限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资金使用方超债资比例支付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有的专家持相反观点,认为统借统还业务不应受关联企业债资比例的限制,其具体理由是:统借统还业务实质上属于向金融机构贷款,并不属于关联债权投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利息支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扣除方式有按比例扣除和据实扣除。按比例扣除即财务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据实扣除,即财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如果选择据实扣除,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利息费用能在各项目之间合理分摊、利息支出不能超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还需取得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实际支付利息费用的证明凭证等资料。

而子公司向母公司或者核心企业支付统借统还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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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务筹划研究——以YCZY公司DFXC项目为例[J].纳税,2019,13 (20):45-46.[2]韩田莉.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 (07):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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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敬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核算与合理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 (11):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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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款。因为采购材料的进项税进行了抵扣,从而有效降低了税负,节约了成本。

案例:甲公司发包一项管道施工安装业务,业务总价款100万元,经招投标后,中标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合同执行完毕后,乙公司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公司,甲公司该工程业务入账成本为:97.09万元(100/(1+3%))。

若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购买原材料成本为40万元且材料供应方可提供13%专用发票,而乙公司因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只能全额入账。这种情况我们就可利用“甲供”模式进行税收筹划。在业务发生之前签订合同就约定,甲公司负责材料供应,以相应核减材料款(40万元)后

60万元作为总发包价款。重构为“甲供”模式后的工程成本分为两部分,材料成本为35.40万元(40/(1+13%)),工程成本为58.25万元(60/(1+3%)),合计成本93.65万元。节约成本3.44万元,实现了企业利润最大化。

“甲供”模式的应用不止局限于建筑工程行业,在物流行业同样可以嫁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0号文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劳动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准予从销项税

中抵扣:一是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无车承运平台若充分利用“甲供”模式,可有效降低税负2%-2.5%,很大程度降低了企业的开票纳税成本。

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充分利用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差异,在业务发生之前进行业务模式转变,或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从而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若真实业务已经发生,就要权衡利弊,客观纳税,否则就会有偷税漏税风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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