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24
JOURNALOFSICHUANCOLLEGEOFEDUCATION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9月
Sep.2008
名茶美学: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产物
龚永新
(宜昌广播电视大学,湖北宜昌 443000)3
摘 要:时下,日常生活审美化是人们讨论较热烈的一个审美话题。文章以名茶及人们的名茶生活为例,阐述了日常生活审美是一种历史现象,名茶与人们日常生活不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且名茶的日常审美化发展也表现出一些相应的特征。名茶美学是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产物。
关键词:名茶;美学;日常生活;审美化;特征
TheEstheticsofFamousTea:TheProductoftheTastingofDailyLife
Abstract:Whatisthetastingoflifehasbecomeaheatedtopicforpeopletodiscuss.Theauthorhasgivensomeexamplesoffamousteaandpeople’tealifeandexpatiatedthehistoricalphenomenonofpeople’stasting.Thefamousteaisnotonlyconnectedwithpeople’dailylifeanditsdevelopmenthasalsoshowntherelevantcharacteristicsofpeople’tastingofdailylife.Thereforetheauthorhascometoacon2clusionthattheestheticsoffamousteacomesfromthetastingofpeople’sdailylife.
Keywords:famoustea;esthetics;dailylife;aestheticism;characteristics
中图分类号:TS9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5757(2008)0920037203
名茶美学是从审美的角度对名茶的学科观照,而“日常生活审美化”则是指人们将“审美的态度”直接引入现实
生活,使得大众的日常生活有被越来越多的“艺术的品质”
[1]所充满这样一种总的趋势。关于日常生活审美化问题,
举,解放了人们在名茶创制上长期被禁锢的思想,引导人们推广芽茶,从而为各种形状、内质的茶提供了条件,形成了
我国以绿茶为主线的千姿百态、内涵丰富的名茶,以致今天的人们还常常发出这样的感叹:“茶人学到老,茶名记不了”。
名茶进入人们的生活后,人们对其审美的关注程度也是逐步加强的。处于咀嚼鲜叶到晒干收藏阶段,那时生产不出名茶,人们也就谈不上有名茶生活以及谈名茶的审美意义。有了名茶,也便有了对名茶的逐步深入的认识。最初,人们对名茶的认识总是有局限的,描述也是笼统的,如“扬子江心水,蒙山顶上茶”;“蜀土茶称圣,蒙山味独珍”;“蒙顶有茶,受全阳气,其茶芳香”等,侧重于名茶香味,纯生活的理解,但可贵的是名茶生活审美就是在这样的萌芽上生长起来的。随着名茶的丰富与发展,人们有了更多的接触名茶的机会,有了审美名茶的需要,因而就有了对名茶的比较、赞美。在四川,一种用极薄鲜嫩茶叶原料制作的上好散茶,叶嫩薄如蝉翼,五代蜀人毛文锡《茶谱》:“蜀州
[4]……蝉翼者,其叶嫩薄如蝉翼也,皆散茶之最上也。”这
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名茶生活与审美的角度,名茶作为日常生活审美的内容以及审美化发展却是一个基本事实。名茶美学,就是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产物。
一、日常生活审美是一种历史现象
说日常生活审美是一种历史现象,是指人类的审美活动源于日常生活,既基于人们的日常物质生活,又超越日常物质生活。我国人民从咀嚼鲜叶、生煮羹饮、晒干收藏、蒸青做饼、炒青散茶,直到发展和演变成现代的白茶、黄茶、黑茶、乌龙茶、红茶、绿茶等多种茶类以及丰富多彩的名茶,可以说前后经历了几千年时间。据《华阳国志
巴志》记载,
大约在三千年前周武王伐纣后,将其一位宗亲封于巴地,而巴王向周武王进贡的物品中“……上植五谷,牲具六畜,桑
[2]
蚕麻纻,鱼盐铜铁,丹漆茶蜜。”可见茶是作为巴地比较
好的物产或特产用于进贡的,这应该就是最初的名茶内涵。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名茶的多样化发展,得益于茶类的不断完善,因而历史地看,茶类得以丰富,名茶走向多样,明太祖朱元璋有其不朽的功绩。是他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颁
[3]发“庚子诏,……罢造龙团、惟采茶芽以进”,实施开明之
种把植物与昆虫联系在一起,把又嫩又薄的芽叶与蝉翼等同起来之举,使名茶审美也变得更加生动活泼,富于情趣。今天,人们不仅仅关注名茶,而且把审美视角延伸到名茶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人们到西湖品龙井,从品名茶到感受
3收稿日期:2008205208
作者简介:龚永新(1955—),男,湖北兴山人,教授,研究方向:茶学、茶文化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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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9月名茶生活气氛与环境,从快感到美感,以致于流连忘返,产生一种不虚此行的感觉。
名茶生活审美化的发展,成为推动名茶生产的那只“无形的手”。如果说日常生活需求推动了茶的生产,那么就应该说日常生活需求与审美化发展推动了名茶的生产。宋代有一则“前丁后蔡”的茶事典故,讲的是北宋官员丁渭、蔡襄应宫廷对大小龙团这种名茶的需求以及文人墨客的赞美或推崇,发展大小龙团名茶的故事。这种茶研制过程较长,在丁渭仕福建时开始创制,后由蔡君谟正式督造入贡。由于形美味佳,朝野上下无不珍重,文人墨客更是倍加赞赏,以致于成为大小龙团长期生产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名茶生活审美化推动名茶的发展,有一种现象很突出,即通过名人的审美认可,并形成广泛的审美共识,给生产注入强大的动力。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驾幸太湖,抚臣宋荦用洞庭山一带的螺形炒青绿茶进奉皇帝,康熙从此茶中获得美的感受,并题名“碧螺春”,后为地方大吏岁必采办进奉。今天,该审美共识促使洞庭碧螺春内销京、津、沪、穗等大城市及港台地区,且外销日本、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
二、中国名茶与日常生活审美
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名茶构成审美关系,首先是因为名茶是一种日常物品,它有色、香、味、形的表现。相对而言,名茶的色、香、味、形比同类大宗茶具有更显著的优势,这种优势也正是名茶作为日常生活审美的优势。例如,同样是绿茶,大宗绿茶的外形主要表现为条形,名茶则不同,不仅有条形,还有扁形、螺形、针形、尖形、片形、束形、花形、卷曲形、单芽形、圆珠形、兰花形等各种各样的造型。以龙井茶为例,外形似碗钉,扁平光滑,尖削挺秀,大小匀齐,芽毫隐藏,犹如兰花花瓣;色泽翠绿或带糙米色,阔匀鲜活而鲜润。汤色碧绿明亮,香气鲜嫩高长,滋味甘鲜醇和,叶底嫩绿,匀齐成朵。冲泡后,一旗一枪,交错相映,透过无色玻璃杯看去,芽芽直立,栩栩如生。生活中,人们公认龙井茶以“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四绝著称,品尝欣赏,齿颊留香,沁人肺腑。为此,我国作家陈学昭在为《西湖龙井茶》一书作序时赞颂“龙井茶真是美的结晶”。而英国作家韩素英的体会是:“茶是我每日必备的饮料,‘龙井’绿茶是我的首选宠物。”[5]
这些评价,既说明了西湖龙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也说明了名茶与日常审美的必然联系。
其次,名茶总是和美好的事物联系在一起,也常用于喻称美好的事物。湖北五峰的水 司,传说是仙女下凡之地,水仙春毫这种名茶的出现,就与一个美丽的传说有关。大
约在清康熙年间,当地的土司(亦称“土皇帝”
)身患一种怪病,且久病不愈,无良药可医。时值清明,春暖花开,土司得到仙女水仙姑娘精心制作的清明茶,连饮数日,病愈神安,体健似童,称“水仙”茶,赞不绝口。此后,土司进京又将水仙茶进贡给皇帝,因此受到皇帝的奖赏,土司很受鼓舞,即赋诗云:“双手捧着顶天柱,文武官员尽低头,万颗珍珠一碗水,呼吸长江水倒流。”我们说,人总是向往美好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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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茶喻称美好的事物,莫过于把名茶比作美女佳人。宋代诗人苏轼就是这样比喻的。苏轼描述月免茶“环非环,
ι非ι。中有迷离玉兔儿,一似佳人裙上月。”[6]108
在另一
首《次韵曹辅寄壑源试焙新芽》中,苏轼诗曰:“仙山灵草湿行云,洗遍香肌粉未匀。明月来投玉川子,清风吹破武林春。要知玉雪心肠好,不是膏油首面新,戏作小诗君勿笑,从来佳茗似佳人。”
[6]115
诗中佳茗指好茶,好茶亦即名茶,这
样的茶不需要加膏油;佳人指美女,美女也不在装饰。言下之意,名茶和美女一样纯洁、一样美。
再次,名茶给人以强烈的审美愉悦。审美愉悦是建立在美的愉悦性上的,而美的愉悦性又是因人们对快感的获得并进一步升华为美感形成的。打个比方说,在我国,人们都很重视食物的选择和讲究食法,总是有意或无意表达这样的感受。如在《齐民要术》中,选择食物得到快感、美感,有“饭之美者,玄山之禾”、“果之美者……江浦之桔”、“果之美者……云梦之柚”、“果之美者……沙棠之实”等。对于炙法以及由此获得的快感、美感,有“含酱滑美”,“脆而
甚美”,“割食甚香美”等。[7]推及品饮名茶,也是如此。元
代刘秉忠有一首吟诵江南云芝茶的七律诗,诗曰:“铁色皴皮带老霜,含英咀美入诗肠。舌根未得天真味,鼻观先通圣妙香。海上精华难品第,江南草木属寻常。待将肤腠侵微
汗,毛骨生风六月凉。”[6]245诗写云芝茶的外形特色,芳香的
内质和极佳的滋味,由此品尝云芝茶感受到的审美愉悦可见一斑。通过名茶获得审美愉悦,不仅在茶内,也表现在茶外,如古代人们斗茶,可以获得“斗余味兮轻醍醐,斗余香兮薄兰芷”的茶内美感,也能生发“胜若登仙不可攀,输同降将无穷耻”的美感或荣辱感。
三、名茶的日常生活审美化特征
深入分析名茶的日常生活审美,笔者认为有一些基本的特征。
一是实现名茶实用价值与审美价值的有机结合。常言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内容的茶,其实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茶的实用价值主要表现为茶对人良好的止渴作用和保健作用。毫无疑问,名茶在这每个方面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名茶不只是具备这样的实用价值,它更突出地表现对人所具有的审美意义和心理效能,确切地说,名茶是既有实用价值又有审美价值,真正做到二者完美结合的事物。对此,人们早已注意到并做过相应的描述。唐代诗人郑谷的《峡中尝茶》诗曰:“簇簇新英摘露光,小江园里火煎尝。吴僧漫说鸦山好,蜀叟休夸鸟嘴香。入座半瓯轻泛绿,开缄数片浅含黄。鹿门病客不归去,酒渴更知春味长。”[8]
在这首诗里,郑谷于峡中尝到的“小江园”名茶,认为无论是从实用价值,还是从审美意义上都是很值得推崇的,因为这名茶可以和安徽宣城的鸦山茶、四川的鸟嘴茶比美。为此,作者还就此茶的具体特点进行了描述,干茶呈浅黄色,煎煮后茶汤呈浅绿色,如果酒后饮上一杯,更觉茶味隽永。这种描述就是体现名茶实用价值与审美价值有机结合的典型描述。
第24卷(总第185期) 龚永新:名茶美学: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产物
二是体现名茶品饮的审美化、艺术化追求。有人分析进茶馆喝茶的,往往有三种情况,一是见茶就喝,不分优劣,急饮猛饮为快;二是喝茶讲口感,以不苦不涩为上品;三是真正来品茶的,能为茶的外形、内质的某些独特的地方而激动。从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角度,这第一种人是无意识的,第二种人是被动的,唯有第三种人既是有意识的又是主动的,体现了人们对名茶品饮的审美化、艺术化追求。有无审美化、艺术化追求,在冲饮名茶使用茶具时就有表现。如冲饮龙井茶,人们采用玻璃杯而不用泡茶壶或盖碗,为的是有利于观展,反映人的审美化、艺术化追求。因为使用玻璃杯,以水冲之,茶芽袅袅浮起,旗枪交相辉映,好比出水芙蓉,其娇色俏嫩可人,其茶汤碧绿等可尽收眼底。更典型的是在我国,名茶的沏泡孕育出了丰富的技艺,通常称之为“茶艺”。由于人们审美化、艺术化追求不同,用同样的名茶,却形成了文人茶艺、禅师茶艺、富贵茶艺、工夫茶艺、平民茶艺、儿童茶艺等。如富贵茶艺又叫宫廷茶艺,为君王、权臣享用,常选用高价绝品名茶,金银精制茶器,珍傲天下名泉,捏拿得宜汤候,雄豪富丽茶室,显示豪奢气派,可以说这种茶艺体现的就是君王、权臣的审美立场以及艺术追求的目标。
三是从名茶文化生活中找到各自的审美情趣。所谓审美情趣,是指人们对各种名茶相对稳定的主观审美趣味、兴味、爱好、态度和鉴赏力。从名茶文化生活的角度,僧人爱好名茶的缘由是,他们认为茶有三德:一曰可使坐禅修行时通夜不眠;二曰饱食时助消化、轻神气;三曰“不发”,即静坐敛心时可抑制情欲,专注一境。诗人爱好名茶则有诗人的理解,如诗人以为名茶助人敏思神爽,于是就吟诵出“诗情茶助爽,药力酒能宜”、“茶爽添诗句,天清莹道心”这样的诗句以表达自己的审美情趣。宋代苏轼对名茶不仅情有独钟,而且审美情趣也与众不同。根据张舜民《画墁录》记
(上接第36页)定“住宅所有权人,重大损害对他住宅所有
叙,一日,司马光邀好友斗茶品茗,其中包括苏轼,当斗茶品茗结束时,司马光给苏轼出了一道难题。司马光问:“茶欲白,墨欲黑;茶欲新,墨欲陈;茶欲重,墨欲轻。君何以同爱两物?”苏轼不慌不忙答曰:“奇茶妙墨俱香,是其德同也;皆坚,是其操同也;譬如贤人君子,黔晰美恶不同,其德操一也。公以为然否?”此茶墨之辩,后传为美谈,从苏轼茶墨缘深、兼而爱之、茶益人思、墨兴茶风、相得益彰的认识与见解,深刻体现出苏轼在名茶审美情趣上的超人态度和非凡鉴赏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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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 一 责任校对:迟 一)
出版社1992:1231
(3) 转引自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载
权人所负的义务而有责,致不能期待他住宅所有权人与其继续共有关系者,他住宅所有权人得请求其让与自己的住宅所有权。”奥地利《有关住宅和店铺(营业场所)所有权之联邦法》中第10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有下列情事时,得由其他共有人多数以诉请求将住宅所有权人从共同关系中驱逐:11未履行对共同关系的义务并且对自己的支付义务未于法院第一次直接先行审理的裁判终结前履行。21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或供共同利用的不动产部分对其他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为重大的损害。31由于自己的疏忽、粗野或者其他重大的不正行为使共同居住人产生厌恶,或对共有人或房间内居住的人于其所有权有可罚行为,以及伦理上或身体上的安全有责而该行为并非是微不足道的。注释:
(1) 日本《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等之法律》第6条第1项规定:
《法令月刊》第42卷第7期。
(4) 我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害;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三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 第八十三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
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李 舒 责任校对:李 舒)
“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为有害于建筑物保存的行为或其他有关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建筑物管理、使用行为。”
(2) [日]小沼进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法理》,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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