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
一、压力情景
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质)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降;
4.银行信用评级下调1-3个档次,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质)押品;
5。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导致抵(质)押品扣减比例上升、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
6.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 7.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并满足相关操作性要求:
(一)基本特征 1.属于无变现障碍资产;
2.风险低,且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 3.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
4。在广泛认可、活跃且具有广度、深度和规模的成熟市场中交易,市场波动性低,历史数据表明在压力时期的价格和成交量仍然比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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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低; 6.从历史上看,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这类资产。 (二)操作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控制。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持续具有法律和操作权限,可以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作为应急资金来源单独管理,或者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使用变现资金,而且不与银行现有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策略相冲突。
2.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相关政策和程序,能够获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在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并且每天能够确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3。商业银行可以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市场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应当考虑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终止而引发的现金流出。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
5.商业银行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应当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如果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出现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形,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继续将其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三)构成和计算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限额,确保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债券除外)的多元化,避免资产类别、发行机构或币种等过于集中,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保持与银行经营需求相类似的币种结构。
1.一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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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产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1)现金;
(2)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
(3)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第一,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4)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本币债券;
(5)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但仅限于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银行在其母国或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该外币现金净流出.
2.二级资产
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40%,2B资产占比不得超过15%。
2A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1)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第一,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证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2)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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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
第三,经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A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AA—及以上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第四,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五,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
2B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50%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
第二,经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至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BBB—至A+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第三,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四,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2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监测和控制2B资产潜在风险的政策、程序和系统。 商业银行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如果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质)押融资,则可以纳入本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但交易对手根据合同有权在30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的除外。
3.上限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应当将30天内到期的涉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抵(质)押融资、抵(质)押借贷以及抵(质)押品互换交易还原,相应调整各类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包括: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一级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一级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A资产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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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A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B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B资产数量。计算2A资产和2B资产数量时,应当采用相应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B资产调整项和二级资产调整项。 2B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B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15/60×调整后一级资产,0}
二级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2B资产调整项-2/3×调整后一级资产,0}
4.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2B资产调整项-二级资产调整项,或者
(2)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Max{(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2/3×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B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0}
三、现金净流出量 (一)定义及计算
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预期现金流出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之和。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表内外相关契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预计流入率的乘积之和。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本办法中预计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统称为折算率。
(二)现金流出:项目及折算率 1.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账户(如自动存入工资的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欠稳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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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网上存款)等。若难以判定某项存款为稳定存款,则应当将其视为欠稳定存款。
零售存款项目 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1)稳定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2)欠稳定存款 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且存款人无权在30天内提款或者提前提款导致的罚金显著超过利息损失的定期存款 折算率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是指有能力迅速赔付、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且公众广泛知晓的
5% 3% 10% 0% 存款保险计划。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保险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正式法定授权,并在操作上具有独立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包括:
(1)保险人能够定期从接受保险的商业银行预先收取费用;
(2)保险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确保在发生大额偿付需求时,能够及时获取额外资金,如获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担保或从政府借款的常设授权;
(3)存款保险计划被触发后,存款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险偿付. 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但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户提供,且未用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客户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天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客户有权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收回,但合同明确规定且有约束力的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批发融资项目,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对于商业银行有权在未来30天内提前偿还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若商业银行不行使该提前还款权可能导致市场认为其面临流动性压力时,商业银行为防范声誉风险将被迫行使该提前还款权,相关的预期现金流出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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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 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1)稳定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2)欠稳定存款 业务关系存款(不包括代理行业务) 由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所覆盖的部分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由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的非业务关系存款 该存款全额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覆盖 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 折算率 5% 3% 10% 25% 5% 3% 40% 20% 100% 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小企业客户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处理。
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除外)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商业银行对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应当经银监会认可。
清算服务是指客户通过直接参与境内支付结算系统的商业银行间接地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给最终接受方,仅限于对客户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托管服务是指在客户交易或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对资产进行保管、报告、处理或者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仅限于证券交易结算、契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与托管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资产和公司信托服务、资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资金转移、股票转移、支付结算等代理服务(不含代理行业务)和存托凭证。现金管理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现金流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以及客户日常经营所必需的金融服务,仅限于汇款、收款、资金归集、工资支付管理和资金支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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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及相关的业务关系存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在未来30天内对商业银行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存在实质性依赖,如客户具有充足的备份安排,则不满足该项条件。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合同。
(3)客户终止上述服务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至少为30天,或者客户转移相关存款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提前终止成本或法律成本)较高。
(4)业务关系存款存放于专门账户,该账户向客户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吸引客户存放超出其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所需的多余资金。客户提供该存款的主要目的为利用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而非获取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如账户余额与支付结算规模的比值、账户余额与托管资产规模的比值等指标)识别业务关系存款账户中的多余资金,并将其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商业银行不具备多余资金识别方法的,应当将全部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如果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业务关系存款的客户集中度过高,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3.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融资是指以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法定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所有将在30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银行为满足客户空头头寸而借给客户抵(质)押品,应当按照抵(质)押融资处理。
抵(质)押融资项目 以一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或以中央银行为交易对手 以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以本国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行或风险权重不高于20%的本国公共部门实体为交易对手,且不是以一级资产和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以2B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其他 折算率 0% 15% 25% 50% 100% 4。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 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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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率/现金流出 100% (完整word版)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
融资交易、衍生产品以及其他合约中包含降级触发条款所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银行评级下调1-3个(含)档次所增加的抵(质)押品要求或者导致的现金流出 抵(质)押品净流出最大值 20% 100% 100% 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市值变动导致的流动性补前24个月内出现的30天内充需求 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中非一级资产抵(质)押品估值变化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根据合同能被交易对手随时收回的超额非隔离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抵(质)押品对外交付义务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合同允许交易对手以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替换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及其他结构性融资工具 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工具、证券投资载体和类似融资工具 未来30天内交易对手可以行使权力的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1)提供给零售和小企业客户 (2)提供给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信用便利 流动性便利 (3)提供给受到审慎监管的银行 (4)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等) 信用便利 流动性便利 (5)提供给其他法人客户以及管道工具、特殊目的载体等 未来30天内其他契约性放款义务 (1)未来3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契约性放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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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0% 100% 5% 10% 30% 40% 40% 100% 100% 100% 100% (完整word版)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
额 (2)未来30天内对零售客户和非金融机构客户的契约性放款总额超过客户契约性现金流入总额50%的部分 未来30天内其他契约性现金流出(不含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相关的现金流出) 或有融资义务 (1)无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2)保函、信用证、其他贸易融资工具 (3)非契约性义务 (4)拥有附属交易商或做市商的发行机构未偿付的超过30天的债券 寸所导致的非契约性负债 100% 0% 2。5% 2。5% 2。5% (5)以其他客户抵(质)押品覆盖客户空头头 50% 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向客户提供资金的契约性融资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客户提供的契约性备用融资便利,当客户无法在金融市场滚动发行该债务融资工具时,可以提取该流动性便利。为公司客户提供的日常流动资金融资便利(如循环信用便利)为信用便利。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不可撤销或者只能有条件撤销该融资便利。债务融资工具将于未来30天内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债务融资工具将于30天以后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其余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按照信用便利处理。
客户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提供(或根据合同规定,在提取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时需要提供)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的,如果该抵(质)押品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从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中扣减其价值:
(1)未计入商业银行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2)市场价值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否提取的相关性不高; (3)客户使用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后,商业银行利用其进行再抵(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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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融资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碍。
对于未纳入商业银行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如果在压力时期,商业银行出于防范声誉风险等原因成为其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商业银行应当将可能需要提供的流动性视为其他或有融资义务,按照经银监会认可的审慎方法计算相应的现金流出。
(三)现金流入:项目及折算率
1.抵(质)押借贷,包括逆回购和借入证券
折算率 由以下资产担保的在30天内到期的 抵(质)押借贷 抵(质)押品未用于抵(质)押品用再抵(质)押融资 0% 15% 50% 50% 100% 于再抵(质)押融资 一级资产 2A资产 2B资产 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保证金贷款 其他抵(质)押品 0% 0% 0% 0% 0% 2。来自不同交易对手的其他现金流入
来自不同交易对手的其他现金流入 完全正常履约且30天内到期的所有付款(包括利息支付和分期付款) (1)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现金流入 (2)来自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现金流入 30天内到期的、未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证券产生的现金流入 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存款 折算率 50% 100% 100% 0% 3.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
商业银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产生的现金流入适用0%的折算率.
4。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 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入 折算率 10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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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0天内到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不含非金融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 由银监会视情形 确定 商业银行应当只计算来自完全正常履约且预计未来30天内不会违约的契约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入应按合同允许的最晚时间计入。商业银行基于循环信用便利所发放的贷款应当按照展期处理,不计算现金流入。无确定到期日的贷款不计算现金流入,但如果存在30天内对本金、费用或利息的最低支付要求,则应当根据不同交易对手,适用相应的现金流入折算率。其他30天内到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不含非金融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的折算率由银监会视具体情形确定。
商业银行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应当避免重复计算。如果某项资产已被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再计算与其相关的现金流入.可以计入多个现金流出项目的业务,应当将其划入预期现金流出量最大的项目。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调整其折算率,增加现金流出项目和减少现金流入项目.
在计算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除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采用东道国监管机构规定的折算率外,其他项目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时,银行集团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应当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折算率:
(1)东道国监管机构对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没有规定折算率; (2)东道国监管机构未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 (3)本办法规定的折算率比东道国更为审慎。
四、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的相关说明
当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时,银监会应当要求其提交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包括导致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对持续时间的预测等,并根据持续时间确定是否增加报告要求。
银监会应当分析以下因素,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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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具体原因,包括银行自身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方面的原因及其影响程度.
2。商业银行的整体稳健程度和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减少的幅度、持续时间和频率。 4.为维持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市场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5。其他应急资金来源的可获得性。 6.其他相关因素。
银监会应当根据上述分析,确定是否要求商业银行采取减少流动性风险暴露、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改进流动性应急计划等措施。
当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考虑所采取措施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和顺周期效应。在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恢复流动性水平时,可以给予适当时间,防止对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银监会采取的上述措施应当与其审慎监管整体框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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