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主排水系统硐室 3.1 主排水硐室 3.2 水仓 5 运输系统硐室
5.1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
5.2 井下防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变流室 5.3 井下防爆柴油机修理间及加油(水)站 5.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6 井下爆炸材料库 6.1 井下爆炸材料库 7 安全设施硐室 7.2 防水闸门硐室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说明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新建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布置,支护等有关设计标准。
2、基本规定
2.0.1~2.0.4 为井底车场硐室在布置、支护方面的原则和共性要求。
2.0.1 井底车场硐室布置应满足使用方便, 便于设备安装、 检修及运输的要求, 还应符合防水、
防火等安全要求。
2.0.2 井底车场硐室位置, 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层中, 并应避开断层、 破碎带、 含水层、
采空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层位。
2.0.3 井底车场硐室断面形状和支护型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硐室跨度大小、围岩稳定性、支护材 料性
能、施工方法和经济、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的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断面形状通常采用半圆拱。在松软岩层中的硐室断面,应适应围岩松动变形要求和
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
2 机电设备用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宜采用混凝土或料石。除特殊要求外,混凝土强 度
等级不应低于 C20 。根据结构受力需要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
3 机电设备硐室地面宜高出外部巷道底板不小于 0.2m ,并应采用混凝土铺底, 铺底厚度不
小于 0.1m 。
4 硐室支护方式和支护厚度可按《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 5 硐室围岩强度较低时,其混凝土支护材料中宜加入提高混凝土强度的外加剂。含水性强 的
围岩洞室支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2.0.4 ,机电设备硐室进出口或通道中必须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3 主排水系统硐室
3.1 主排水泵硐室
3. 1.1 主排水泵碉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用室与主变电所应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硐室与井简垂直距离
不宜小于 20mo
2 主排水泵硐室应有两个出口。 一个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相接, 通道内安装密闭门和栅栏门。
另一个通过管子道与井简相接。
3 主排水泵硐室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要求,并应与密闭门、栅栏门的规 格相
匹配。
4 主排水泵硐室地面应高出硐室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 0.5mo 与硐室通道相连接 的巷
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
3.1.2 主徘水泵硐室尺寸与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硐室尺寸应根据水泵与电动机规格, 设备安装、 检修要求以及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确定。
2 主排水泵硐室电缆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宜设在轨道中间。 3.1.3
主徘水泵硐室及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和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硐室断面形状与支护型式应满足本规范第 2.0.3 条要求。
2 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宜采用半圆形,吸水井顶部应没起吊装置,吸水井井壁应设便于检修的 爬
梯,上部井口应铺设盖板。
3 主排水泵硐室地面应向吸水井侧设有不小于 3‰的流水坡度,电缆沟亦应有不小于
3 他的流
水坡度 p 闲室积水宜引入吸水井内。
3.1.4
主排水泵硐室内设备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硐室设备宜采用轨道运输,轨面高程宜与硐室地面一致。 2 主排水泵硐室轨道转向方式宜采用转盘。
3 硐室通道与车场巷道连接处设备转运, 宜采用起吊方式。
但在不影响车辆运行的线路上,也可采用转盘或道岔。
3.2
管子道
3.2.1 管子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子道宜布置在主排水泵硐室端部,其净断面应满足敷设排水管道、运送设备和做为主排水 泵硐
室安全出口的要求。
2 管子道倾角不宜大于 30。,并应铺设轨道,轨道上下竖曲线半径宜采用 6一 12m 。管子道通
往井简连接处应设平台,平台应高出泵房地面 7m 以上。
3 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
3.2.2 管子道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子道应根据设备布置要求敷设托管梁、管墩、轨道及转盘。当有电缆通过时还应敷设电缆 沟(架)。
2 立井管子道平台与井简连接处应设向内开启的栅栏门。 3 斜井管子道与井简连接处宜加设道岔或起吊梁。
3.3 水 仓
3.3.1 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仓布置应避开松软、破碎的岩层和断层带。水仓人口应设在井底车场或大巷最低点或 靠
近最低点。
2 水仓必须由互不渗漏的主仓和副仓组成。
3 水仓人口通道的水沟,应设铁蓖子与闸板。水仓入口斜巷应设人行台阶,斜巷坡度不宜大于 20 度,轨道上、下竖曲线半径宜采用 9--12m ,水仓底板应向吸水井方向设 1 一 29m 的上坡。
3.3.2 水仓容量计算、支扩、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仓有效容量应根据矿井涌水量,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确定。
2 水仓总长度应根据水仓容量、 断面大小确定, 并应在水仓平面布置和断面优化的基础亡,
尽量压缩水仓入口与吸水井之间的贯通长度。
3 水仓最高存水面应低于水仓入口水沟底面高程和主排水泵硐室电缆沟底面高程,水仓高 度
不宜小于 2m 。
4 水仓支护方式宜采用混凝土或防渗混凝土砌碹,亦可根据围岩软硬、稳定性及有无渗水 情
况采用锚喷支护或其他支护方式, 在水仓与吸水井及配水巷连接处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支护。如围岩渗水可在支护材料中加—定数量的防水剂,底板宜采用 CIO 混凝上铺底。
5 水仓清理方式根据水仓清理量的大小确定,宜采用机械清理。对于采用水砂充填、水力 采
煤和其它污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井下应设置专门的沉淀及清理系统。
4、主变电所
4.0.1 主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宜靠近敷设电缆的井筒,并与主排水泵硐室联合布置。
2 、主变电所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与主排水泵硐室联合布置
时,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或女巷, 通道内应安装密闭门和栅栏门, 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主排水 泉硐室。
3、主变电所地面高程要求同本规范第 3.I. 1 条第 4 款。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硐室联合布
置时,其地面高程不应低于主排水泉硐室。
4、联合布置的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硐室之间应设隔墙及安装向主排水泵硐室开启的防火栅 栏
两用门,主变电所的配电室与变压器室之间应设隔墙及安装向配电室开启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5 、主变电所通道断面要求同本规范第 3.1.1 条第 3 款。 4.0.2 主变电所断面与支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乎、断面尺寸要求同本规范第 3.1.2 条第 1 款。
2 主变电所断面形状与支护型式应满足本规范第 2.0.3 条要求。当与主排水泵硐室联合布置时, 硐
室支护型式、材料宜与泵硐室相同。
3 主变电所电缆沟宜以 3‰。坡度坡向主排水泵峒室。 5 运输系统硐室
5.1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
5.1.1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问应设在井底车场附近。
2、变流室宜靠近主变电所或与主变电所联合布置。交流室不宜与电机车修理问联合布置。 3、加宽式修理问与所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
4 、架线式电机车工作台数在 10 台及 10 台以下时,硐室应设一个检修坑,硐室布置一个机
车出入口和一个人行通道出口。工作电机车在 10 台以上时,硐室应设两个检修坑,两个机车出 入口。不另设人行通道。硐室两个出口均应设置栅栏门。
5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问应设起重梁或其他起吊装置。硐室应设 3L 坡向向外的水沟。 5.1.2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尺寸,应根据机车检修和备用机车存放要求确定。硐室地面宜采用 棍凝
土铺底。
5.2
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变流室
5.2.1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问及充电室、变流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变流室宜联合布置。
不采用联合布置的修理间,其布置要求同本规范第 5, 2, 1、 5.1.2 条规定。充电室与变流室距 离不宜超过 1m)m 。平硐开拓的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变电室、变流室设在地面。
2、充电室位置必须能够独立通风,并采取防止氢气积聚的措施。当充电室与变流室串联通 风
时,充电室应布置在下风位
3、充电室内充电台为 1— 6 个时,应设一个机车出口, 为 6 个以上时应设两个机车山 u。当
充电台 (包括备用、检修用台 )大于 8 个、且硐室围岩条件较好时,充电台可采用双排布置。
5.3 5.3.1
井下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 (水 )站
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 (水 )站硐室位置根据运输、 通风要求可设于井底车场或采区
车 场附近。
5.3.2
柴油机车修理问及加油 (水 )站宜采取联合布置,修理 11 不小宜少于两个机车进出口,机
车进出口应设置防火门利栅栏联合布置的加油站宜布置在修理间回风通道内, 加油站两端木栅栏 门和有混凝土门槛的防火门。
5.3.3 5.3.4
柴油机 1 :修理问及加油站应能够独立通风。
硐室尺寸及布咒置求应根据设备布置及消防器材存放要求确定。井下加油站设施宜宜采
用专用油罐车,油罐容量宜按井下工作机车 8h 耗油总量确定。
5.3.5
硐室支护不应渗漏水,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
5.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5.4.1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通过式硐室必须避免巷道水流入煤仓,通过式硐室水沟应没在通过线一侧。
2 通过式硐室在通过线与翻车机之间应设防尘隔墙,井采取除尘措施,隔墙长度不宜小于 10m 。
3 翻车机下部应设孔眼为 300mm× 300m 的便于清理杂物的铁篦子。 4 硐室内应采取防护瓦斯积聚措施。 5.4.2 5.4.3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尺寸应根据设备布置及安装、检修要求确定。硐室应设起吊装置。 通过式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中, 其通过线的过渡段线路转角不宜大于 15 度,平曲线半径
应满足列车运行要求,平曲线之间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机机车轴距的 1.5 倍。
5.4.4 5.5 5.5.1
翻车机基础及煤仓上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筑。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列布置两个卸地站时,两硐室间岩柱不宜小于 20M 。
2 硐室排水、防尘、防瓦斯积聚及从线路连接、硐室尺寸要求同本规范第
5.4.1 条 1、 2、
4 条及第 5.2.4 款及第 5.4.2 、 5.4.3 条。通过式硐室防尘隔墙长度应大于卸载段长度。 5.5.2
卸载坑及煤仓上口应采用钢混凝土砌筑,卸载坑外壁围岩宜采用锚杆加固 . 井下调度室
5.6
5.6.1 调度室应设在井底车场主要调车线路附近。硐室深度不宜大于 6m 。大于 6m 时应设通风 通
道。
5.6.2
硐室布置形式及尺寸应根据调度设备布置要求确定。硐室与外巷道之间应设隔墙和栅栏 门,
I.5m 。
硐室采用扩散通风时栅栏门宽度不应小于
6、井下爆炸材料硐室
6.1 井下爆炸材料库
6.1.1 井下爆炸材料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位置可布置在井底车场或采区下部车场附近,井应满足硐室能够独立通风的 要
求,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岩石回风上山中。
2 井下爆炸材料库库型可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但不得在一个硐室内既设硐室式库房又设 壁槽
式库房。
3、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井筒、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 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
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 lOOm ,壁槽式不得小于 60m 。
4、库房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 25m ,壁槽式不得小于 20m 。
5、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 30m ,壁槽式不得小于 15m 。 6.1.2
硐室库容量及硐室爆炸材料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矿井 3d 炸药需要量和 lOd 电雷管需要量。
2、硐室式库房中,每个硐室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 3、壁槽式库房中,每个壁槽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 4、爆炸材料库中发放室最大存放量电雷管不得超过 6.1.3 井下爆炸材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t 、电雷管不得超过 lOd 的需要量。 400kg 电雷管不得超过 2d 的需要量。 500 发。
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
查、发放火药、电雷管编号、消防器材及保存空爆炸材料箱和放炮器等专门硐室。
2、壁槽式库房的壁槽宜设在库房的一侧,壁槽设在库房两侧时,两侧壁槽应相互错开。 3、贮存爆炸材料库房中的硐室或壁槽,其相互距离按殉爆安全距离公式计算: Rl=Kl √Q (6 .1. 3--1) R2=K2√N
(6 .1.3--2)
R3=K3√N (6 .1.3--3)
式中 Rl-- 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 (m);
R2-- 贮存电雷管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 (m); R3-- 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 (m); Q--库房硐室或壁槽允许的炸药最大贮存量 (k2) ; N-- 库房中硐室或壁槽允许贮存电雷管数量 (个);
K1-- 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硝铵类炸药一般取 K2--贮存电雷管的硐室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一般取
0.06 ;
0.1。 0.25;
K3-- 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一般取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应用三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 2m,断面积不得小于 4m2 。在尽头巷道内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且不得兼作辅助硐室。在与
库房相连接的通道内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 、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 (不含回风出口 ):一个出口用作发放爆炸材料及行
人, 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 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 这个出口与库房相连接的一端, 必须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另 端安设栅栏门。
6、库房回风出口应装设调节风门。
7、库房及各辅助硐室混凝土地面应高于外部通道地面不小于
0.1 。库房出口通道坡度不宜
小于 20 度。库房与出口通道应设置水沟。
8、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木地板。库房、发放火药室、发放台、电雷
管检查室、操作台应加胶皮垫层。
9、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在库房出口通道内应设防止煤尘爆炸设施。
6.1.4 硐室尺寸及支护要求
1 、库房尺寸应按库房型式、 库容量以及库房的硐室或壁槽的贮存量、 爆炸材料的包装尺寸、
放置等要求确定。
2、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材料支护,库内不得渗漏水。
3、库房出口中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基础应适应门的抗压强度要求,并预留排水管和电缆
管。
6.2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 6.2.1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位置必须能够独立通风,硐室距外部巷道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25m ,硐 室
一般布置在采区下部车场附近。
6.2.2 6.2.3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 1d 的供应量,但炸药量不得超过 400ks 。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
2 、贮存室中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 240mm 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发放间应布置在硐室进风通道一侧,该通道必须设有一道可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 栅
栏门。硐室回风出口应设调节风门。
6.2.4 6.2.5
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材料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
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抗冲击波活门基础要求同本规范第
6.1.3 、 6.1.4 条有
关款的要求。
7、安全设施硐
室
7.1 井下消防材料库 7.1.1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 主 列车。
7.2 井下消防材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
启 应满足消防列车出入。
一个供消防列车出入的出
2 加宽式库房,库房与所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库房可口, 出口应安设向外开启的栅栏设 门。
7.1.3 库房尺寸应根据消防材料及消防工具的品种数量、消防材料存放平台尺寸、消防列车 长
度及相互间隙尺寸、轨道线路联
结尺寸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式库房应设两个出口通道,通道中应安设向外开
的栅栏门,其中一个出口通道
1 消防材料平台高度宜不小于轨面以上 30.0m ,
0.5m ,宽度宜为 0.8 ~ 1.0m ,长度一般 20.0 ~
材料堆放高度不宜小1.0m 。
2 消防材料平台与消防列车间隙宜为 0.5m ,消防列车与该侧巷道墙壁或隔墙间隙不宜小于
0.8m 。
3 硐室式库房内应设水沟。硐室不应渗漏水。 7.2 防水闸门硐室
7.2.1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的石门或大巷以及其
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设置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硐室位置应选择在比较坚硬、 致密、稳定的岩层
中,
不得建在节理、裂隙、岩溶发育的岩层和断层破碎带中。硐室四周必须留有保护煤、岩柱,严禁
受采动影响。
7.2.2
防水闸门硐室布置要求除应符合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 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防水闸门硐室所承受最大水压值,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井巷的防水条件确定。 2 防水闸门硐室泄水方式根据硐室所处巷道的水沟流量确定。 可采用水管泄水或水沟泄水。
采用水沟泄水时,需建筑水沟闸门,水沟位置必须与过车的门洞错开布置,不得上下重叠。
3 、防水闸门前应设置安装检修防水闸门的起重梁或起重吊环。防水闸门前 15--25m 处应设
一道篦子门。
4、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及架线式电机车架空线在关闭水闸门时,应能迅速拆卸、断开。 5、通过闸门墙体的泄水管、压风管、洒水管等管路应采用能承受相应水压的高压管,并在 门
洞后安装相应的高压闸阀,所
有预埋通过硐室的钢管,应采取防止钢管滑动、位移措施。通过硐室的电缆管应封堵严实。
6、闸门墙体前、后护砌长度各不得小于 5m 。 7.2.3
防水闸门硐室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闸门硐室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混凝土强度指标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
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闸门墙体和两端护砌段应整体砌筑,在门硐四周、门框附近,砌筑时必须采取特殊加固 措
施。硐室承受 3.OMPa 以上水压时,闸门墙体迎水一端及门框背后混凝土中应配置一定数量 钢 筋。
3、防水闸门硐室围岩强度低于硐室混凝土强度时,对硐室围岩应采取加固措施以保证围岩 抗
压强度不低于混凝土抗压强度。
4 、防水闸门硐室砌筑后应进行注浆,其注浆最终压力应大于设计水压的 1.5 倍。
5、防水闸门硐室工程实施阶段应加强质量控制。7.2.4
防水闸门墙体结构型式,根据硐室承受水压的大小可选用圆柱形结构、楔形结构、倒截 锥
形结构。
圆柱形结构和楔形结构宜用于承受的水压不大于 1.6MPa 的防水闸门硐室; 倒截锥形结构宜 用于承受的水压为 1.6MPa 以上的防水闸门硐室。
7.2.5
防水闸门墙体长度根据硐室结构型式,可分别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1 圆柱形结构 ( 图 7.1.5--1) 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L-- 闸门墙体长度 (m) ;
L0-- 一段闸门墙体长度 (m) n--闸门墙体分段段数;
r--闸门墙体圆柱内侧半径。 (m) ;
P--防水闸门硐室设计承受的水压 (N /mm2) Fcc-- 素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N / mm2) r--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 1.1
γ1——作用的分项系数,取 1.3 ;
γ1——结构系数,取 1.20 ~1.75 ,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Β——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宽( m );
α——凸基座支承面与硐室中心线间夹角,一般取 20o~ 30o,当 ?≤6时取大值,值。
2、楔形结构(图 7.2.5-2 )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时取小
?>6
LO——闸门墙体应力回升段长度,取 1.0~2.0m ;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N/mm2) ;
rd——取 1.2— 2.0 ,水压大、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E——闸门墙体嵌入围岩深度,含砌壁厚 (m) ; S——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断面积 (m2) ; S2 ——防水闸门硐室最大掘进断面积 (m2) ; h3 ——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墙高 (m) ; rsd —
—作用不定性系数,取 1.2—2.0 ,水压大、围岩抗压强度较低时取大值。
7.2.6 防水闸门硐室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竣工后,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稳压时间应连续保持 24h 以上,试验全 过
程的各种数据必须详细记录。
2 防水闸门硐室施工与注水耐压试验,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矿山井巷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7.3 并下密闭门硐室 7.3.1 7.3.2
并下密闭门硐室设于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硐室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的通道中。 密闭门硐室布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的密闭门应向外开启。硐室铺轨时,密闭门开启一例应设便于拆卸的活动轨。 2 、闲空密闭墙墙体长度应按防水闸门墙体长度计算公式 7.2.5 — 1 — 7.2.5 — 4 式计算。
承受
水压按管子道平台与主排水泵硐室地面高差确定。
3、硐室密闭墙两端巷道断面尺寸应按密闭门规格尺寸和有关管线的布置要求确定。密闭门规
格尺寸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7.3.3
密闭门硐室应采用泥凝土砌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 C20 。密闭墙两端的巷道应铺设
0.1m 厚混凝土地面。通过密闭墙的管孔必须封培严实。密闭门外 5m 内巷道必须砌旋或采用不 燃
性材料支护。
7.4 7.4.1
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
防火栅栏两用门设于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用室和有防火要求的硐室出口通道或硐室内部隔 墙
中。
7.4.2
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布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于机电设备硐室内部隔路上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可直接砌筑于隔墙上。
2 设于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通道中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当硐室存在带油设备时防火门下应加 设
混凝土门槛。
3 有矿车通过的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应铺设轨道。
4 硐室门框两端巷道断面尺寸应按防火栅栏两用门规格尺寸和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确定,防 火
栅栏两用门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5 防火栅栏两用门门框基础宜采用混凝土砌筑,防火栅栏两用门门外 5m 内巷道必须砌碴 或
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8 其它硐室
8.1 井下急救站
8.1.1 井下急救站位置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和通风条件好的井下调度室附近。
8.1.2 急救站尺寸应满足急救设施布置要求。硐室采用扩散通风时,硐室与外部巷道之间隔墙 上
栅栏门宽度不应小于 1.5mo
8.2 8.2.1
井下等侯室
采用机械升降人员的矿井,在井下应设置等候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应有两个通道。
2 立井井下等侯室两个通道分别与井筒两侧车场巷道相连接。
3 斜井井下等侯室通道,一个通往车场巷道或大巷,另一个与井简上、下人车场相连接。
8. 2.2 井下等候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尺寸应按最大班下井人员的等候需要确定。等候室内应设置坐凳。 2 等候室与井筒之间应根据围岩条件留设岩柱。等候室应高于相连接的车场巷道。 3 等候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等候室内不应有滴水。 8.3 8.3.1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
大型矿井宜设置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硐室位置宜设在井下等候室附近,也可设在矿井 两
翼取存工具方便的地方。
8.3.2
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硐室内设工具存放架。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
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 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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